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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1、汕头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汕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汕头市城乡规划局二一年五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 1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5第四章 建筑工程管理 28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5第六章 城市防灾 65第七章 城乡规划勘察测绘 70第八章 附则 73附录一 汕头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框图 74附录二 名词解释 76附录二 计算规则 7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汕头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区范围。其中,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技术指标适用中心城区(包括金

2、平、龙湖、濠江区)和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区治所在地;建制镇、村庄按国家和省关于村庄、集镇的规划管理规定执行并参照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未予明确的,按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第四条 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并执行本规定。第五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理需要,汕头市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特别控制区是指旧城区、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中心城区的村民集居点。特别控制区范围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城市特别控制区以及市人民政府认定区域的规划建设确需突破本规定技术指标的,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拟定规划条件,经市政

3、府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设计、审批、建设。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 汕头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研究等。第七条 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第八条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须先制定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镇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镇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村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第十条 规划研究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发展战

4、略研究、城市专项规划研究和建设项目规划研究等。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就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和远景的规划设想和发展策略。城市专项规划研究就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规划设想和设计导则。建设项目规划研究就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进行专题研究,包括规划条件研究和项目概念设计两种类型。项目规划条件研究主要包括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等内容;项目规划条件研究可作为拟定项目规划条件的技术依据。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贯彻布局合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彰显城市特色、满足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第十二条

5、 涉及城市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条文规定为强制性内容。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本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研究报告和相应的图纸。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和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

6、本、图纸和相关附件等内容。规划文本中应明确强制性内容。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相关附件等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和附件等内容,必要时编制管理文件。其中,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技术图纸;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则;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公众参与报告和规划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十五条 城镇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规划文件包括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第十六条 村庄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规划

7、文件包括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村庄建设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成果内容应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以及附件中的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应齐全。提交城乡规划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公顷,不大于200公顷。规划编制区规模较大时,可以考虑分两个以上规划编制区;小于5公顷且周边发展成熟的独立地块,不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下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性内容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由建设单位和个

8、人提出规划调整申请,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一) 建设项目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地块界线进行调整或合并。(二) 符合土地功能兼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土地功能进行调整。(三) 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布局结构的前提下,局部地块位置进行调整。(四)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弹性支路或15米(含15米)以下支路,在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使用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五) 在开发强度不变,满足历史文物保护和机场净空控制等规定的前提下,对局部地块建筑限高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原

9、则,并与其他规划相协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宜兼顾周边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落实相应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基础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验算路网密度指标,因取消道路增加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作为开敞空间、公共绿地或配套设施使用。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结合本市实际,城乡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50个中类、94个小类。第二十三条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汕头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见表一)的规定。城市专项规划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分类标准限制。表

10、一 汕头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15教育设施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中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

11、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5教育设施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中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

12、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5教育设施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中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13、小游园等用地R45教育设施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中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行政办公用地政府机关团体和管理机构及办公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等C12商业办公用地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商业性办公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如商务办公楼、各类公司等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

14、、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营业网点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27会展用地各类商品展销、洽谈、订货会议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

15、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37旅游度假用地具备旅游、休闲、度假等性质的用地C4体育用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

16、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43高尔夫运动场用地独立的高尔夫球场用地,不包括大型会所或宾馆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院、勘察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

17、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

1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11工业产业用地工业区内部用于生产、制造等的产业建筑用地M12工业服务用地工业区内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管理处、便利店、服务站等,不包括市、区级公共设施,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以及工业区内部独立建设的宿舍、候工楼用地,服务于工业区内部员工。不包括独立开发的商品

19、房小区,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M13工业道路用地工业区内部的工业小区路、工业街坊路、内部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城市主次干道和城市支路,该道路用地应归入道路广场用地(S)M14工业区绿地工业区内独立小游园等绿化用地,不包括市、区级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该绿地应归入绿地(G)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21工业产业用地工业区内部用于生产、制造等的产业建筑用地M22工业服务用地工业区内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管理处、便利店、服务站等,不包括市、区级公共设施,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以及工业区内部独立建设

20、的宿舍、候工楼用地,服务于工业区内部员工。不包括独立开发的商品房小区,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M23工业道路用地工业区内部的工业小区路、工业街坊路、内部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城市主次干道和城市支路,该道路用地应归入道路广场用地(S)M24工业区绿地工业区内独立小游园等绿化用地,不包括市、区级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该绿地应归入绿地(G)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M31工业产业用地工业区内部用于生产、制造等的产业建筑用地M32工业服务用地工业区内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21、,如管理处、便利店、服务站等,不包括市、区级公共设施,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以及工业区内部独立建设的宿舍、候工楼用地,服务于工业区内部员工。不包括独立开发的商品房小区,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M33工业道路用地工业区内部的工业小区路、工业街坊路、内部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城市主次干道和城市支路,该道路用地应归入道路广场用地(S)M34工业区绿地工业区内独立小游园等绿化用地,不包括市、区级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该绿地应归入绿地(G)W仓储用地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附属设施的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

22、房建筑的用地W2特种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W21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22特殊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对城市安全无较大影响的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W4物流用地以物流配送为主要功能,同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仓库、堆场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其他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T21高速公

23、路用地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2其它公路用地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快速路、

24、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城市主干道的用地S12次干路用地城市次干道的用地S13支路用地城市主次干道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

25、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U22货运交通

26、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3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U24加油加气站用地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5汽车维修站用地提供汽车维修、清洁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电话设施的用地U31邮政设施用地各类大型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U32电信设施用地各类大型电信

27、、电话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7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队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防洪设施用地等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

28、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

29、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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