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8年4月总 说 明 一、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定额)、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2003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的依据;也是编制企业消耗定额参考依据和编制设计工程概算定额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
2、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五、本定额是根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评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六、本定额用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人工单价分别为:土石方用工单价:22元/工日,机械操作用工28元/工日,其他用工25元/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七、本定额材料消
3、耗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用量少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以占该项目材料消耗或人工消耗的百分比表示。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油、燃料,是以定额编制期内价格编制,以该定额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人工、材料应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期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并结合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八、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以及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九、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脚手架料、模板(包括组合钢模板、滑升钢模板、木模、支撑、夹具等)和中小型机械的25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
4、工地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十、本定额是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除已注明高度的项目),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其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应按“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项目计算。十一、本定额中“建筑物檐口高度”是指:建筑物的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建筑物檐口标高;“建筑物垂直运输”和“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按照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分别套用相应项目。十二、本定额的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均以半成品(除定额另有规定外)表示。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抹灰砂浆配合比应根据设计要求,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砂石品种、水泥强度等级、粗骨料的粒径规格、
5、混凝土塌落度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十三、本定额中所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根据市场生产与供应情况和施工操作规程考虑的,施工中实际采用水泥强度等级不同时,不作调整。十四、本定额中混凝土的粗骨料是以碎石编制的,如实际采用卵(砾)石时,可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换算。粗骨料的粒径规格,是按各种构件断面综合考虑的,实际采用的粒径规格不同时,不作调整。十五、本定额中混凝土和砂浆制作的砂是按特细砂编制的,已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和现场需要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在内。如因设计或施工要求采用细(中)砂时,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换算。十六、商品混凝土的实际价格(包括混凝土搅拌、搅拌输送车运输费、输送泵输送至浇筑
6、工作面的输送管道及铺设和输送泵所用水电费。发生混凝土输送泵或混凝土输送泵车时,也应包括在内)与商品混凝土的基价价差,应列入单调材料价差。十七、凡使用混凝土输送泵或混凝土输送泵车的工程,其混凝土输送使用量达到建筑物上升工程现浇混凝土总量40以上时,其工程垂直运输定额乘以系数0.95。十八、本定额中构件的运输和吊装项目中,不包括道路的修整工料和机械;土石方和构件运输项目中,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和桥梁加固、道路拓宽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项目中已综合考虑运输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多种因素,不得因道路条件不同面修改项目。十九、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根据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确定。机械原值在20
7、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属于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及其消耗的材料,未列入定额消耗量之中。二十、本定额中的胶合板是指:厚5mm的三层板、五层板;木夹板是指:厚5mm以上的九厘米、十二厘米、水泥木丝板、细木工板等;装饰石材(除项目中注明外)是指:天然石材和人造石材。二十一、本定额的缺项,按2008年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及园林、修缮计价定额相关项目执行;再缺项时,由预算编制单位补充定额,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二十二、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二十三、定额中注有“以内”或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
8、者“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本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2005年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本定额仅列出规范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内容,其他未列出内容详见规范。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9、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
10、.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
11、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
12、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
13、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 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
14、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
15、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说明一、一般说明 1. 土壤及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 2. 土壤及岩石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编制。 3. 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为湿土。如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
