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ving Energy Technology for Boiler(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X月XX日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设计(1)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5)第四章使用管理(6)第五章 监督管理(9)第六章 附则(11)附件A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12)附件B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13)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实现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
2、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以及锅炉辅机、水处理装置、监测计量仪表、控制系统和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配套设备、设施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二章 设 计第四条 锅炉及其系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提高能源转换效率,降低能源损失。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锅炉自动控制水平,以
3、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需求。第五条 锅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热力计算书,烟风阻力计算书,水动力计算书(适用于强制循环和复合循环锅炉)安装与使用说明书。锅炉设计说明书中应当明确锅炉设计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曲线、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锅炉主要结构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能效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计算依据。安装使用说明书中至少包括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导要求、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第六条 锅炉排烟温度的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对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230;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排
4、烟温度不得高于180;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17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170。第七条 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1.4,其他层燃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1.65;正压燃油(气)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1.15;负压燃油(气)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1.25。第八条 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应当设计合理,与所设计的燃料品种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应设
5、置燃烧系统自动调节装置。燃煤锅炉炉膛以及燃烧设备的设计与布置应当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二)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煤少、漏风量小、煤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且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降低炉排横向配风不均匀性,减少风室间窜风;(三)锅炉炉膛结构应当设计合理,层燃锅炉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煤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第九条 锅炉应当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通过热力计算合理布置受热面,选用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介质侧和烟气侧的阻力。受热
6、面应当采取防磨、防腐措施。第十条 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或者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锅炉,对流受热面应当设置清灰装置。第十一条 锅炉炉墙以及烟风道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距门、孔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炉顶不超过70 。第十二条 锅炉应当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第十三条 锅炉应当按照附件A的要求设置计量、检测、控制仪器仪表。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检测、控制计量孔(点),用于检
7、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第十四条 锅炉产品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投入制造。锅炉产品发生设计变更,如燃烧设备变化,蒸发量、压力、温度、燃料特性等设计参数发生变化,受热面(含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炉膛、炉排密封等结构发生变化,锅炉型号改变等影响锅炉能效的,应当重新进行热力计算及其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五条 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尽量考虑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锅炉炉型、数量、容量的选择,应当考虑用户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使锅炉能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并且能够有效地进行调节。锅炉房设
8、备布置应当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便减少阻力损失。第十六条 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必要时应当设置蓄热器。第十七条 锅炉房的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均应当进行保温。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管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第十八条 锅炉介质参数的选择应当在满足生产和工艺要求的前提下,不得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应当高于实际使用温度10。第十九条 锅炉自动控制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单台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t/h(0.7MW)的燃油燃气锅炉和大于或者等于10t/h(7MW)燃煤锅炉房设立计算机
9、集中控制系统;(二)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4t/h的蒸汽锅炉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4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设计燃烧自动调节装置,以满足燃烧及负荷调整的需要,保证锅炉热工工况稳定、高效,并且防止受热面结渣及结焦;(四)燃油燃气锅炉均配备燃烧自控装置。第二十条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蒸汽锅炉给水泵宜按照锅炉数量逐台配置,并且根据锅炉实际运行需要使用变频调速装置调节和控制水泵扬程和流量;(二)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热水
10、锅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当循环水泵超过3台时可以不设置备用泵;(三)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能够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宜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1。第二十二条 锅炉风机参数的选择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并且计入当地的气压和空气、烟气的温度、密度进行修正后进行确定。鼓、引风机单机布置时,风量储备系数不大于1.10,风压储备系数不大于1.20。第二十三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并且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以便能够回收排污
11、水的热量,减少排污损失。鼓励燃用天然气锅炉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汽化潜热。第二十四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蒸汽锅炉应当设置给水泵变频控制与三冲量连续给水调节装置。介质循环泵(有机热载体锅炉循环泵除外)、鼓风机、引风机等需要调节的辅机及附属设备,应当采用变频技术进行调节和控制。第二十五条 水处理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锅炉房设计时根据锅炉参数、用途、锅炉排污率以及原水水质等因素选用适当的水处理方法与水处理设备;(二)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遵循节约用水、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原则,设备的选择和系统配置便于安装、运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能连续、稳定、可靠供给锅炉和系统
