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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对华新政策下的日汪关系.docx

1、论日本对华新政策下的日汪关系论日本对华新政策下的日汪关系石源华【专题名称】中国现代史【专 题 号】K4【复印期号】1996年07期【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6年02期第103-117页【作者简介】石源华,1949年生,上海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一1942年与1943年之交,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以东条英机为首的日本政府和军部在严酷的战争形势面前,为了竭尽全力动员其本国及中国占领区的人力、物力、财力,决定重新审订其对华政策。1942年9月1日,日本政府决定设置大东亚省,作为实行对华新政策的组织准备。长期以来,日本侵略者在中国沦陷区“进行掠夺和统治有许多分歧的地方:在机构上有外务省

2、、拓务省、兴亚院的磨擦,对中国采取的分治政策,使现地军人之间,傀儡政权之间纠葛颇深,而各大财阀又竞相渔利”a。设置大东亚省正是为了调和日本各种势力在中国沦陷区的矛盾,弥补各傀儡政权间的裂痕,将治权归一,以利于对华新政策的出台和实施。11月1日,大东亚省成立,下设总务、满洲事务、中国事务、南方事务4局。同时,日本政府决定撤销原拓务省、兴亚院、兴亚院联络部、对满事务局,并将原外务省所属东亚局与南洋局、原拓务省所属拓南局与拓北局的业务,一并划归大东亚省主管。同日,日本政府任命曾任汪伪政府最高经济顾问的青木一男为首任大东亚相,奏响了日本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的前奏曲。11月8日,日本第81届帝国议会开幕。

3、日本政府发表“转换”对华政策声明。随即,日本政府、军部、驻华各机关间,以及日本政府与汪伪政府间进行了一系列磋商。12月18日,日本大本营和政府联席会议通过了“以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处理对华问题的根本方针为基础的具体策略”。21日,又由日本御前会议正式决策,通过了为完成大东亚战争而决定的处理中国问题的根本方针。这是日本军部和垄断财阀相勾结的产物,是推行“对华新政策”的总纲领。该文件规定了对华新政策的总方针:“帝国认为国民政府(汪伪政府)的参战是打开日本和中国的现状的一大转机,应根据日华合作的根本精神,专心加强国民政府的政治力量,同时,应力图消灭重庆借以抗日的口实,和新生的中国一起真正为完成战争而迈进

4、”;要求“对照世界战局的演变,在美、英方面的反攻到达最高潮之前”,“设法使对华的各种措施获得成果”。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该文件确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在政治方面,以“加强国民政府(汪伪政府)的政治力量”为中心,规定“尽量避免干涉”汪伪政府,“极力促进它的自发活动”;“调整占领地区的地方特殊性”,加强汪伪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指导”;“以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的精神为基础”,设法尽速撤销或调整“在中国的租界、治外法权和其他特殊的各种形态”;促使汪伪政府“以坚定的决心和信念,在各方面讲求自强之道,广收人心”,“增进必要的生产,普及官民对战争目的的教育”,“加强维持治安”,“不遗余力地在战争方面与帝国合作”;根

5、据汪伪政府充实加强及对日合作的情形,“及时考虑对日华基本关系条约及其附属协定加以必要的修改”等。在经济方面,以“增加获取战争必需的物资”为中心,规定“设法重点开发和取得占领地区内的重要物资,并积极取得重要的敌方物资”;“实行经济措施时,一面力戒日本方面的垄断,一面利用中国方面官民的责任心和创造精神,实现积极的对日合作”等b。日本对华新政策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日本军国主义灭亡中国、独霸东亚的“基本国策”,只是在策略和手段上有所变化。日本陆军省军务局长佐藤贤了解释说:日本在新形势下采取的新策略是“举全大东亚之民族,以所有之资源,集中于贯彻圣战之一途”,为此,“依日华提携之根本精神,以加强国府(汪伪政

