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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基础1考研大纲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docx

1、云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基础1考研大纲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民法入学考试大纲本大纲适用于硕士研究生法学专业基础科目的入学考试,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参考书目为: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民法”是法学专业研究生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课。因此,民法的考试目的在于测试考生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把握程度,以及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中民商事问题的能力,由此来达到判断考生是否具有进一步深造的基本素质和培养潜力。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

2、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一、学习要求本章是民法课程的概述,包含了民法的概念、基本特征,民法的体系和法律渊源,因此,要求考生从民法的概念、法律体系和渊源来把握有关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二、考核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特点(四)民法的体系(五)民法的渊源(六)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

3、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一、学习要求本章的内容包含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要求考生熟悉掌握,并能理解基本原则在具体条文中的体现。二、考核知识点(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二)平等原则(三)私法自

4、治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并能运用三要素分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5、二、考核知识点(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事实第四章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与法人相对。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称为公民。但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学习要求本章在于要求考生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熟悉把握监护法律制度、公民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二、考核知识点(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监护(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五)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第五章 法人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

6、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一、学习要求本章在于要求考生了解法人的概念,把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设立条件和终止程序。二、考核知识点(一)法人制度概述(二)法人的成立(三)法人的民事能力(四)法人的机关及法人的分支机构(五)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第六章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一

7、、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认识和理解民事行为的概念、分类和成立。把握意思表示,了解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二、考核知识点(一)民事行为的概念(二)民事行为的分类(三)民事行为的成立(四)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五)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1、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第七章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

8、被代理人。代理活动涉及到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了解代理的概念和特征及分类,熟悉掌握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的情形。二、考核知识点(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权(三)无权代理(四)代理关系的消灭第八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限与期日的概念,在民法上,时间可分为期限与期日。期限,是指由某一时期继续达到另一时期的时间。期日,是指某个不可分割的固定的时

9、间点。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即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诉讼时效完成以后,将造成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故亦将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这里的法定期间指提起诉讼的期间,亦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一、学习要求要求考生在认识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含义基础上理解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含义和基本规定,以及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二、考核知识点(一)期限(二)诉讼时效制度概述(三)诉讼时效期间(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届满的法律效果第九章

10、 物权概述物权是与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在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的基础上,掌握物权的分类、基本原则以及物权的保护。二、考核知识点(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分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四)物权的保护第十章 物权变动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市场经济社会,最为常见的就是基于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而进行的物权变动,因此各种交易都可能涉及和发生物权的变动,有关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一、学习要求

11、本章要求考生熟悉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动产物权变动,并掌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二、考核知识点(一)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二)动产物权的变动1、动产物权变动概述2、交付的特殊方式(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四)不动产登记制度第十一章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重要的财产权,它是交易发生的前提,也是交易追求的结果。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理解所有权的权能,以及所有权的取得、消灭、行使和种类。二、考核知识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所有权的权能1、占有和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

12、、处分权(三)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四)所有权的行使(五)所有权的消灭(六)所有权的种类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4、社会团体所有权第十二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为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内的不动产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业主享有的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管理权相结合而组成的一种特殊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权力的集合体,三种权力是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且不可分割。在法律上建立区分所有制度,可以明确在区分所有情况下的产权和利益关系,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解决各种产权纠纷,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定,构建和谐社会。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

13、在把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的基础上,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并掌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二、考核知识点(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专有权(三)共有权(四)管理权(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三章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并把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二、考核知识点(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

14、)相邻关系的种类(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2、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4、公平合理5、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四章 共有以所有权主体为单数或者复数为标准,财产的所有形式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单独所有,是指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共有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

15、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在了解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熟悉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并理解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准共有以及共有财产的分割。二、考核知识点(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二)按份共有(三)共同共有(四)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五)准共有(六)共有财产的分割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物权本有所有权(自物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之分,定限物权依其所支配标的物内容的不同,则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别。用益物权系以支配他人标的物使用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其支配方式表现于外部,即为对标的物的使用及收益,故称之为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对用益物权作了全面规定,形成了由土地承包

16、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所构成的用益物权体系,深具本土特色。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在准确理解用益物权含义的基础上,熟悉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相关内容。二、考核知识点(一)用益物权概述1、用益物权的含义2、用益物权的体系3、准物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宅基地使用权(五)地役权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之上设定的定限物权。作为支配物的交换价值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与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共同构成了我国物权法上的他物权体系。担保物权保障债权实现、顺畅资

