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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反纪律处理条例修订.docx

1、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反纪律处理条例修订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反纪律处理条例(修订)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专科(高职)、五年制高职学生,因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办法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

2、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予以处分。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要根据学生违纪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可以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终止察看;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申请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

3、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奖助学金、各类先进称号及助学贷款的评定资格;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的奖助学金、各类先进称号及助学贷款的评定资格。在一学年内第二次受到处分者,加重一级处分,以此类推,直至开除学籍。第二节 违纪处分具体内容第六条 对有违反宪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对煽动、策划和组织

4、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等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对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于治安罚款、治安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于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拘役、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合管理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在校园内书

5、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反对国家政权的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团体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在校内组织罢课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声誉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五)凡采用扑克、麻将赌博或其他方式

6、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殴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人至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但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处分;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策化者或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学生不得酗酒滋事。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加重处理。(八)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

7、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九)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对观看、传播、制作、销售或出租黄色淫秽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除追回冒领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8、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三)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十四)无故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九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自习、早操,考试、试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按每天6学时记旷课时数,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 旷课15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五) 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七) 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在一个学期内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实习岗位)或逾期不归者,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实习岗位)不归的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查询并上报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及时通知家长,有关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擅自离校(实习岗位)一周以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 擅自离校(实习岗位)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且不发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规

10、则和考试纪律者,其成绩无效,按“”分计,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学生考试违纪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及时张榜公布。(二)学生参加校内学业考试发生违纪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4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考试纪律者。(四)学生参加英语四、六级等国家级考试发生违纪,首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本学年评选各类优秀、奖学金、助学金资

11、格。(六)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七)违纪学生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理;违纪学生是入党、入团积极分子的,建议党团组织取消其入党、入团资格。(八)违纪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建议免去现职务。(九)每违纪作弊一次,本学年德育测评扣4-10分。(十)考试违纪处理记入个人档案。第十二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第十四条 盗窃、抢劫、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盗窃财物价值在200元

12、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200-5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属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对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一)在学生宿舍内禁止乱拉电线,禁止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大功率电器等禁用物品,禁止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禁止在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因过失造成火灾

13、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五)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已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又需处分者,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尚在留校察看期间的;(二)屡次违反学校纪律,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第十七条 对在违纪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

14、虚假证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三节处分的申批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归口部门为学生处。同一事件涉及到若干部门的学生,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第二十条 处分等级审批程序和权限:(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会议研究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行文下发。(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行文下发。(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处审核

15、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行文下发,开除学籍的学生需报教育厅备案。(四)对学生违纪处理系部要提供的材料有:1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2有关旁证材料;3系部或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材料;4系部处理意见。(五)处分决定书应注明: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2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3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4作出的处分决定;5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将处分决定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从2012年9月12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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