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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管理制度.docx

1、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南化司机2011 号关于印发南化公司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的通 知各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石化企2011395号)和南化公司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南化司企201133号)精神,公司制定了南化公司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南化公司 压力管道 管理 通知 南化公司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印发 企业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南化公司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制度编号制度文号南化司机2011 号制度版本主办部门机械动力处所属业务类别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管理/设备专业管理会签部门生产处企业管理处监督检查者企业管理处审核部门企业管理处解释权

2、归属机械动力处签发日期2011年9月30日废止说明原南化公司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南化司机20099号)同时废止生效日期2011年9月30日制定目的建立健全南化公司设备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压力管道各项专业管理制定依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关于压力管道规范管理要求适用范围公司机关各部门,各运行部、分(子)公司约束对象系统、装置设备相关压力管道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程序、相关条例业务类别 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管理所属层级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的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的要求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制定

3、本制度。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企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压力管道的类别和级别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分。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使用单位。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压力管道全过程管理的落实。各企业应指定压力管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压力管道全过程管理,并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4、 各企业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经理,在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压力管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压力管道管理目标,组织制定规划和措施,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二)负责组织制定压力管道管理制度。(三)负责审批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四)负责组织或参与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八条 公司机动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压力管道管理制度。(二)制定本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对重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检查,消除隐患,保障安全。(三)

5、负责组织或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和重大修理改造的方案审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竣工验收。(四)负责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和压力管道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下同)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五)负责组织编制和上报压力管道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六)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压力管道事故,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七)负责组织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总结。(八)组织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交流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经验。第九条 干部处与劳资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备压力管道管理人员。(二)负责组

6、织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生产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二)负责运行中的生产调度,根据在用压力管道的检验计划,安排压力管道的停用和倒空置换工作。(三)组织制定压力管道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四)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投用前的检查验收。(五)组织检查压力管道的操作使用情况、工艺指标执行情况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六)参与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压力管道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三)负责各项

7、安全措施检查,事故预防方案的审查。(四)组织或参与压力管道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压力管道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按时移交竣工资料。第十三条 供销部主要职责:(一)组织对压力管道元件供应商资质的审查。(二)按采购计划,及时、保质、保量提供压力管道元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三)建立压力管道元件进厂验收制度,对于新采购进厂的压力管道元件,由物资采购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应按材质、规格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四)对采购件的质量负责,

8、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二)负责压力管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三)负责编制上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认真组织职工按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管道不超温、超压。(四)负责编制上报压力管道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安排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校验和检修工作。(五)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验收工作。(六)对存在隐患的压力管道应及时采取措施,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七)压力管道

9、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八)协助劳资部门组织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第三章 设计、安装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工作。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包括空视图)。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进行设计审查。第十七条 所选用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管道安装,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管道的安装工程。第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前,应按国家

10、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手续。第二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内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对压力管道元件的管理,应制定严格的材料进场验收、保管制度。材料没有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材料质量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管道的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处应组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向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移

11、交竣工资料。资料包括下列内容:(一)管道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真空度试验记录。(三)管道系统吹扫记录。(四)管道系统隐蔽工程记录。(五)爆破片、安全液封、阻火器等安全设施的安装记录。安全阀试验、调试记录。(六) 管道组成件、焊材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补验报告。(七)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报告。(八)管道焊接工作记录及射线检测布片图。(九)无损检测报告。(十)静电接地测试记录。(十一)高压管件加工记录。(十二)管道绝热、防腐工程记录。(十三)管道竣工图(含空视图)。(十四)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

12、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履行审批及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应组织包括有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 使用、修理和改造第二十五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第二十六条 从事压力管道管理、焊接、操作等项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指标(含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二)压力管道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压力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

13、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一般包括:(一)压力管道使用证。(二)压力管道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操作工艺指标、安装及投用日期、管件等情况)。(三)管道空视图。(四)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更新、修理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五)压力管道检验计划、方案和检验报告。(六)压力管道异常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和事故记录。(七)其它技术资料(包括相关手册、图册、规程、制度,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技术总结、报表等)。第二十九条 企业之间或装置之间的压力管道,必须划清明确的管理界限,做到管理职责明晰,

14、不得存在无人管理现象。第三十条 加强危险物料介质管道的管理,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加强巡线检查,制定事故预防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第三十一条 对于腐蚀严重,易发生泄漏且危害严重的压力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定期、定点测厚。第三十二条 严禁压力管道超温、超压运行。更改管道的输送介质或操作条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 压力管道的修理、改造须制定施工方案。各企业应制定修理、改造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权限审批。第三十四条 从事压力管道修理改造的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第三十五条 更换压力管道元件应符合

15、设计规定,对领用的压力管道元件应进行确认,防止材料的错用。 第三十六条 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产权或使用单位时,应有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第三十七条 检验单位判废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因技改或工艺变更等其它原因需报废或停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后,按规定办理报废或停用手续。第三十八条 报废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对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压力管道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停用2年以上重新投用的压力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第三十九条 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事故预防方案进行处置,并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集

16、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先进的施工机具,推行网络技术、状态监测、风险评估、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技术。第五章 安全保护装置第四十一条 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的管理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不得随意变更压力管道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如确需修改时,应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延期校验的安全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第四十四条 安全阀应由具备从事安全阀校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

17、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第四十五条 压力表、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校验、维护和更换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定期检验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要求,开展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七条 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分为:(一)在线检验:是指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应制定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报省级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在线检验也可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在线检验一般以宏

18、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二)全面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检验工作必须由已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并在许可的资格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质量,对检验结果负责。全面检验周期、项目等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压力管道检验时间,保证检验计划的实施。第四十九条 对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法定使用要求的在用压力管道,应予以更新。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第五十条 各企业应定期开展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的主

19、要项目有:(一)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各部门、单位及人员职责是否落实。(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能否认真履行。(三)基础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四)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五)是否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六)现场管理是否规范。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中国石化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机械动力处。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南化公司机动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相关

20、定义第三章 职 能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五章 附 则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作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

21、厂(场)内机动车辆。第四条 公司的设备管理部门为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包括机动处与保卫处)。本公司应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与各子公司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第二章 相关定义第六条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第七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22、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第八条 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第九条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第十条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

23、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第三章 职责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拟定,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台帐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

24、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六)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七) 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职责(一)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二)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三)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

25、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四)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五)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六) 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七) 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第十三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

26、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第十四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第十五条 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第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十七条 电梯

27、、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

28、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产权单位。第二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第二十三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29、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四条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第二十五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第二十六条 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

30、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中国石化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机械动力处。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机动处与保卫处。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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