17、金融通的独特经济作用,使其成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最活跃的领域。我国物权法第四编分4章规定了担保物权,形成了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核心的担保物权体系。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在准确理解担保物权的基础上,熟悉掌握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相关内容。二、考核知识点(一)担保物权总论(二)抵押权1、抵押权概述2、抵押权的设定3、抵押权登记4、抵押权的效力5、抵押权的实现6、最高额抵押的特别规定7、浮动抵押的特别规定(三)质权1、质权概述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四)留置权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18、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与债务。一、学习要求本章内容包括了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原因以及债的分类,要求考生准确掌握。二、考核知识点(一)债的概念和特征(二)债的要素(三)债的发生原因1、债的发生原因概述2、合同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5、侵权行为6、其他原因(四)债的分类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4、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5、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第十八章 债的履行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的履行可以分为完全正确履行、不适当履行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迟延、受领迟延和加

19、害履行。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适当的内容包括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在准确把握债的履行的基础上,熟悉掌握债的适当履行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考核知识点(一)债的履行概述1、债的履行的概念2、债的履行的分类(二)债的适当履行(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2、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4、先履行抗辩权第十九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

20、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该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应减少而减少其责任财产的情形。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力的制度。债的担保方式一般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一、学习要求本章的内容包括了债的保全和担保,要求考生熟悉掌握,并能理解其在具体条文中的体现。二、考核知识点(一)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2、债权人的代位权3、

21、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债的担保1、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征2、债的担保的形式3、保证4、定金第二十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不变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发生移转的原因通常包括法律行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司法裁判。债的移转包括两种情形,即债权移转与债务移转。前者通常称之为债权让与,后者通常称之为债务承担。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其原因通常包括:清偿、抵消、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解除合同、债务更新、混同等。一、学习要求本章的内容包括了债的移转和消灭,要求考生熟悉掌握,并能理解其在具体条文中的体现。二、考核知识点(一)债

22、的移转1、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2、债的移转原因3、债权让与4、债务承担5、债的概括承受(二)债的消灭1、债的消灭概述2、清偿3、抵消4、提存5、免除债务6、双方协议7、解除合同8、债务更新9、混同第二十一章 合同概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熟悉掌握合同与债的关系、合同关系以及合同的分类。二、考核知识点(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与债(三)合同关系(四)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有名

23、合同和无名合同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和从合同第二十二章 合同的订立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要经过要约、承诺这两个步骤,才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其中所谓要约是指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步骤,应该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原则。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的基础上,熟悉掌握要约与承诺的相关内容。二、考核知识点(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二)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2、要约邀请3、要约的法律效力4、要约失效(三)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2、确

24、定承诺生效的标准3、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4、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5、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合同的内容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一、学习要求本章的内容包括了合同的条款、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及合同的形式,要求考生准确掌握。二、考核知识点(一)合同的条款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2、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二)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三)合同的形式1、合同的形式概述2、口头形式3、书面形式4、推定形式第二

25、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成立后,如果符合了合同的成立要件,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在合同成立生效后调整双方交易关系,变更、解除合同的途径,恰恰相反,当事人既可以经由自由的协商变更,解除合同,也可以在约定或者法定条件满足时,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变更合同。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并掌握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二、考核知识点(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解除概述(三)合同解除的条件1、协议解除的条件2、约定解除的条件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迟延履行5、拒

26、绝履行6、不完全履行7、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四)合同解除的程序1、协议解除的程序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3、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的程序(五)合同解除的效力1、合同解除与溯及力2、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3、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4、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第二十五章 合同分则从结构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总则、分则和附则。分则是关于有名合同所作的规定。它承担着两项功能:一是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典型交易,予以具体化;二是结合各种典型交易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各类有名合同,重点掌握买卖合同、

27、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二、考核知识点(一)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3、买卖合同的内容4、买卖合同的效力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6、买卖合同的终止7、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8、特种买卖合同(二)借款合同1、借款合同概述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概述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三)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3、租赁合同的分类4、租赁合同的形式5、租赁合同的效力6、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7、租赁合同的终止8、租赁合同的更新(四)运输合同1、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运输

28、合同的分类3、承运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义务4、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5、客运合同6、货运合同7、联运合同(五)仓储合同第二十六章 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制度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起源于罗马法,历经各个国家和地区私法的继受与发展,已构成民法上的基本制度。一、学习要求本章围绕不当得利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介绍,要求考生熟悉不当得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准确掌握不当得利的效力。二、考核知识点(一)不当得利制度概述1、不当得利的概念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3、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二)不当得利的效力第二十七章 无因

29、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被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继受。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的一种发生原因,使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它较好地平衡了以下两个冲突的生活准则:一是要求对于个人事务,他人不得随意干涉;一是社会共同生活要求人们互相帮助。一、学习要求本章着重介绍了我国民事立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具体构成,要求考生在理解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的基础上,准确掌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二、考核知识点(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

30、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三)无因管理的效力1、管理人的义务2、管理人的权利第二十八章 人身权概述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其他民事权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以权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以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为标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之分,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一、学习要求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把握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并熟悉掌握人身权的分类。二、考核知识点(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1、人身权的概念2、人身权的特征(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三)人身权的分类第二十九章 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与一般人格权相对应的概念。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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