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市企业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南宁市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范开采、安全可控的总体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合同管 理,达到生态优先、合理开发、规范开采,打造绿色矿业的目标。第三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矿产资源行业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加强矿 山基础设施建设和矿山管理体系建设。第二章 矿山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 指导矿山企业依法依规按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 和生态保护
2、区等功能分区开展矿区建设,各功能分区要有相应 合理的管理机构、制度。第五条 指导矿山企业保障生产区运输、供水、供电、卫生 和环保配套设备齐全,并有相关设备的操作说明牌,道路交叉 口、变电站、机房等有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第六条 指导矿山企业在进入矿区的主要道路入口处埋设统一、牢固、明显的采矿权标示牌,便于日常监督管理。标示牌 材质:不锈钢、蓝底白字;标示牌字体:楷体 GB2312字号以适合版面为宜;标示牌规格:高 0.6米,宽0.8米,标示牌树立后离地1米;标示牌的内容: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面积、发证机关、矿山企业负责人(责 任人)和举报电话。第七条 指导
3、矿山企业委托具有矿山测量资质的单位确定矿 区范围,埋设符合要求的界桩。埋设标准:矿区范围界桩材质 必须为水泥柱;规格:长 0.12米、宽0.12米、高1.2米;埋 深0.6米(以不影响交通为前提);底标高标志:在矿区范围内 批准的最低开采标高点埋设 (明显处),规格:长0.2米、宽0.2米、高0.4米;埋深0.3米。范围界桩横断面上标注拐点编号, 底标高标志断面上注明最低标高值。第八条 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指导矿山企业推进矿山标准化 建设,在矿山扬尘污染治理方面做到以下“五个落实” :(一) 落实降尘专用设备,采取湿式作业方式,爆破、铲 装、矿石运输场所每日间隔两小时采用洒水车喷雾洒水,保持 地
4、面、矿床、矿堆湿润,矿石破碎工序中采用集气罩及布袋除 尘器除尘,防止扬尘扩散,矿区周边要设置砌体围墙或围挡,安装喷淋喷雾降尘装置,并在开采作业期间不间断喷淋抑尘, 非当天开采作业区块以及存量矿石要利用防尘网覆盖。(二) 落实冲洗平台,在车辆进出口位置安装自动冲洗平 台及沉淀过滤水槽,外出车辆要执行车辆冲洗程序,确保砂石 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运输车辆需在车顶加盖苫布。(三) 落实矿区实现主要道路硬化,采矿附属的生产生活 设施及矿区主干道要采用混凝土硬化或连续铺设钢板等进行硬 化处理,道路两侧设置适宜的隔离绿化带。(四) 落实日常保洁管理,保证矿区内环境整洁美观,建立保洁专岗,保证矿区出入口 50
5、米范围内干净整洁。矿区绿化植被搭配合理,成活率高,矿区已停止开采的作业面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五) 落实在线视频监控,在矿区出入口等重要位置和安 全隐患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进行 24小时视频监控,并拉设专线 将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连接到市级监控系统平台,建立车辆出入 台账制度,禁止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装载和超限运输。第九条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矿山企业采用消声、减振和 隔振等适当措施来降低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第十条 指导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 浪费资源;建立生产过程中石粉和泥粉收集利用系统,用于混 凝土、新型墙体材料以及土壤改良等方面; 表土和废料堆放有序, 采取水土流失防护
6、措施。第十一条 指导矿山企业贯彻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原 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义务。第十二条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矿山企业对废水、排土 场、废石堆场、粉尘、噪音等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数 据,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 指导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开发利用指标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三率”指标达到自然资源部发布 的最低指标要求。第十四条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指导矿山企业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举行 安全生产例会并做好记录;制定周边环境(包括自然灾害) 、关键设备和作业
7、过程等方面的安全风险评价计划;定期组织矿区 安全自检并做好检查工作记录。第十五条 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相关制度上墙工作, 并在矿山企业现场办公地点进行悬挂和张贴。相关规格由各矿山企业根 据场地情况自行制作,以美观大方为原则,字体规范、大小适 中。制度种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5种:执行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的制度、矿业权人权利和义务、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 地复垦工程监管检查工作内容。第三章 矿山管理体系建设第十六条 指导督促矿山企业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产业政 策,依法办矿,做到证照齐全。一般应具备以下证照: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 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临时用地使用证,并按照林业、生态环境、水 利等部门要求取得使用林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水土保 持方案批复等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完备的企业管理规章制 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治理恢复、 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安全管理、 设备管理与安全规程和后勤管理等方面保障措施, 从办矿条件、矿山环境、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式、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企业 管理和企业形象等方面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第十八条 指导矿山企业建立生产经营的各种生产报表、 经营账目和地质资料档案等台账,台账资料保存完整齐全。第十九条指导矿山企业提高
9、专业技术水平,现场管理负责 人、矿长及各班组主要负责人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配备(聘 请)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条 指导矿山企业定期举行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开采新技术、应急救援、矿山标准化建设和绿色矿山建设等相关 知识培训,提高从业者整体素质。第二十一条配合卫生部门指导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 职业病防治工作,对接触粉尘、噪声和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 害的从业人员定期(每年最少一次)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体检 记录保留作为日后参考。第二十二条指导矿山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建设工 作,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在教育、就业、生活等方面适当提供 支持,提高矿区群众生活质量,构建和谐企社关系,及时妥善 解
