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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管理办法.docx

1、龙华新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管理办法附件2:龙岗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本规范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 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范围内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有关申报、审批、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以下简称临时受纳场),是指经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余泥渣土(即建筑废弃物)的临时场所

2、。余泥渣土受纳管理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法律法规对余泥渣土排放、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区城管局负责我区余泥渣土受纳管理,并对临时受纳场进行监管。区城管局下属的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渣管所)负责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等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设立临时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区城管局申请办理临时受纳场地许可,做好相关受纳信息登记工作,并接受区城管局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 临时受纳场选址管理第四条临时受纳场选址应选择适合余泥渣土受纳的土地,建设符合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划、用地等相关规定,满足规划功能、安全、环境、水源保护等要求。利用受纳场开展余

3、泥渣土循环利用项目的,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另行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临时受纳场选址应取得用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办理如下用地手续:(一)属集体用地且符合征转地条件的,应办理征转地手续;(二)属国有土地的,或因土地权属复杂近期无法征转地且拟建临时受纳场规模较小的,应取得规划国土部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复或复函。第六条临时受纳场建设选址,应尊重国家、集体、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的用地,不宜作为临时受纳场建设选址。第七条选址为废弃采石场、水塘及果园等存在水土流失、安全隐患的林地,且符合生态林修复条件的,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出资按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并按时复绿

4、。为确保林地生态修复达到要求,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缴纳生态林修复保证金;第三章 临时受纳场地许可审批管理第八条 申报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的条件:(一)取得规划国土部门相关批复或复函;(二)取得项目立项、环评、水保批准文件;(三)辖区街道办意见(涉及集体用地的,还应取得辖区社区意见);(四)提供受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临时受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计划、水土保持方案等资料;(五)临时受纳场现场作业摊铺、碾压、除尘、照明、计量等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符合本市规定的余泥渣土受纳场管理规范要求;(六)临时受纳场出入口按照建筑工地出入口管理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采取保洁措施;

5、(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受纳场涉及林地生态林修复的,申报临时受纳场地许可时应提供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缴纳生态林修复保证金证明,以及区城管局参照第八条确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 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由区城管局进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一)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向区城管局提交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申请;(二)区城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对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不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退文处理或不予许可;符合相关规定的,区城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证。第十一条 临时受纳场用地为国有土地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书面承诺提供不少于受纳总库容量的20%供政府

6、项目余泥渣土处置使用。临时受纳场用地为集体土地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书面承诺提供不少于受纳总库容量的10%供政府项目余泥渣土处置使用。前款所述政府项目余泥渣土,是指清理公共场所、市政道路等范围非法倾倒的无主余泥渣土。由临时受纳场运营管理单位按先到先处置原则安排处置。该类余泥渣土处置收费标准由区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受纳期限内,临时受纳场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冲突的,受纳场的建设运营应无条件服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需要。如需终止受纳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立即终止受纳,且不得向区政府提出索赔。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的受纳期限届满,未达到受纳库容的,经规划国土部门延长土地使用期限后,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可

7、向区城管局提出申请延长受纳期限。受纳期限届满,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按要求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做好封场复绿、水土保持等工作。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要求,如有违反,区城管局可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受纳、吊销审批许可、关闭临时受纳场等措施。第四章 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临时受纳场相关要求做好临时受纳场建设及日常运营管理,并接受区城管局、辖区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具体负责临时受纳场施工图设计、组织进场道路及场地建设、填埋作业、冲洗保洁、设施维护、计量收费、受纳管理和封场复绿等工作。 第十四条临时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

8、及其他危险废弃物。非经区城管局同意,临时受纳场不得受纳本区范围以外的余泥渣土。第十五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运营管理方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并报区城管局备案。应急制度包括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快速处理、场内安全事故处理、场内设施损坏快速修复等。第十六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按施工图及运营管理方案组织建设及运营管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随时抽检进场的余泥渣土成分,确保入场倾倒余泥渣土成分符合受纳许可批准的受纳类型。如发现违法倾倒行为,应立即取证,下达书面通知要求违法倾倒人及时清理,并向渣管所监管人员报告。未按要

9、求及时清理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第十八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临时受纳场配备如下设施,并做好定期检查维护:(一)进场道路、冲洗槽、洒水车、高压冲水枪、排水沟、沉砂池等基础设施;(二)生活、管理、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三)通信、视频监控设施;(四)停车场及其他必要的设施。第十九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场区道路硬底化,做好场区扬尘污染防治。(一)出入口应安排专人负责冲洗保洁,保持车体整洁,防止车辆带泥上路,冲洗槽每天至少换1次水,并对水槽和沉砂池内的泥沙进行清理。(二)场区路面有泥土污染时应及时安排洒水车进行冲洗。(三)作业区和进场道路应及时洒水降尘,大风天应增加

10、洒水降尘次数,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受纳场余泥渣土产生扬尘污染。第二十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临时受纳场应当按规定时间对外开放,但遇台风、暴雨等特殊情况,经区城管局同意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临时关闭出入口,停止受纳。第二十一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填埋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作业单元应当控制在较小的面积范围,并配置必要的应急作业单元。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单位对填入填埋区的余泥渣土应当及时进行推平、碾压等处理。余泥渣土推平后,填埋厚度每达到1米应当碾压1次,并符合施工设计的密实度要求。第二十三条 运营管理单位

11、要确保填埋作业区填埋高度不得高于控制标高,边坡坡度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在必要的区域应当设置标高指示杆;对完成填埋的区域应及时进行简单绿化和边坡防护,防止水土流失污染环境。第二十四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教育培训和安全演习,合格后持证上岗,佩带安全标志,规范作业。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程操作和检修挖掘机、推土机等特种机械及各类机电设备,确保安全作业。第二十五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安全劳保用品,并按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按月向区城管局提交临时受纳场建设

12、运营报告。第二十七条 达到填埋库容前1个月,运营管理单位应向区城管局提出停止受纳申请。第二十八条 停止受纳后,运营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封场复绿工作,并在3个月内将受纳情况整理成档案交区城管局备案。封场复绿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封场复绿报告交区城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临时受纳场内设置余泥渣土综合利用设施的,余泥渣土综合利用企业应事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设施进场前向区城管局书面提出余泥渣土的受纳运营方案。余泥渣土综合利用活动应当与临时受纳场运营协调统一,服从临时受纳场整体运行管理要求,并接受区城管局监督检查。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运输车辆管理 第三十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合法经营、自负

13、盈亏、按章纳税,接受财政、税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运营管理单位应对进场余泥渣土准确计量,并可制定余泥渣土处置收费标准。余泥渣土处置收费标准应根据临时受纳场投资、运营管理成本,结合市场情况制定,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及物价部门批准后,报区城管局备案。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行业收费标准,运营管理单位应按该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受纳场现场秩序管理,并查验进场排放余泥渣土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及其他准运证件。运输单位应随车附带建筑废弃物来源、数量等证明资料。进入临时受纳场的运输车辆、人员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加

14、强进场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禁止不符合要求的余泥渣土的运输车辆进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受纳场出入口安装监控摄像头,监控进出受纳场的车辆;指派专人严格核实相关资料,登记进场车辆的车牌号、进场时间、载重量等信息,按月制作报表报送区城管局。第六章 临时受纳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经审批许可的临时受纳场,应接受区城管局监督考核,未达到建设、运营管理规范要求的,由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整改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终止临时受纳许可。第三十四条 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规划国土、环保水务、街道办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临时受纳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广东省垃圾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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