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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docx

1、县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县2021年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养殖业者抵御重大动物疫情及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的意见(牧发2013280号)、关于再次征求开办省地方政策性肉牛、驴、绒山羊养殖业保险的意见的通知(牧发201817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建立以养殖户投保、保险经办机构承保、农业农村业务部门协调、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养殖业保险工作运行机制,全力推进养殖业保险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21年以乡镇为单位,对符合投保

2、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肉牛、肉羊、驴开展养殖保险工作,做到按申报计划数应保尽保、规范投保、理赔及时、无害化处理到位。全县计划投保能繁母猪5万头,育肥猪40万头,奶牛0.8万头、驴1万头。 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肉牛、肉羊投保周期按自然年度投保。2020年自然年度计划投保肉牛2.5216万头(2020年1月-2020年12月)、肉羊15.022只(2020年1月-2020年12月)。2021年自然年度计划投保肉牛4万头(2021年1月-2021年12月)、肉羊30万只(2021年1月-2021年12月)。做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和投保牲畜死亡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 三、工作重点 (

3、一)控制死亡率 各乡镇要组织养殖场(户)做好免疫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人员做好技术指导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养殖场(户)应加强饲养管理,按规定做好免疫和日常消毒工作,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保险经办机构应统一调度查勘队伍,协助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宣传工作,督促投保户加强饲养管理,提高防疫水平。 (二)建立“四结合”的保险工作模式 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保险经办机构和各乡镇组成联合工作组,接到每起报案电话,都应立即联合派人到现场查勘定损。同时,应了解承保牲畜健康状况、分析死亡原因、掌握疫情动态。召开联席会议,集中解决普遍性和苗头性问题,做到保单与

4、免疫卡、耳标相结合,查勘定损与疫情诊断、处理相结合,理赔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保险核查与防疫督察相结合。发现骗保骗赔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应保尽保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投保工作可与“春防”、“秋防”和“月补针”同步进行,实行“两条线”协同推进。严格把握“五承保”,即实施强制免疫承保,按规定佩戴耳标承保,日龄符合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健康承保,应保尽保承保,并做好补栏牲畜及时补保工作。 (四)及时理赔 采取“五项举措”确保理赔到位。一是投保牲畜死亡,投保人应立即通过统一报险电话报案;二是保险经办机构人员与协办员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到现场;三是保险经办机构人

5、员对死亡牲畜应进行现场拍照、核对保单、核实投保户理赔申请、核实牲畜死亡数量;四是协办员要核实免疫卡、耳标、死亡原因和无害化处理结果,并填写投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五是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直接赔付到户。 四、工作任务 (一)保险品种 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肉牛、肉羊、驴。 (二)承保条件 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投保时能繁母猪应为经产或妊娠母猪,畜龄在8个月以上;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猪场单独投保,其它场(户)的能繁母猪可以村、居民小组或合作社,或联户(不少于10户或总存栏不少于100头)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投保育肥猪体

6、长在30厘米以上;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猪场育肥猪单独投保,其它场(户)的育肥猪可以村或居民小组,或合作社,或以联户(不少于20户,或总存栏不少于300头)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的奶牛应为经产或妊娠,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含),并且日产奶量在20公斤以上。投保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养殖场(户)、养殖户管理规范,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驴投保时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品种已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投保时驴畜龄须在5个月(含)以上;可繁母驴须为经产母驴且畜龄在15年(含)以下。养殖场(户)管理规范,

7、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投保时肉牛的犊牛需2月龄以上(以具体断奶期为准)且体重在30公斤(含)以上;投保育肥的架子牛体重须在200公斤(含)以上;投保能繁母牛应为经产或妊娠,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含);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肉牛应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肉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肉羊投保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

8、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待记录;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且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肉羊养殖场(户)可以按投保时肉羊存栏数与可繁母羊存栏数乘以可繁母羊年均产子数(视品种不同确定产子数为1-4只)之和作为投保数;肉羊养殖场(户)也可以按肉羊实际存栏数进行投保,但必须佩戴统一耳标,且须每季度对新生和补栏肉羊佩戴统一耳标后进行补保。 (三)保费标准与补贴 保险金额分别为:能繁母猪1500元/头,育肥猪800元/头,奶牛7000元/头;驴6000元/头;肉牛7000元/头;肉羊800元/只;能繁母猪、

9、育肥猪、奶牛保险费率均为保险金额的6%,驴、肉牛的保险费率为5%,羊保险费率7.5%,即能繁母猪保费每年90元/头,育肥猪48元/头,奶牛每年420元/头,驴每年300元/头,肉牛350元/头,羊60元/头。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费补贴标准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级财政补贴15%,养殖户承担20%;驴的保费补贴标准分别为省级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20%,养殖户承担30%;肉牛、肉羊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分别为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承担5%,县级财政承担5%,养殖户承担30%。 (四)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的保险责任。重

