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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公诉陈词昆工红魂青年社邢启韦.docx

1、模拟法庭公诉陈词昆工红魂青年社邢启韦公诉陈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公诉人认为刘文强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本罪的主体方面来说,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告

2、人刘文强,中共党员,原昆明市某机电科技产业公司经理,市政府公务人员。属于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从本罪的主观方面来说,贪污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型,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刘文强存在犯罪的动机和直接故意。有两个方面均能证实: 1、根据司法实践,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应以贪污论处。刘文强采取伪造借据,假借公司之名通过向社会非法集资,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公共财物10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案发后,追缴刘文强贪污

3、的赃款人民币48.2万元。2、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补充规定”所说的“不退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本案人刘文强挪用公款以后由于主观上没有想还款的行为。48.2万元并未主动上交,而是由检察机关追缴回来。客观上还缺乏偿还能力。因此符合贪污罪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行贿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被告人刘文强在2010年为给其亲属刘志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公务员

4、职位,先后给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钱、物等,合计人民币3万余元。以构成行贿罪。 2013年6月,被告人指使深圳文强公司会计吴启斌等人,开出深圳文强公司同年六、七月份销售电机产品的虚假发票,并向国家税务机关谎报销售额205万元。严重影响国家税务秩序,情节恶劣。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量刑情节:1、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刘文强 贪污数额巨大,造成企业严重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2、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

5、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的税款数额大于五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刘文强虚开发票205万,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本案中刘文强的犯罪行为构成贪污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符合数罪并罚条例,并有两项罪名达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标准。应当重判。但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回部分损失,以及案发后刘文强认错态度较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出受贿人员。可

6、适当考虑减轻罪行。以上事实有证人刘志、吴启斌等人的证词,刘文强的借款单、假账本、启名为王喜芬的存折,存单,税务局提供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及所获的赃款等证物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文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刘东依法严惩。公诉方提问被告人1、请问被告人对于所列上述罪行:贪污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行贿罪是否认罪?2、请问被告人在国企任总经理期间月薪为多少?3、请问被告您的妻子是否有医保?4、您妻子患癌症之后每天所需要的治疗费大概为多少?5、请问被告为何会采取贪污公司公款的方式来为自己的妻子谋取医疗费?为何不采用一些正当的手段,向银行贷款或者寻求他人的捐助

7、?6、被告人请问您虚开增值税发票向国家税务局谎报销售额多达200多万元是出于何种目的?7、您的妻子在身患癌症期间多次劝阻您不要贪污工资的公款来为自己治病,为何您最终还要进行贪污?8、您为了给自己侄子谋取公务员的职位,向国家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万多元。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国家的工作人员,您知道这样做会对国家带来怎样的负面影响么?9、您在公司期间,为公司获得多项奖项和荣誉。公司是否有对你有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嘉奖?证人吴启斌1、请问证人在与被告为何关系?2、对于被告贪污公司100万元的事件是否知晓?是否有物证提供?3、是否能向检察院为被告这一贪污的犯罪事实作证?4、对于被告向税务局虚开增值税发票谎报销售额

8、200万元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晓?证人刘志:1、请问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2、是否承认被告人曾为你有公务员身份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3、您在得知自己的工作是由被告行贿而得来的与被告曾发生多次争吵。能简单说一下么?自由阐述法不容情我们都知道法律是为了维护道德体系,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的,在法律的确立过程中将人们的基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贯彻其中,是法律成立之必然。我们今天讨论的并不是我国当今法律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照顾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感情,而是在使用法律之时,是否可以将私人情感作为执行法律的标准和前提,是否可以容许“情”越“法”之上,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准则。作为公诉

9、人不否认,的确在某些场合,由于法律条文的文字局限性,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但是作为绝对处世标准的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绝对优先的维护。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做出修改法律条文,使其更加人性化的提议,但是以任何理由不绝对履行法律都是不能容忍的。法的性质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法。从法的普遍性来看,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时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条文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10、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刑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

11、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发票刑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

12、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刑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界定1、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2、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

13、有。3、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辩护律师辩驳1、被告在追缴赃款这方面虽然追缴回以部门赃款但是不属于主动上交,因此减刑程度有限。2、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会给国家、企业、给纳税人造成极大的影响

14、。严重的会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法杖。3、被告作为共产党员市政府公务人员,知法犯法更应严惩。4、被告人虽然曾经为企业做出多次贡献,但是也获得了相应的奖励。并且作为一个员工为企业做出贡献是其本职工作。不能应为这点而减轻被告所犯的任何罪行。我们不能应为曾经救过人而去杀人。5、被告虽然是为妻子治病而贪污,但这不能作为你贪污的理由。作为国家国作人员,作为共产党员。你首先应该对得起党、对得起国家、对得起人民。被告的行为若不严惩,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家人谋福利。尽管被告是为了救人。但是现在的中国有多少家里看不起病?农村有多少老人身患重病而只有等死?同样是中国公民,他们遇到这种情况能够去哪

15、弄钱?所有人都在靠自己,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家人去治病。作为党员,你更应该明白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6、被告可通过其他各种方式为其妻子治病。例如贷款,借钱,通过媒体寻求社会的帮助。7、1951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刘青山、张子善二人曾先后担任河北省天津地委书记。他们二人是经历过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严峻考验,对革命事业做出过很大贡献的老干部。但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建筑款,克扣地方粮、干部家属救济粮、民工供应粮等公款总计达171.6亿多元。折合成现在约人民币171万元。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建筑款,克扣地方粮、干部家属救济粮、民工供应粮等公款总计达171.6亿多元。对此,毛泽东主席指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8、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本案如果不能依法而严惩被告,那么对未来国家的发展必将是重要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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