6、府)之政治力,覆灭重庆抗日之根据地,及同盟统一后进中国,以期贯彻圣战”b。显然,日本对华新政策的中心环节是强化汪伪政府,而以“尊重主权领土”、“经济合作”、“全面和平”等为招牌,从中国占领区掠取“所有之资源”,保证“大东亚圣战”的进行。日本对华新政策的提出,既反映了日本军国主义者“确定不变的国策”的狂妄和顽固,又暴露出它为了挽救危局而不得不强调依赖中国占领区的虚弱和没落。二日本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的开场戏,是汪伪政府所谓的对美、英“宣战”。此举是由日汪共同密谋策划的,也是日本对华新政策下日汪关系变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日、美开战后,汪伪政府曾发表声明,表示决心与日本“同甘共苦”,并在各种场合反复宣传

7、。汪精卫撰文说明“同甘共苦”包含三个内容:第一是“确立治安”;第二是“加强军事力量”;第三是“增加生产,节约消费”,他认为这三点“是我们现在所要做的,而又是我们现在所能做的”c。当时汪伪政府尚没有涉及“参战”问题。1942年夏,汪伪政府开始改变态度。7月,汪伪政府行政院长兼财政部长周佛海访日,向日本政府表示愿意向英、美“宣战”,称汪伪政府“不仅和友邦同甘共苦”,而且要“共存共亡,同生同死”c。9月,日本平沼骐一郎访问南京,汪精卫又亲自表示要求“参战”,但未为日方接受。日本政府一度不让汪伪政府“参战”,主要原因是当时日本大本营曾下达过为攻略重庆的5号作战进行准备的命令,日本政府设想在实施5号作战

8、以后的某个时机,诱迫重庆政府订立“和平条约”,因此不同意汪伪政府“参战”。但是,到了10月,随着太平洋战局日趋恶化,逼降蒋介石毫无希望,遂决定停止5号作战的准备,并于29日由日本大本营和政府联席会议决定准许汪伪政府“参战”,时间待定。11月27日,进而决定将汪伪政府“参战”的时间定在次年1月中旬。12月20日,根据日方安排,汪伪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长汪精卫偕周佛海、褚民谊、梅思平、萧叔萱等赴日,与东条英机等秘密磋商“参战”及实施对华新政策的有关问题。此次汪日密谋的主题是:“两国如何协力大东亚战争,如何使国民政府有效地发挥其意志和力量,分担完成战争责任等问题。”c双方约定:汪伪政府“参战”日期为19

9、43年1月15日。25日,汪精卫在东京发表告日本国民,表示“决与友邦日本同心协力,共安危,同生死”,使“大东亚战争”得到最后胜利c,发出了即将“参战”的暗示。1943年1月初,日本政府秘密获悉:美国国会即将审议通过“中美平等新约”。为了抢在美国之前,实施日本“交回”租界、“撤废”治外法权和汪伪政府向英、美“宣战”,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于1月7日深夜往访汪精卫,要求汪伪政府配合东京提早宣布“参战”c。1月9日,汪伪政府发布文告,宣布:“对英美处于战争状态,当悉其全力,与友邦日本协力,一扫英美之残暴,以谋中国之复兴,东亚之解放。”汪精卫和重光葵签署共同宣言,声明“为完遂对美国及英国之共同战事,兹以

10、不动之决意与信念,在军事上、政治上、经济上作完全之协力”。随后,重光葵又照会汪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要求对中国境内除美、英以外之敌性国财产,“与帝国采同样措置”。褚民谊复照表示同意。对于日本来说,汪伪政府的“参战”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意义超过军事上的意义。日本统治集团完全明白:汪伪政府并无实力,不可能在对美、英作战中起作用。日本政府的意图,主要在于运用汪伪政府为工具,在中国沦陷区动员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从各方面“协力”日本与英美的“决战”。对此,东京每日新闻评述说:“国府参战之实质”在于“大东亚战力的培养”,由于汪伪政府实力不足,不能要求它“参了战就派兵到第一线去,前线的武力战争依然不能不成

11、为日本的单独战争,而如果没有大东亚的战力培养,则长期的武力战将发生困难,这重大的使命应由国民政府负担起来”d。对于汪伪政府来说,在太平洋战局已朝着不利于日本方向发展时,汪精卫集团为什么反而主动要求“参战”呢?首先,汪精卫等人对于日本战胜美、英抱有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如果日本“胜利”,“参战”就可以“在战后和平会议上占一席位”。当有人建议不宜主动向日本要求“参战”时,汪氏回答:“万一抗战失败,吾人非此不能取得战后之国际地位。”d周佛海更直率地指出:“假如英美打胜仗,这个时候我们难道因为没有参战而能得到英美的原谅,而能免去英美对我们的宰割吗?万万不能的”;“我们绝对不能以为不参战,就可以获得重庆方面