10、决各类矛盾,促进企业与地方的和谐发展。第二十三条指导矿山企业结合实际在线上易于访问的站点、 线下便于发现的位置披露相关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 响情况、污染物监测排放数据和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第四章 主管部门检查事项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按照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 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 一步强化矿山企业安全意识,巩固安全基础,落实安全责任, 防范安全事故。检查内容如下:(一) 矿山企业是否严格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各 项规章制度。各种许可证书和资格证书是否有效。(二) 矿山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活动,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和超规模开采的行为
11、,查处整改是否到位。(三) 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填报并公示矿业权人开采信 息,网上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四) 矿山企业是否按有关部门规定要求配备运输、 供水、 供电和防尘等系统。(五) 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落 实到位,防灾设备是否配备。(六)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第二十五条矿产督察。矿产督察是由国家级、 自治区级和市 级矿产督察员依法对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的行为,是监督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一项重要手段。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矿产督察办公室,负责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 理工作。督察员主要督察事项如下:(一) 采矿权人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批准时间和空
12、间范围内 从事采矿活动,有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二) 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采矿。(三) 采矿权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 情况。(四) 必要时可进入采矿权人的露天采场或地下采掘系统 和选矿车间进行实地调查。(五) 采矿权人是否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拖欠、瞒报情况 ;查阅采矿权人有关的年检报告、动态储量监测报告、生产台账及报表、有关规 费的缴纳票据等与督察内容相关的资料。(六) 绿色和谐矿山创建情况。(七)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督察内容。(八) 矿山现场督察表见附件 1和附件2。第二十六条矿业权
13、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全面 推行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社会监督、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异常 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制度,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 公示办法(试行)规定开展矿业权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工作。重 点核查矿业权人公示的年度勘查开采信息的真实性、履行法定 义务情况以及专项抽查和被举报的内容,强化矿业权人信用约 束,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秩序。实地核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情况、检 查现场、对比分析并作出结论等方式进行。核查内容如下:(一) 随机抽查的矿业权,重点检查矿业权人填报年度信 息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二) 专项抽查的矿业权
14、,年度填报信息及履行法定义务 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列入专项检查内容。(三) 被举报的矿业权,年度填报信息及履行法定义务检 查的基础上重点核查被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四) 列入异常名录检查矿业权,优先对其列入年度信息 检查,核查矿业权人对列入情形整改情况,其次对年度填报信 息及勘查、开采情况进行核查。(五) 实地核查情况表见附件 3,采矿权实地核查正确性 对照信息表见附件4,探矿权实地核查正确性对照信息表详见附 件5。第二十七条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核查。开展矿山 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工作,加强和规范我市矿山储量动 态监督管理工作,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及变化情况,促 进矿山企业对矿产资
15、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国家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实地核查方式主要有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询问情况、检查现场、对比分析并作出结论等。核查内容如下:(一) 检查矿山储量动态年报编制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情况。(二) 抽查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建立及储量核销情况。(三) 抽查矿山资源储量数据与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是否一致,实地测量抽查矿山资源储量动用情况。(四) 听取各县(区)、各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矿 山储量年报工作开展情况。(五) 储量年报编制内容和格式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固体矿产矿山储 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193号)的相 关要
16、求执行。第五章评估评审机构及专家管理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恪守“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职业要求, 开展评估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授意评估结论。在 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时,需出具保证该项评估报 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可靠性及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具体 管理要求如下:(一) 实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管理,根据公开招标 结果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一律签订矿业权出让收益 评估合同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矿业权评估费。(二) 实行评估机构执业信息采集管理。经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签订合同时需提交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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