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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docx

1、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2019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 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 修改或增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 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 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 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 324号),书面通知“既是解除 劳动合同的程序, 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

2、条件。”“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指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二、 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内的;(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 提供劳动条件的。三、 因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中对劳动者应予赔偿 的损失作

3、了具体规定:(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主另有约定的按 约定办理;(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四、 劳动者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 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 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解除的常见问题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 同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案例 1中保险公司解除董某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吗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应支付职 工经济补偿金

4、哪些情况下不必支付案例 1中保险公司应支付董某经济补偿金吗如果是职工主动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案例2中杨小姐究竟该不该赔偿单位要求的违约金、 培训费和经济损失如杨小姐还在试用期内,又是否该赔哪些 情况下,职工可以辞职而不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 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能否终止伤残职工的劳动合 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为终身合同何种情况下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职工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些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单位既没有通知其履行 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与其续签合同,形成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延续,若此时用人单位再解聘职工或职工主

5、动辞职, 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还是解除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者 终止其劳动合同农民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 偿金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 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 终止条件。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

6、册地不一致 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 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 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 用人单位未按照

7、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 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8、动合同的 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 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 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 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解

9、除或者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 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

10、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 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 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11、(四)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损害的;(五)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六)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 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

12、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 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13、拒 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 上

14、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 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 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

15、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 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间的;(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16、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 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 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 踪的;(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 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 止。第

17、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 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 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 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

18、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 合同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

19、级人 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 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 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 付赔偿金。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 行。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 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 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 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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