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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与理赔4.docx

1、车辆保险与理赔4汽车保险基本险 汽车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汽车车身险 汽车车身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一、汽车车身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委派、雇用或认可的驾驶保险车辆的人员。第二,驾驶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驾驶出租汽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

2、他必备证书,否则仍认定为不合格。 使用保险车辆过程: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被保险的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属于使用过程。 汽车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采用列明式,未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灾害事故包括以下几类: 1)碰撞、倾覆、坠落 (1)碰撞: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这里的碰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当车辆装载货物不符合装载规定时,须

3、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车与货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同时,碰撞应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保险车辆的人为划痕不属本保险责任。 (2)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身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3)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转360以上)后,仍四轮着地所产生的损失。 2)火灾、爆炸 (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及基本险的车辆损失险所列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2)爆炸:仅指化

4、学性爆炸,即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不属本保险责任。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1)外界物体坠落:陨石或飞行器等空中掉落物体所致的保险车辆受损,属本保险责任。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也属本保险责任。但吊车本身在操作时由于吊钩、吊臂上下起落砸坏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 (2)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由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树木倾倒致使保险车辆受损,都属本保险责任。 4)暴风、龙卷

5、风 (1)暴风:风力速度28. 5m/s(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在掌握上,只要风力速度达17.2m/s(相当于8级风),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即构成本保险责任。 (2)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m/s,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m/s以上。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1)雷击:由雷电造成的灾害。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车辆或通过其他物体引起保险车辆的损失,均属于本保险责任。 (2)雹灾: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3)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mm以上,或连续12h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h降雨量达50mm以上。 (4)洪水:凡江河泛滥,山洪爆

6、发,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损失,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5)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保险车辆均属于本保险责任。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1)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责任。 (2)冰陷: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上,保险车辆在通过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责任。 (3)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的损失,属本保险责任。 (4)雪崩:大量积雪突然

7、崩落的现象。 (5)泥石流: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 (6)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石或土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车照料者)。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因需跨过江河,湖泊,海峡才能恢复到道路行驶而过渡,驾驶员把车辆开上渡船,并随车照料到对岸,这期间因遭受自然灾害,致使保险车辆本身发生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由货船、客船、客货船或滚装船等运输工具承载保险车辆的过渡,不属于保险责任。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

8、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为了减少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此项费用不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施的抢救行为。 保护措施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例如,保险车辆受损后不能行驶,雇人在事故现场看守的合理费用(不得超过3天,每天3人,参照劳动力平均收入计算),由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赔偿。 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 保险人在处理以上费用时有一些具体

9、的规定。在具体运用时要注意以下9条原则: (1)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应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用吊车或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最近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或该车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保险人应予负责。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人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损失和丢失,不予赔偿。(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

10、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予以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例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载货物(或其拖带的未保险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救护未保险挂车)的费用应予剔除。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分不清楚,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或未保险挂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经确认出险地最近修理厂或当地修理厂确无能力修复时,在取得保险人

11、同意后,该肇事车被移送到其他修理厂或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予以负责。但护送保险车辆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含吊车和拖运车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计算。当车辆全损无施救价值时,一般不给施救费。残余部分如果有一定价值,可适当给予一定的施救费,但不得超过残值的10%。在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但保险人不接受权益转让。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以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二、汽车车身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

12、、轮胎单独损坏。 自然磨损:指车辆由于使用造成的机件损耗。 朽蚀:指机件与有害气体、液体相接触,被腐蚀损坏。 故障:由于车辆某个部件或系统性能发生问题,影响车辆的正常工作。 轮胎单独损坏: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轮胎的单独破损。 但由于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损坏而引起的保险事故(如碰撞、倾覆等),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玻璃单独破碎:指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玻璃单独破碎。玻璃包括风挡玻璃、车窗玻璃。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人工直接供油:不经过车辆正常供油系统的供油。 高温烘烤:无论是否使用

13、明火,凡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的加热、烘烤升温的行为。 (4)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即指没有外界火源,保险车辆也未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车辆本车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等自身发生问题引起的火灾。 不明原因的火灾: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指保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修理,或修理后车辆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而继续使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6)车辆标准配置

14、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7)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指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保险车辆在停放或行驶的过程中,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员继续启动车辆或利用惯性启动车辆;以及车辆被水淹后转移至高处,或水退后未经必要的处理而启动车辆,造成的发动机损坏。 (8)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指保险车辆行驶时,车上货物与本车相互撞击,造成本车的损失。 车辆所载货物坠落:指保险车辆装载的货物从车上掉下砸伤他人或砸坏他人财产。 (9)摩托车停放期间

15、因翻倒造成的损失。指两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由于翻倒造成的车辆损失。 三、汽车车身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一)汽车车身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3种方式中选择协商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3种方式是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及相应的保险赔偿处理的依据。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定时,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价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

16、格。折旧率表见表。折旧按每满1年扣除1年计算,不足1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3)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这种方式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以上规定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及相应的保险赔偿处理依据。投保人和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协商价值3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原则上新车按新车购置价承保,旧车可以在3种方式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 (二)投

17、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 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四、汽车车身险的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

18、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辆损失险赔偿的计算办法:在汽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推定全损指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

19、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按出险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合理确定;或按照出险当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折旧按每满1年扣除1年计算,不足1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部分损失: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20、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保险车辆最高赔款金额及施救费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按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加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款加免赔

21、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3.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 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费仅限于对保险车辆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支出。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即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施救总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具体计算公式为: (1)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2)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 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

22、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二)车辆残值的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保险事故车辆残值的处理办法,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尚有价值的剩余部分,应由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计算赔款时直接扣除。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值也按此处理。 (三)免赔率的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汽车保险每次保险事故与赔偿计算应实行按责免赔的原则。车辆损失险(

23、包括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实行绝对免赔率,按照免赔率扣除一定的金额(即被保险人自负责任):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以及单方肇事事故,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5%。 (2)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要明确单方肇事事故的具体含义,并明确自然灾害导致的事故不属于单方肇事事故,即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中所列的然灾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扣除免赔。

24、 (3)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4)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事故车辆的修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五)代位追偿权利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25、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3)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 一、第三者责

26、任险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只有“允许和“合

27、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 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

28、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保险车辆在非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

29、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4)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7)保险人负责赔偿:指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

30、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单、保险批单等所载的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进行赔偿。另外,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在理赔时还应剔除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8)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例1:甲厂和乙厂

31、的车在行驶中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试计算双方的应获得的赔款。 解:甲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70%(5000+4000+10000+5000)70%=16800元乙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30%=(5000+4000+10000+5000)30%=7200元 甲、乙厂的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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