12、的原谅,而为将来留余地”;“不成功,便成仁,假使失败,我们还能腼颜乞怜以求苟全吗?”d汪氏集团对于太平洋战争发展的形势估计是比较乐观的。他们认为:“就军事说,太平洋的军略要点,都被友军占领了;已占领的各地,一年以来已巩固了坚强的防御准备,这就奠定了最后胜利的基础”;“英美以为持久战,可以获得胜利,殊不知时间越久,友邦在占领地的地位越巩固,建设越发展,英美反攻,更不容易”d。其次,汪伪政府的“参战”也是为了实现他们企盼已久的“统一”目标,提高“独立自主”的地位。再次,汪伪政府还打算以“参战”为条件,向日本要求“收回”租界,“撤废”治外法权,“接收”英、美等在沦陷区的权益,并进而谋求废除汪日基本关

13、系条约及其附属协定,另订新约。汪伪政府“参战”后,针对其内部的种种疑虑和议论,汪精卫等撰文说,他们参战完全是“自动的参战”,是“以独立自主完全自由之立场,与东亚诸邻邦,及世界诸友邦,同心协力,步于保卫大东亚战争之联合战线”d。但是,汪伪政府实际上并未派兵作战,而是按照日本侵略者的要求,将中国沦陷区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教育纳入了所谓“战时体制”的轨道,使日汪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三日本推行对华新政策,日汪调整关系的又一重要内容,是日汪交涉“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早在1938年11月20日,日汪在上海重光堂会谈中就曾商定:“中国承认日本人在中国内居住、营业之自由;日本承认废除在华治外法权

14、,并考虑归还日本在华租界”,作为“议和”条件之一e。次年12月30日,日汪签署的日华新关系调整要纲再次重申:日本政府“考虑租界及治外法权等之交还”e。1940年11月30日,日汪签署的基本关系条约又对此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这些约文对于日本政府来说,仅是为了标榜“中日亲善”而开出的空头支票,并不准备兑现;汪伪政府却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有机会就与日方交涉,催其兑现诺言。汪伪政府外交部曾拟定关于收回租界之研究,设想“以收回上海公共租界及法租界为中心,以次推及其他各租界”,并准备了对内对外的各种具体方法e。由于日方反应冷淡,这些设想毫无结果。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占领了英美等国在华租界,名曰“代管

15、”,实即占为己有。延至1942年2月18日,日本占领军才将广州、天津英租界移交汪伪政府,但同时又作了种种限制性规定,如将两租界区域暂定为特别行政区,“关于行政上之机构及行政之实施,应与当地日军最高指挥官密切联络”,“一切事项应经由特务机关长”;租界内接收之英美公馆及其他权益,除在行政实施上有必要移管外,其余“仍由日本军管理”;租界地治安警备,应受日军警备司令处理,“由中日两国军警互相协力担任之”;“日本军为管理所接收之权益及保护监视敌性人,在特别行政区内配置一部分之军队”等e。如此“移交”,连后任大东亚相的青木也承认:“在名义上,虽然将租界退还中国,但租界内之仓库、房屋、及其他值钱物品,均将收

16、归我有。于是,在租界内,不复残留一丝一缕,这种退还方式,中国民心之离反,殆属势所必然。”他极力主张“重新考虑,改弦更张”,将“归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作为推行对华新政策的重要内容,以适应太平洋战局变化之需要f。日汪间原来约定于1943年1月15日签约实施“归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但是出于催促汪伪政府提早“参战”同样的理由,签约日期被提前至1月9日。这天,由汪精卫和重光葵在南京签署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主要内容是:日本政府将中国境内之专管租界行政权“交还”汪伪政府,承认汪伪政府尽速“收回”上海公共租界、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及北京公使馆区域行政权;日本政府“速行撤废”在华治外法