10、大病害: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等疫病死亡的;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自然灾害导致投保动物直接死亡的;免疫副反应死亡的。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的死亡责任,但其赔偿金额以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约定的死亡育肥猪尺长所对应的赔付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11、。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的死亡责任,但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奶牛的保险责任。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炭疽、口蹄疫、牛焦虫病、伪狂犬病、副结核、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疫病死亡的;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自然灾害导致投保动物直接死亡的;免疫副反应死亡的。 驴的保险责任。重大疾病:破伤风、驴腺疫、流行性乙型脑炎、驴传染性胸膜肺炎、流行性感冒、鼻疽;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踢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

12、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难产、子宫脱出、产后败血症。 肉牛的保险责任。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雷击、地震、冰雹、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并且经区(县)级以上政府下封锁令,对于扑杀的肉牛,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约定给予部分赔偿。 肉羊的保险责任。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雹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口蹄疫、炭疽、巴氏杆菌病、坏死杆菌病、布氏杆菌病、羊痘、羊快疫、羊黑疫、羊猝狙、羊肠毒

13、血症,小反刍兽疫、传染性胸膜肺炎、羊血虫病、羔羊痢疾、尿结石;中暑、淹溺、食草中毒、互斗、触电。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养殖状况与环境,选择全部或部分类别责任投保,具体以保单载明保险责任为准。 (五)经办机构选择与管理 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认真审核,择优选择,并报县政府同意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县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在辖区内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理赔不及时,甚至违规操作等行为及时纠正,对缺乏诚信、工作开展不力的保险

14、经办机构应取消其参与下年度养殖业保险工作资格。 (六)委托协办 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养殖业保险工作以委托协办方式开展。保险经办机构与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订省养殖业保险委托协办合同,文本由保险机构提供,内容经双方协商确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部门严格按照合同所列职责,组织协办员协助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合理提取一定比例工作经费,根据各乡镇实际完成工作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按时向各乡镇拨付一定工作经费。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实施和协办工作费用使用的内部监管,做到“两个确保”,即确保合同顺利实施,确保协办经费合理使用(包括县、乡、村三级宣传培训、车辆

15、燃油、车辆租赁、无害化处理、办公经费等)。 (七)建立协办员队伍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协办员队伍,人员主要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队、乡镇畜牧助理、现代农业服务发展中心、村级动物防疫员组成,保险经办机构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协办员进行养殖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办员队伍组织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协办员队伍业务指导。 (八)宣传与发动 由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实施,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养殖业保险宣传工作。各乡镇在投保前要广泛开展宣传,通过举办知识讲座、使用宣传车、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将养殖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宣传到每一个养殖户,

16、培训到每一名协办员。 (九)投保 养殖场(小区)、养殖户投保时,协办员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到场到户,对牲畜逐头查验,对符合投保条件的牲畜进行登记造册,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严格执行“六不保”,一是未实施强制免疫的不承保;二是未按规定佩戴耳标的不承保;三是投保日龄不符合条款规定的不承保;四是伤残的牲畜不承保;五是疑似发病的不承保;六是选择性投保的不承保。 (十)查勘定损 规范查勘定损流程。现场查勘定损要求协办员、现代农业服务发展中心人员和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三到场”。协办员负责牲畜死因鉴定,填写投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现代农业服务发展中心人员负责现场监督养殖户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险经办

17、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取证、定损和收集理赔资料,三项工作同步进行,快速定损。投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作为保险理赔的必须条件,经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后生效。待县无害化处理中心建成正式运营后,需由无害化处理中心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后,保险公司方可理赔。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的意见(牧发2013280号)中附件6的证明样式统一印制和发放投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投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要统一编号,加施防伪标识,控制印制数量,严格备案,设定有效期,做到可追溯,保证每张证明的唯一性。 (十一)资金拨付 保险经办机构将理赔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 (十二)

18、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应会同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养殖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工作进度、掌握承保情况、抽查查勘定损结果、核实理赔数量、分析死亡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做到检查有提纲、结果有通报、整改有反馈、上报有总结。 五、工作安排 (一)工作进度 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7月)。确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协办合同,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重点做好保险工作计划的制订。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宣传发动,同时做好对协办员的培训、制订工作流程等工作。 本年度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驴集中开展投保阶段(2020年8月-2021年6月)。其中肉牛、肉羊投保按自然年度投保。重点做好投保

19、牲畜清查登记、投保、保费收取、理赔、保险工作检查等工作。 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准备阶段(2020年79月)。肉牛、肉羊投保工作工作总结为自然年年末。重点做好承保牲畜核查、保费配套资金集中拨付、理赔工作,开展下年度投保工作、上报下年度投保计划、考核保险工作等。 (二)工作保障 根据养殖业保险工作需要,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保险经办机构等单位为成员的养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养殖业保险实施工作。保险经办机构应制订科学合理的养殖业保险工作流程,落实保险责任人,积极主动开展养殖业保险各项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乡镇养殖业保险服务站,为保险工作提供必要工作场所、办公设施设备、车辆、资料等。 (三)经费保障 县养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准确测算年度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驴、肉牛、肉羊的投保数量,制订投保计划,并积极沟通、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对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协办费应严格管理,账目列支清晰,严禁违反财务制度,非法截留或留作他用,协办费应全部用于协办队伍开展养殖业保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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