12、合格的用水;(三)蒸汽锅炉给水配备炉外软化水处理设施,当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还需要配备降碱化学加药设施。第二十六条 蒸汽系统应当防止汽、水泄漏,并且充分利用冷凝水、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和二次蒸汽。采取措施使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率能够大于80。第二十七条 锅炉房的煤闸板、炉排轴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化验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利用率应当大于80。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第二十八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制造,确保锅炉产品的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并且满足能效指标要求。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二十九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鉴定合格的设计文件安排新产品
13、试制。工业锅炉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进行批量生产。试制的锅炉新产品一般不超过3台。散装和组装出厂的锅炉新产品试制后,可凭实施产品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制产品证明文件,在锅炉安装地办理锅炉安装手续,完成新产的品能效测试。第三十条 用于制造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是鉴定合格有效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但其设计能效指标不能满足当前能效指标要求时,该设计文件也不能用于生产。 第三十一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计量、检测测
14、点布置图;(二)锅炉热力计算书、水动力计算书(适用于强制循环和复合循环锅炉)或者汇总表; (三)锅炉设计说明书;(四)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五)工业锅炉新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第三十二条 锅炉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锅炉及其系统的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项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降低时,锅炉使用单位或者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进行锅炉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确认,或者进行能效测试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锅炉安装后应当进行调试,验证锅炉允许工况范围内的能效状况、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热工性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燃煤锅炉给煤
15、装置、炉排、配风布风系统、受热面、炉墙、炉拱、吹灰、自动调节系统等影响能效的项目进行改造时,应当制定改造方案,并且对改造方案的经济性进行技术评价。第三十三条 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节能性能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负责,并且配备具有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节能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本规程和锅炉有关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二)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锅炉操作规程,制定节能管理和考核目标;(三)负责锅炉
16、及其系统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并且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性能负责;(四)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配备运行监测与计量仪表、自动调节与控制系统、辅机设备和水处理装置等,并且使其处于完好和有效状态;(五)按照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要求正确使用燃料和运行操作,使锅炉及其系统处于最佳能效状态;(六)组织开展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的日常检查,并且进行相应记录;(七)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能效评价,出具报告,并且报送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八)编制锅炉能效状况定期检查计划,督促安排落实锅炉能效状况定期检查;(九)组织开展锅炉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具有锅炉经济运行知识。第三十
17、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节能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至少包括:(一)锅炉节能管理岗位责任制;(二)锅炉节能目标责任制;(三)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统计分析与报告制度;(四)锅炉日常能效状况检查记录制度;(五)锅炉能效考核、奖惩制度;(六)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七)锅炉及附属设备经济运行操作规程; (八)锅炉维护保养制度;(九)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十)锅炉水(介)质管理制度;(十一)锅炉作业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 (十二)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节能操作
18、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岗位操作方法(含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二)运行状态检查项目、方法及要求;(三)锅炉调节操作方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锅炉节能管理的人员和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节能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锅炉节能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第三十九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维护保养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锅炉设备运行期间,锅炉运
19、行人员应当对锅炉设备进行局部的、预防性的检修,一般锅炉运行三个月后进行一次检修;(二)使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停炉,对锅炉设备进行全面的、恢复性的检修或者更换零部件的维护保养工作,一般锅炉运行一年后进行一次停炉;(三)锅炉设备停用时间较长或者季节性停炉后,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停炉保养措施;(四)锅炉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其跑、冒、滴、漏应当及时消除,确保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完好与安全经济运行;(五)锅炉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对受热面进行清洁维护工作;(六)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锅炉计量仪表、自动控制与调节装置的维护、保养和调试工作,确保其灵敏、准确,计量器具均处于检定有效期内。第
20、四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实施锅炉及其系统日常检查和锅炉系统能效评价。日常检查和系统能效评价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常检查至少包括锅炉节能管理情况检查、锅炉及其系统运行状况检查,(二)锅炉运行检查项目至少包括锅炉排烟温度,锅炉排烟处氧量,燃煤锅炉飞灰、炉渣含碳量,锅炉燃料、水、电、化学药剂单耗指标,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水质指标,锅炉补给水率,锅炉给水温度,锅炉排污率,蒸汽锅炉房凝结水回收率等;(三)锅炉使用单位每年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用能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且出具锅炉系统能效评价报告;(四)锅炉系统能效评价工作可以由锅炉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经验和资格的第三方锅炉能效评价机构进行
21、;(五)当日常检查、能效状况定期检查或者系统能效评价发现锅炉等主要设备达不到设计效率和经济运行能效指标时,应当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必要时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第四十一条 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终端用户蒸汽量、热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的运行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的锅炉房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禁止锅炉在负荷匹配不合理状态下低效率运行。第四十二条 锅炉水处理的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锅炉使用单位按照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和人员,做好锅炉水处理工作,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得投入运行,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4t/h、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4
