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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docx

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是指以落实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施工过程风险防控

2、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建设活动。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具体由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具体由其所属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的机构

3、组织实施。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的机构(以下简称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评价、监督管理等。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当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施工部位的监控。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八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

4、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安全管理程序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第九条施工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负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负管理责任。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合同履约考核。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5、产条件。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在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施工现场为重点、施工班组为单元,加强施工场地布设、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方法与工艺、应急处置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知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

6、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实施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从业单位应当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实施工程安全隐患治理层级管控。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预警、报告、报备、整改、评估验收、奖惩等内容,逐级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从业单位应当对隐

7、患排查治理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应当制定专项方案,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到位,实行闭合管理。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方案进行审批,并督促定期演练。第三章建设评价第十六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以下审核工作:(一)公路水运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审核记录及结论负责,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工程安全监管机构。(二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对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报建设单位确认。(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可能导致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并重新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第十七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标准按照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制定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一)施工单位每月对本标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至少组织一次自查自纠和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监理单位确认。(二)监理单位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施工标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价,

9、同时对本监理标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检查评价情况报建设单位。(三)建设单位每半年对施工、监理标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至少组织一次评价,同时对本单位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价。第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实行百分制。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年度考核周期内的评价得分累计平均得出年度评价结果,评价结果7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达标,低于70分的评定为不达标。对年度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查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等情形的施工标段应当评为不达标。施工、监理标段首次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复评,复评仍不达标的施工、监理标段应当停工整改,直至满足达标要求方可复工。

10、建设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评价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工程安全监管机构。第十九条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对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评价情况组织抽查,抽查施工、监理标段的比例不少于10%,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增加抽查频率。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达标的公路水运工程申报省级“平安工地(工程)”和部级“平安工程”。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组织省级“平安工地(工程)”建设评价工作,具体由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采取日常督查与年终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标准进行

11、评价,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示。公路水运工程被评价为省级“平安工程”,并且符合部级“平安工程”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向交通运输部申报部级“平安工程”。第二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标段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省级“平安工地”:(一)施工标段合同额不小于5000万元;(二)施工标段完成年度产值计划不少于50%,且尚未交工验收;(三)省级年度评价结果85分及以上的。第二十二条施工标段被评定为省级“平安工地”,且建设单位、监理标段省级年度评价结果均为85分及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评定为省级“平安工程”。第二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在本年度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省级“平安工地(工程)”:(

12、一)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的;(二)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两次以上的;(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四)本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作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关信用监管机制,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公路水运工程获得部级“平安工程”的,在招投标时可以作为业绩加分;获得省级“平安工地(工程)”的,在品质工程验收、履约考核、信用评价等方面可以给予优先考虑。第二十五条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达标等情况,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施工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挂牌督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市级“平安工地(工程)”建设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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