17、权,汪伪政府承诺“开放其领域,使日本臣民得居住营业,且对于日本国国民不予较中华民国国民为不利益之待遇”等f。3月9日,汪日签署了日本交还在华专管租界实施细则条款及附属谅解事项。规定日本于3月30日将在杭州、苏州、汉口、沙市、天津、福州、厦门及重庆之日本专管租界行政权实施交还,专管租界内之道路、桥梁、阴沟、沟渠及堤防等设施“无偿移交”汪方;汪伪政府按照现状,“尊重并确认”日方在专管租界内所有不动产及其他权益,并接用从来日方雇佣之中国籍巡警及从业员等f。同日,重光葵照会褚民谊,提出5项希望条款:1.汪方承担租界内日本居留民团等为建造公共设施负有的债务;2.确认各地租界原约中以永租、租借、借地等文句

18、所规定的权利“一律改为永租权”,其地租“避免急剧之变化”,“暂时维持现行之税率”;3.“所有旧租界地域不设立类似过去之特别行政区,而并入所在都市的一般行政组织”;4.日本居留民团代表与中国当局“定期或应需要随时会合举行恳谈”,疏通双方意思;5.保障侨居租界内之日本臣民之居住、营业及福祉等f。说是“希望”,实质上是“指令”,汪伪政府自然只能照办。3月30日,除重庆外,其他7地的日本专管租界行政权分别“移交”汪伪政府接管。3月22日,褚民谊和重光葵在南京签署关于日本交还北京公使馆区行政权实施细目条款及附属谅解事项。日汪约定:3月30日,由汪伪政府“实施收回”该区行政权;该区域内之道路、桥梁、阴沟、

19、沟渠、障壁等设施,应与隙地同时无偿“移交”汪伪政府;汪伪政府承诺按照现状,“尊重并确认”日方在该区域内所有不动产及其他权益,“并应对此取必要的措置”等f。在日本政府的干预下,与汪伪政府有“外交关系”的意大利政府、法国维希政府、西班牙政府,或与汪伪政府签署相关条约,或发表有关声明,同意“交还”北京公使馆区行政权。3月27日,褚民谊和重光葵在南京签署关于日本交还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实施细目条款及附属了解事项。日汪约定:3月30日汪伪政府“实施收回”该区行政权,条件类似“收回”北京公使馆区行政权。同日,重光葵照会褚民谊,提出了关于确认租界内日人土地权利、厦门中日军事协力及经济提携等希望条件,并赞同汪伪

20、政府将厦门市改为直属于伪行政院的特别市g。5月28日,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工部局宣布解散,该租界行政权由汪伪政府“接收”g。自1943年1月开始,褚民谊先是与重光葵,后又与日本新任驻南京大使谷正之就上海公共租界的“交接”进行谈判。6月30日,褚民谊和谷正之在南京签署关于实施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之条款及其附属谅解事项,内容大体与日汪关于日本“交还”日本专管租界条款相似。同日,褚民谊和谷正之互换照会,确认“鉴于上海所占地位之重要”,在“中日协力”方面应采取下列措置:1.“市政府令其所接用之工部局职员及其他被雇佣者之日籍人员退职时,事前由中日两国当地地方官宪间协议之”;2.“市政府经中央政府之许可得聘用日

21、籍经济顾问,必要时得聘用日籍技术顾问”;3.设置中日联络恳谈会,“由市政府高级人员及日本居留民方面代表合组之”,凡影响于日方的重要市政事项须预先咨询,并充分尊重日方所陈述之意见等g。这表明日本仍然保持着在该区域的重大权益和影响。8月1日,在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礼堂举行“交接”仪式,汪伪政府由此“收回”了上海公共租界。随即,汪伪政府对原租界的行政、警务、司法机构作了全面调整,以使其归于“统一”g。日汪间“撤废”日本在华治外法权的交涉经历了更为复杂的过程。1943年1月,双方的交涉委员会即告成立。3月24日,举行首次会议。但是,由于日方的原因,谈判迟迟没有取得进展。“撤废”治外法权将使长期以来在华横

