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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到的遗属生活补助费.docx

1、1985年到的遗属生活补助费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1985年11月21日甘政办发1985247号)为了做好职工死亡善后工作,保证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暂采取以下补助办法。一、职工死亡后,发给四百元丧葬补助费。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五百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二百五十元。二、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按照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父母、配偶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居住在地、县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居住

2、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子女、弟妹居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标准应比因工死亡的每一类对应降低五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四、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划分,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五、以上暂行办法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集体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解决。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供

3、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244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财政局(处)、总工会,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自1997年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以来,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相对偏低。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执行。原

4、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甘劳发19972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二、职工、退休人员生产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和经费开支渠道等,仍按照省人民政府甘政办发198524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三、上述标准执行后。如属城镇户口者,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仍可以继续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四、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五、本通知自2003年元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附件: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遗 属配偶、父母子女、弟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城市农

5、村城市农村200180160140甘肃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发1997第242号各地、市、自治州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处(局)、工会、省级有关厅(局)、公司,中央在甘单位: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职职工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现结合本省实际,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做如下调整: 一、 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五佰元调整为八佰元。 二、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附件(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新属定期生活困难补

6、助费标准表)执行。 居住在十一类以上地区的,另加地区生活费补贴。 执行本标准后,职工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受死亡职工和退休人员生前工资额及基本养老金的限制。 三、 职工和退休人员遗属(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和经费等仍按照省人民政府甘政办发(1985)24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 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中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见表甘

7、肃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总 工 会 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4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建立符合劳动者死亡实际需要的丧葬抚恤补助办法,通过调查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

8、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现行的1200元,调整为2500元。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 三、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发放。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

9、通知规定执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甘 肃 省 总 工 会二七年四月二十日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各企业: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2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酒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酒 泉 市 财 政 局 酒泉

10、 市 总 工 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冷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通过调查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在农村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11、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供养直系亲属子女、弟妹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团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在农村居住的能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此标准不再另增加地区类差比例。 二、凡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 8号)执行。 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渠道发放。四、本通知自2008年元月起执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供养

12、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号)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补助甘人社通(2010)18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手中央在甘各单位: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一次性丧葬补助费:4530元一次性抚恤费:2265元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以上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甘 肃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甘 肃 省 财 政 厅甘 肃 省 总 工 会

13、 2010年7月26日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4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7352元。 一次性抚恤费:3676元。 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文件出台后,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总工会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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