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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docx

1、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简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建立健全与公司相适应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机构,成立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公司系统信息安全、治安安全的组织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公司总裁任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总经理

2、为成员,下设安全工作执行机构:(一)治安保卫工作机构,由公司总裁办牵头组建,负责治安安全保卫日常事务工作;(二)信息安全工作机构,由信息技术部牵头组建,负责公司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第四条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及“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公司系统的治安安全(防火、防盗、防抢劫、防爆炸、防灾害事故,防止发生股民纠纷)、保障公司系统的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保障公司系统运营安全,提高公司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公司全系统的经营安全和交通安全,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第六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

3、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接受上级安全保卫工作部门及当地证监局、公安机关的指导和检查。第七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信息技术部是负责公司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公司系统的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的管理依据公司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安全保卫的工作职责第八条公司总裁办负责制定公司统一的突发事件管理办法,并与各单位层层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各单位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第九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

4、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并对完成本目标负责;(二)定期听取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三)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四)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加强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五)抓好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要求,聘用有经营资质的保安公司,人员要相对稳定,从事监控、消防等工作的人员要持有相应的从业证书(消防证、电工证)。要进一步加大对保安技术人员的培训,建立可行的技术保安人才聘用机制。为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安

5、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二)领导本单位贯彻、落实公司总部和当地政府、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三)领导本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经营事故防范体系,确保本单位安全运营;(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性的安全检查,推动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六)随时掌握安全保卫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须设立专人(可兼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

6、:(一)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职务犯罪等金融案件的防范工作,确保公司财产安全;(二)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确保公司财产和人员安全;(三)负责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经营事故处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案件侦破和事故调查工作;(四)指导本单位和所辖分支机构的治安保卫工作,对所辖分支机构防范金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安全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经常性监督检查;(五)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技术防范设备的选用、管理及安全防范工程审查、验收;(六)负责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七)负责保安及治安保卫人员的管理、训练工作;(八)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突发事件处

7、置预案的演练;(九)负责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工作办法及操作规程;(十)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整改建议。对发生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十一)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经常性检查。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要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第十四条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治稳定工作,加强安全信

8、息的收集和分析,主动发现调解并疏导各种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和公司稳定,确保不发生群体上访事件。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邪恶势力。第十五条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条例和规定的要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建立重点部位、要害部位档案,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重点要害部位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公司重点要害部位主要指:存放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电子设备(计算机、服务器);通讯设备卫星天线、光纤、电缆;存放现金、票证等部位。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当地消防管理规定,认真学习切实做好消防

9、安全工作。第十七条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节假日或遇有国家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各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并有单位领导带班。第十八条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会同信息技术部加大对分支机构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把安全检查系统化制度化,确保分支机构的运营安全。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安全保卫人员要主动发现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信息、以及有碍公司形象的不良信息的出现。及时收缴各种“法轮功”宣传品。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经营场所必须派遣专人看护,必须留有安全应急通道,禁止在通道摆放物品。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安全保卫人员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帮助、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员工,根

10、据法律、法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对“两劳”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第二十二条根据规定中第四章第五项规定:“单位内部可根据需求,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将每年用于安全防卫的费用列入预算,并保障必要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建档登记制度。公司总部要建立所属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档案,实行“一单位一档案”制度,将每个单位安全保卫机构、安全保卫人员、技防设施建设、月季年度保卫工作情况、重要部位确定和管理办法等内容登记建档,夯实管理基础。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置第二十四条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如遇突发事件,要依据公司制定的突发事件管理办法执行。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11、,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要立即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报告。第五章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根据条例和规定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技防)。必须坚持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安全防范设施的作用:(一)使用技防,可以大大降低刑事案件,特别是盗窃案件的发生,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二)使用技防,可以提高防范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破获案件,打击犯罪;(三)使用技防,可以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等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公司财物的损失。第二十七条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一)各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交易大厅、电脑机房

12、、UPS间及办公主要场所安装有线监控设备,对各要害部位进行重点监控(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个月)。(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须安装火灾报警器、烟感、喷淋、应急照明灯等设备。(三)各单位经营场所与办公场所应使用门禁进行物理隔离,对重点部位如机房要实施掌心仪门控器等设备。第二十八条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自查,上报公司安全设施情况统计,对需要完善的、需要重新安装的进行统计,并做出相应的经费预算,报请相关部门实施。第二十九条在原有技防设施的基础上,要坚持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值班、登记使用、检查维护等工作,使技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要按发现

13、、延迟、响应的要求,做到定人、定位、定职责,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及时处置。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和自身情况做好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工作。第三十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防范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行业标准设计施工,严格履行审批、验收程序,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部保卫部门在负责公司总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检查指导上,对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公司系统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所属各单位的安全制度规定、安全设施建设进行统一和规范。本着安全、节约、高效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化

14、管理模式,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公司风险防范之列。形成和建立统一的制度规定、统一的安全标准、统一的检查标准、统一的报告渠道。公司所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能,检查重点为各证券营业部,各单位要坚持经常性的自查。第三十二条 检查方式:有计划地、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的检查与不定期的专项抽查相结合。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将汇同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值班、警卫制度执行及值班、警卫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防火、防盗、防爆炸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的情况; 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

15、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为切实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至少每月向公司报告安全保卫工作情况,要严格按照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执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报告。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较大规模的安全检查应向公司写出专题报告,检查结果应当向全系统通报。第七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第三十五条 负责治安保卫工作部门对涉及公司的

16、金融诈骗、抢劫、盗窃、涉枪、爆炸、纵火、绑架等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群体上访等安全经营事故履行调查、协查及管理职责。第三十六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上访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公司,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接到报案后,各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重、特大案件、事故,公司总部应当派人及时赶赴现场。第三十七条 对内部人员的报案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各单位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要认真做好笔录,并认真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向公司报告。第八章 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金融案件、

17、治安灾害事故及安全经营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条款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国家财产损失严重的;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严重的;三、由于我方责任原因导致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四、由于办公、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卫设施,值守人员不到位等,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人员伤残死亡的;五、由于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设备和违反规定造成职工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严重的;六、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员,比照本制度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发生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伤残死亡事故的均应及时上报,凡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的,一经发现,将对该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理。第四十一条 发生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公司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各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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