22、行不法的日本侨民受到限制,因此首先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日本各方意见也不一致。经反复协调内部意见,7月2日,日方在日本驻南京大使馆召开会议,确定最后成案。7月3日起,日汪交涉委员恢复会谈,日本提出“撤废”治外法权先从课税问题着手,也就是说,日本政府只同意部分地“撤废”治外法权。7月31日,褚民谊和谷正之签署日本在华臣民课税条约及附属协定、了解事项。同日,日本驻南京大使馆发表谈话,对该条约及有关规定作了有利于日本侨民的解释:1.日本在任何场合下,“不受较次于中华民国国民之待遇”;2.日人应服从的法令范围及适用方式,应由汪伪政府事先通知日方,“无通告,即无服务之义务”;3.汪方应根据“战时中特殊事态

23、,及其他理由”,对日方军人军属、军用供给物资、民团民会等公共设施的课税,“加以减免之特殊考虑”;4.日本在华领事裁判权未撤废前,日人“违背法令之司法上措置”,“仍由日本国领事馆行之”;5.日人违反法令,只能“用行政处分,不用强制力”,汪伪政府官宪不能对日商实行“检查、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及没收等强制行为”,当日人对汪伪政府官宪的行政处分有不服时,汪伪政府应有“适当之纠正措置”;6.汪伪政府对于日方认为不适当的“通过税及其他不适当课税”,“应从速整备”等h。由此可见,日本政府虽然允诺自8月1日起,在华日人须“服从中华民国课税法令”,作为日本“撤废”在华治外法权的第一步,然而,在如此苛刻的限制之下

24、,所谓的“服从”也就大打折扣了,而全面“撤废”在华治外法权更是成了一句空话。“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表明日汪关系在日本对华新政策影响下已有所变化,为此被日汪吹捧为“中日亲善史上最光荣的一页”h。汪伪政府头目更是满意地认为:“百年来英美等国经营中国之根据地从此消灭,租界亦成为历史上之名词矣。和平运动是否成功,固属将来问题,但历史总可算有一笔交代矣!”h然而,实际上这却是日本侵华史上最富于欺骗性的一幕,连汪伪政府本身都完全在日本占领军严密控制之下,一言一行无不受到日人监督,在此种情况下,所谓的“交还租界及废止治外法权”岂不是最可笑的骗局吗?四日本政府推行对华新政策,日汪调整关系的第三方面内

25、容,是日汪废弃基本关系条约,重订同盟条约。1942年11月27日,日本大本营与政府联席会议在讨论制订对华新政策时,东条英机就提出基本关系条约是否“应加以修订”的问题。企划院总裁铃木贞一表示赞同,认为目前的根本目的是对美英的战争“战胜第一”,“对于以前条约,也不妨重新加以检讨”。藏相贺屋兴宣也主张:“既有条约,苟有不正之处,即应加以修正。”h于是,12月21日御前会议决定将修正基本关系条约作为推行对华新政策的内容之一。在汪伪政府方面,自1940年11月该条约签署以来,就一直表示不满。周佛海认为:该条约“处处表示日本控制及分割中国之心,盖驻兵规定为其一,华北及内蒙等地特殊化为其二”i。陈公博则批评

26、说:该条约“连停战协定都够不上,更谈不上基本条约”,日本口口声声赞扬“东亚新秩序”,但该条约的内容“无一条不是旧秩序,而且是旧秩序中最坏的恶例”i。日本政府实施对华新政策后,汪伪政府趁机要求日本政府废止该条约及秘密协定和附件。3月起,日、汪高级领导人进行了一系列互访,就解决华北特殊化等日汪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及废止基本关系条约等问题进行磋商。3月13日至14日,东条英机作为日本战时首相首次访问南京和上海,和汪伪政府要人进行会谈,讨论了日本军事援汪和取消华北特殊化等问题。4月1日,汪伪政府以感谢日本“交还”租界和“撤废”治外法权为由,特派陈公博为特使访问日本,其真实意图则“以修订条约、取消华北特殊

27、化为要点”i。此行虽然没有取得结果,但双方无疑已就修订基本关系条约问题正式进行了接触。8月19日,日本政府特派大东亚相青木一男访问了南京、上海、北京以及东北各地,了解实施对华新政策后中国沦陷区实况,为修订基本关系条约作准备。9月21日,日本政府邀请汪精卫、陈公博秘密赴日,商谈修约问题。东条表示:如果全面和平实现,日本不仅撤退在华全部军队,而且放弃辛丑条约所规定的驻兵权。目前,将努力取消各地特殊化的情况,以加强汪伪政府的权力i。日汪间初步商定了修改的基本原则。随后,由汪精卫和日本驻南京大使谷正之继续进行谈判。10月13日,谷正之将日本政府草拟的“新约”共5款面交汪精卫。该草案“将二十九年(194

