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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办事指南.docx

1、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办事指南BSZN-0617-2011/0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办事指南发布机构标志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筛查)技术、婚前医学检查等技术服务医务人员的许可项目。二、事项名称和代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0617).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2.中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十三条;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卫生局(二)审批内容母婴保

2、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包括新证、变更和注销。(三)法律效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经审批后,可以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批准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四)审批对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婚前医学检查人员(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

3、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2.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临床医师1)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临床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妇产科或其他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

4、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临床医师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是指:遗传咨询的目地、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常见染色体病及其他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常见的致畸因素、致畸原理以及预防措施,常见遗传病和先天畸形的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胎儿标本采集(如绒毛膜、羊膜腔或脐静脉穿刺技术)及其术前术后医疗处置。(2)超声产前诊断医师1)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2)熟

5、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及羊膜腔穿刺定位技术,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3)实验室技术人员1)产前诊断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内技术培训。2)实验室技术人员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标本采集与保管的基本知识,无菌消毒技术,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风险率分析技术,外周血及羊水胎儿细胞培养、制片、显带及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申请项目。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

6、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4.申请表应加盖公章。5.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新办申请材料表: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原件1纸质(1)表格可从www.hs.sh.ch网站下载,表中“姓名、性别”等项应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2)“专业技术培训经历”为本人参加过的与申请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培训情况;(3)“专业技术工作简历”为

7、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4)“单位意见”一栏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5)“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和“区县卫生局意见”二栏应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上级主管部门即区县卫生局的,只要在任何一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即可。2身份证明复印件1纸质有效期内的3照片原件2纸质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学历证明复印件1纸质学历证书必须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最高学历证明5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纸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必须提供申请人持有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各自相关专业的最高职称证书6经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技术培训证明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相关母婴技术培训考核

8、合格证明原件1纸质相关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应该由卫生部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在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后出具7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纸质申请项目应与医师执业证书中执业范围相一致,医技人员、护士可不提供8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纸质所在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2变更申请材料表: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原件1纸质(1)表格可从www.hs.sh.ch网站下载,表中“姓名、性别”等项应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2)“专业技术培训经历”为本人参加过的与申请项目有关的

9、专业技术培训情况;(3)“专业技术工作简历”为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4)“单位意见”一栏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5)“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和“区县卫生局意见”二栏应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上级主管部门即区县卫生局的,只要在任何一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即可。2身份证明复印件1纸质有效期内的3照片原件2纸质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学历证明复印件1纸质学历证书必须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最高学历证明5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纸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必须提供申请人持有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各自相关专业的最高职称证书6经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技术培训证明或

10、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相关母婴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纸质相关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应该由卫生部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在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后出具7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纸质申请项目应与医师执业证书中执业范围相一致,医技人员、护士可不提供8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纸质所在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9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1纸质3.依申请注销申请材料表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注销情况说明原件1纸质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写明注销事由2母婴保健技

11、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1纸质(三)申请文书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八、审批期限(一)受理(补正)期限1.一般程序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批办理期限1.一般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上海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三)送达期限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九、审批证件审批证件为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无有效期。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

12、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部申请行政

13、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二、申请接收(

14、一)接收方式1.一般程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接收地址:徐汇区常熟路280号(2)网上接收(3)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通讯地址:徐汇区常熟路280号邮政编码:200031(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7:0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徐汇区常熟路280号(二)电话咨询(021)33976241(三)网上咨询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网上答疑”栏(四)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通讯地址:徐汇区常熟路280号邮政编码:200031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徐汇区常熟路280号(二

15、)电话投诉(021)22121111(三)网上投诉上海卫生信息网()“互动平台”栏(四)电子邮件投诉E-mail:xf(五)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卫生局通讯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邮政编码:200040十五、办理方式1.一般程序(1)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制证发证,具体参见附录1一般程序流程图。(2)适用情形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申请新证和注销。十六、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站公开()。附录1一般程序办事流程示意图申请人附录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姓名张一性别男年龄45照片工作单位上海联合医院学历博士毕业医学院校上海医科大学所学专业临床医学技术专科妇产科专业技术职称副主任医师考核项目产前诊断(妇产科)专业技术培训经历2010年9月26日至28日在上海市妇幼保健院产前诊断上岗培训专业技术工作简历2000年7月31日起至今在上海联合医院妇产科工作单位意见同意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王二2011年10月10日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区县卫生局考核审批意见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市卫生局考核审批意见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附申请人身份、学历、职称、执业证书、培训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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