16、以常水位为准。 4. 淤泥指池塘、沼泽、水田及沟坑等呈膏质(流动或稀软)状态的土壤,分粘性淤泥与不粘附工具的砂性淤泥。流砂指含水饱和,因受地下水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粉砂土、亚砂土。松土是未经碾压、堆积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土壤。 5. 本章未包括有地下水时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6. 人工及机械土方项目是按不同土壤类别综合考虑的,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不作调整。 7. 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0m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竖向布置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项目。 8. 石方爆破项目是按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均执行本定额。闷炮覆盖材料费按实计算。 9. 雷管、炸药配送费按实计算。
17、10. 挖淤泥、流砂,不分平基、沟槽(基坑),均执行本定额。 11. 人工装运松土时,只计算相应运输项目。 二、 人工土石方 1. 人工土方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2. 凡图示槽底宽(不含加宽工作面)在5m以内,且槽底长大于底宽三倍以上者,执行沟槽项目;凡图示坑底面积(不含加宽工作面)在50m 2以内,且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执行基坑项目;除上述规定外执行平基项目。 3. 人工平基挖土石方项目是按深度1.5m以内编制,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类别深2m以内深4m以内深6m以内 单位:100m3土方2.6314.7126.72石方3.1017.3531
18、.51注:深度在6m以上时,在原有深6m以内增加工日基础上,土方深度每增加1m,每100m3增加6.01工日,石方深度每增加1m,每100m3增加7.08工日;其增加用工的深度以主要出土方向的深度为准。4. 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43。 5. 人工挖孔桩的挖土石方项目无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均不作调整。 6. 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项目未考虑边排水边施工的工效损失,如遇边排水边施工时,抽水机台班和排水用工按实签证,挖孔人工按相应挖孔桩土方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石方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 7. 人工挖孔桩挖土方如遇流砂、淤泥,应根据双方签证的实际数量,按相应深度土方子
19、目乘以系数1.5。 8. 人工挖基坑、沟槽土方,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0,超过10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5。人工凿沟槽、基坑石方,深度超过6m时,其超过部分按6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40;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分按6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6。 9. 人工摊座、修整边坡项目,只适用于石方爆破工程。 10. 支挡土板项目是按密撑和疏撑钢支撑综合编制的,实际间距及支撑材质不同时,不作调整。 11. 支撑项目是按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编制,如一侧支挡土板时,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3。 12. 人工剔打钢筋混凝土构件时,按人工凿较硬岩子目乘以系
20、数1.8执行。 三、 机械土石方 1. 机械土石方项目是按各类机型综合编制的,执行本章时均不作调整。 2. 土石方工程的全程运距,按以下规定计算确定: (1)全程运距100m以内: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的机械行驶的最短距离计算。 (2)全程运距500m以内及全程运距500m以上: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循环路线的二分之一计算。 3. 机械运输淤泥、流砂时,按相应机械运输土方子目乘以系数1.4。 4. 机械打眼爆破沟槽、基坑石方项目是按深度2m编制的,深度在4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3,深度在6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5,深度在8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6,深度超过8m时人工乘以系数1.8。
21、 5. 机械挖沟槽(坑)土方、石方项目是按深度4m内综合编制的。 超过4m时,另编补充定额。 6. 机械作业的坡度因素已综合在定额内,坡度不同时,不作调整。 7. 机械挖土的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其相应子目的机械乘以系数1.2。 8. 机械不能施工的部分(如:死角等),应按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挖土石方工程量1万以内5万以内10万以内50万以内100万以内100万以上(m3)占挖土石方工程 8 5 3 2 1 0.6量(%)注:上表所列工程量系指一个独立的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范围的挖方总量。 9. 机械不能施工的土石方部分(如:死角等),按相应的人工挖土子
22、目乘以系数1.5;人工凿石子目乘以系数1.2。 10. 机械碾压回填土,是以密实度达到8590%编制的。如设计密实度为90%95%时,按相应机械回填碾压土石子目乘以系数1.4;如设计密实度超过95%时,按相应机械回填碾压土石子目乘以系数1.6。回填土压实项目中,已综合了所需的水和洒水车台班及人工。 11. 凡图示槽底宽(不含加宽工作面)在7m以内,且槽底长大于底宽三倍以上者,执行沟槽项目;凡图示坑底面积(不含加宽工作面)在150m2以内,且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执行基坑项目;除上述规定外执行平基项目。 12. 机械在垫板上作业时,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人工、材料和辅助机
23、械费用按实计算。 13. 平基爆破工程中,若设计要求某一坡面采用光面爆破时,按相应石方爆破子目乘以系数2。 14. 预裂爆破若设计的爆破材料用量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可作调整。 15. 强夯加固地基是指在天然地基上或在填土地基上进行作业。本定额不包括强夯前的试夯工作费用,如设计要求试夯,另行计算。 16. 地基强夯需要用外来土(石)填坑,另按相应项目执行。 17. “每一遍夯击次数”指夯击机械在一个点位上不移位连续夯击的次数。当要求夯击面积范围内的所有点位夯击完成后,即为完成一遍夯击;如需要再次夯击,则应再次根据一遍的夯击次数套用相应子目。 18. 低锤满夯执行“120tm,2击/点”子目。 19
24、. 本章地基强夯项目按专用强夯机械编制,如采用其他非专用机械进行强夯,则应换为非专用机械,但机械消耗量不做调整。 土壤分类表 土壤类别 名称 现场鉴别方法 天然含水量时平均容量kg一类1.砂15002.粘质砂土16003.种植土用锹,少许用脚蹬可挖掘,12004.冲积砂土层铲运机铲土时间短,容易16505.泥炭满斗600二类1.砂质粘土和黄土16002.轻盐土和碱土1600三类1.中等密实的砂质粘1800土和黄土2.含有碎石、卵石或可挖掘,铲运机铲土时间1900工程垃圾的松散土较长,可以装满斗3.压实填筑土19004.粘土19005.轻微胶结的砂17006.天然湿度含砾石、1800石子(占15
25、%以内)等杂质黄土四类1.坚硬重质粘土19502.板状黄土和粘土20003.密实硬化后的重盐土全部用镐挖掘,少许需用18004.高岭土、干燥变硬的撬棍松。铲运时间长,装1500观音土不满斗,有时需用助铲或5.含有碎石、卵石(30%松土机2000以内)中等密实的粘性土或黄土6.天然级配砂1950 岩石分类表 岩石类别 定性鉴定 岩石单轴饱 和抗压强度 代表性岩石 (Mpa) 极软岩 锤击声哑,无回弹, 有较深凹痕, 60 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片岩、 硅质板岩、石英岩、硅质胶结的砾 岩、石英砂岩、硅质石灰岩等计 算 规 则1. 土壤、岩石体积,均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度体积以立方米计算。机械进入施工作业面,上下坡道增加的土石方工程量,并入施工的土石方工程量内一并计算。 2. 土方天然密实、松方、夯实后,松填体积折算时,按下表所列值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松方体积天然密实体积夯实后体积松填体积1.000.770.670.831.301.000.871.081.501.151.001.251.200.920.801.003.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实际平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 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5. 平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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