28、0年)所签之各项条约以及附属文件完全取消,即驻兵及各地特殊现象、经济上优先要求均取消”,但“中日满共同宣言仍然有效”,并且“条约所规定者,均须和平实现后始能实现”等i。汪精卫等认为:该草案乃“望梅止渴”,提出“除撤兵须待战争终了始能实施外,其余在全面和平实现前亦宜逐步实施,即一面高悬理想,一面仍宜改善现实也”i。自15日起,日、汪双方就该草案举行了三次会谈,达成协议。30日,汪精卫和谷正之在南京正式签署同盟条约及附属议定书。主要内容是:1.“永久维持两国间善邻友好”,“互相尊重其主权及领土”;2.“为建设大东亚并确保其安定起见,应互相紧密协力,尽量援助”;3.“实行两国间紧密之经济提携”;4.

29、基本关系条约及其一切附属文书等一并失效;5.日本承诺在战争状态终了时撤去其派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军队,放弃在中国的驻兵权等j。同盟条约被汪日吹捧为“中国近百年来独一无二的平等条约”。汪精卫在庆祝该约签署大会上发表长篇训词,颂扬该约“在中日关系开一新纪元,在东亚开一新纪元,中日两国从此以后,完全站在平等互惠立场,结成永久友好关系,以共同致力于大东亚之建设”j。陈公博甚至在战后接受审判时还在辩解:“同盟条约内容,已取消一切密约附件,更取消所谓华北驻兵及经济合作,而且更将内蒙返还中国。所剩下来的,只有一个东北问题了。”j然而,不管日本军国主义者如何吹嘘,也不管汪伪政府头目们如何辩解,这终究仍是一个骗局。

30、就在签约的同日,汪精卫和谷正之又互换照会约定:“现在中华民国所存既成事实,如鉴于本条约之旨趣,须调整者,应于两国间恢复全面和平,战争状态终了时,准据条约之旨趣,加以根本的调整。”j也就是说,只要战争状态继续存在,日本占领军当局就可以自由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履行条约,或者根本不履行条约。五日本推行对华新政策,日汪调整关系的第四方面内容,是“树立民国政府(汪伪政府)的中心势力”,并由汪伪政府来“统一”华北、华中、华南各沦陷区由日军扶植的地方伪政权。汪伪政府是由日本侵略军一手扶植和控制的,不仅一切行动须听命于日本设置的最高军事顾问部和最高经济顾问部,而且名为“中央政府”,实际管辖地区只限于上海、南京、广

31、州、武汉以及苏、浙、皖、赣等沦陷区。“华北政务委员会”管辖着北平、天津、青岛以及冀、豫、鲁、晋等省沦陷区。“蒙疆自治政府”则统治着绥、察等省沦陷区,完全独立于汪伪政府之外。此种状况,一方面是日本侵略者在中国沦陷区实行“分而治之”策略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日本军阀和财阀内部、中国亲日派内部的利害矛盾和冲突的反映。1942年12月,日本御前会议在关于对华新政策的决定中,确定了由汪伪政府“指导”各沦陷区日军扶植的地方政权的原则,并把“极力调整占领地区内的地方特殊性,加强国民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指导”,作为“加强国民政府的政治力量”的主要措施。日本大本营、政府制定的“具体策略”更强调“加强国民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消除中央和地方之间无意义的摩擦”,“酿成融洽的气氛,使中央和地方一起成为更新中国的构成部分,同心协力为完成战争而迈进”k。同时,对于汪伪政府同“华北政务委员会”以及武汉、厦门、海南岛、蒙疆地方傀儡政权间的关系作出了调整的安排。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汪伪政府开始调整各沦陷区傀儡政权间的关系。汪伪政府最为不满的是,“华北政务委员会”自成一体,与南京“中央”分庭抗礼。在他们看来,“武汉、广州之不能实行国府统一管理,因为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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