22、.2MW的锅炉配备专职水处理人员;(二)锅炉水处理人员认真做好水处理工作,及时进行水质化验、水处理设备操作、加药处理以及指导司炉人员正确排污,保证锅炉水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化验结果,指导锅炉操作人员正确排污,并且定期对水汽质量合格率、补给水率、排污率、冷凝水回收利用率、汽水损失率等进行统计和上报;(三)锅炉水处理能够有效防止锅炉受热面结生水垢或者沉积物,定期对水处理设备以及锅炉受热面的结垢情况进行检查,如结垢超标应进行清垢处理,并且根据原水、给水分析化验结果,对水处理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改造或者更新。第四十三条 采用化学方法清洗锅炉水垢或者沉积物,清洗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要
23、求实施锅炉清洗作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清洗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四十四条 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有计划的对有机热载体进行检测。当有机热载体质量变化较大,并且低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时,使用单位应该根据样品检验报告中的分析提示查找原因,及时予以排除和解决,防止锅炉及其传热系统结垢或者结焦。第四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及其系统技术档案,并且保存以下资料:(一)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二)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三)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四)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五)锅炉系统用能状况统计分析报告,
24、改进计划与结果报告;(六)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日常运行记录和能效状况检查记录(2年,注3);(七)设备维修、保养与定期检修记录(2年);(八)计量、检测仪表检定、校验证书(2年);(九)锅炉水质检验报告(2年); (十)有机热载体质量证明书;(十一)燃料、灰渣分析报告(2年);(十二)锅炉能效状况检查报告。注3:括号内数字为至少保存的年限。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从事锅炉能效测试、能效状况的测试、监督检验、设计文件鉴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测试、监督检验和设计文件鉴定资格,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
25、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且对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监督检验、设计文件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第四十七条 设计文件鉴定要求如下:(一)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在对安全性能方面进行鉴定的同时还应当对节能性能进行鉴定;(二)锅炉设计文件节能性能方面的鉴定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中与能效有关的主要设计参数、指标及其计算依据,锅炉结构,配风与布风的设置,炉墙及烟风道的设置,计量仪表的配置和检测计量孔的设置,燃烧装置的选配,鼓、引风机和水泵的配置,燃烧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锅炉设计说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的完整性等;(三)设计热效率、排烟温度、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含碳量不符合要求的,该设计不能通过鉴定,对于其他不符合
26、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缺陷,允许设计整改。第四十八条 新产品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能力和措施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并且对测试结果负责。承担新产品能效测试的机构,不得是该产品设计文件鉴定的机构,并且与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不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关联关系。第四十九条 进行锅炉产品监督检验时,有关节能性能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有检查生产的锅炉产品设计文件、能效指标与法规标准的符合性,制造的锅炉产品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锅炉随机出厂资料的完整性。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负责产品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锅炉产品监督检验证书。第五十条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中有关节能监
27、督检验要求如下:(一)锅炉产品的安装监督检验应当对锅炉房供热形式及供热介质选择、系统设计、锅炉选择、辅机配套、水处理设施、设备及管道保温、热能回收与利用、监测及计量仪表等对锅炉及其系统能效有影响的项目进行节能检查;(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对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涉及能效性能的项目、能效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进行检查,发现锅炉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并且对进行的评估或者锅炉能效测试结果检查,符合要求后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第五十一条 锅炉能效状况定期检查是对锅炉使用单位节能管理状况和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的验证性检查。锅炉使用
28、单位必须安排锅炉能效状况定期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能效状况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能效状况定期检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锅炉能效状况定期检查的内容如下:(一)锅炉进行安全性能外部检验时,应当对锅炉使用单位节能管理目标、各项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实施,计量监控装置、水处理装置完好情况与校准状态,锅炉系统能效评价报告及改进计划制定与实施等节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且检查锅炉运行工况,燃烧状态,检测锅炉水质、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炉墙表面温度;(二)锅炉进行安全性能内部检验时,除对锅炉使用单位节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外,还应当对锅炉受热面积灰、结垢情况等项目进行检查,内部检验后还应进行
29、锅炉能效测试以评价锅炉能效状况。锅炉能效测试一般采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简单能效测试方法。当检查结果异常或者锅炉运行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或者需要对锅炉进行节能诊断、分析不节能的原因时,应当采用详细能效测试方法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 第五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锅炉能效测试报告,确认锅炉的能效指标满足现行有效的法规标准要求。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要求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第五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公布全国锅炉产品设计、制造和实际使用的能效状况及发展趋势;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公布当地锅炉实际使用的能效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六章 附
30、 则 第五十五条 进口锅炉或者国内制造单位(含外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并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也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规定。第五十六条 进口锅炉产品的各项能效指标和随机出厂文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0年X月XX日生效。附件A锅炉仪表配置要求监测项目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D,t/h)或者额定热功率(Q,MW)D4或者Q2.84D20或者2.8Q14D20或者Q14指示积算记录指示积算记录指示积算记录燃料量(煤、油、燃气,注1)燃气、燃油的温度和压力蒸汽流量给水流量热水锅炉循环水量热水锅炉补水量过热蒸汽温度蒸汽压力热水温度排烟温度排烟含O2量(注2)炉膛温度各级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温度空气预热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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