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20.10KB ,
资源ID:3756970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375697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天津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天津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1、天津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天津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 天津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

2、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经营项目,并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

3、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矿山建设等工程施工的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

4、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设立安全技术专项经费。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安全责任险,投保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5、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中央管理的非

6、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三)采矿许可证照复印件;(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7、证书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责任险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十一)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文件; (十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第十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十一条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8、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九)、(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十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

9、)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颁发第十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10、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第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审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对决定颁发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市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其在天津市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跨省运营的除外)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

12、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四)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审核报告,其他企业由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审核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

13、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

14、级以上的;(三)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的;(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采矿许可证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变更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15、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及审查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区

16、、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以外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本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备案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途经天津市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和在天津市从事石油天然气钻井等施工作业的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17、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第二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三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

18、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三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矿山生产活动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

19、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第三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20、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管理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虚假确认及其它虚假证明材料,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22、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

23、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

24、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第四十九条 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在津领取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需在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