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 ,大小:23.98KB ,
资源ID:3735667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373566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49号.docx)为本站会员(b****4)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49号.docx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49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9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21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

2、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 (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

3、划,并监督执行; (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 (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

4、查; (二)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审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六)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和培训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对其运输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指定一名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

5、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保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本企业航空安保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满足航空安保工作需要的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 第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置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履行航空安保职责。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航空安保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通航的机场指定或通过航空安保协议指定一名航空安保协调员,履行航空安保协调、信息通报等职责。 第十条机长是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代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履行

6、其航空安保方案中规定的相关职责。第二节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第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行并维护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管理体系、组织保障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应当在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中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及时调整完善。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维护和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背景调查规定制定程序和措施,并在安保

7、方案中列明。 第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要求,制定、维护和执行本企业安保培训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组织航空安保管理人员和新招录航空安保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安保培训的部门或委托的机构、教员和课程应当符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的要求。第四节经费保障第十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保经费投入和保障制度,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二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费保障应当满足航空安保运行、演练、培训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第三章航空安保方案第一节航空安保方案的制定第二十

8、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他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制定航空安保方案,并适时修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应当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从事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航线运营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其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符合相应规定。第二节航空安保方案的形式和内容第二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并以书面形式独立成册、采用易于修订的活页形式,在修订过的每一页上注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航空安保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航空安保组织机构及职责,包括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公司

9、副总经理及其替代人员、航空安保机构负责人的姓名,以及24小时联系方式; (三)为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内容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 (四)为满足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保工作要求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 (五)为满足其他航空安保法规标准要求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第三节航空安保方案的报送第二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符合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为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的实施程序应当报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新成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申请运行合格证时一并报送。 第二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公共航空

10、运输企业运行合格证时,一并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方案。 第二十九条民航局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三十条航空安保方案具有约束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第四节航空安保方案的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对航空安保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一)负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发生重大威胁或事件的; (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民航局可以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航空安保方案作出紧急修订。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

11、日内完成修订。 第三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航空安保方案作出修订的,应当在修订内容实施前至少5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安保方案作出其他修订的,应当在修订内容实施前至少20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五节航空安保方案的保存和分发第三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其运营基地至少保存一份完整的航空安保方案,在其每个通航的机场有一份可供随时查阅的航空安保方案或者相关部分。 第三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其通航的机场管理机构提交其航空安保方案的有关部分。 第三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航空安保方案的相关内容分发给公共航空运输企

12、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安保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安保业务外包给航空安保服务机构的,应当将方案中与外包安保业务相关的部分提供给航空安保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航空安保方案文本保存在便于安保工作人员查阅的地方。 第三十九条航空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应当对其进行编号并做好登记,妥善保存。 第四十条航空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必须受到限制,只限于履行职责需要此种信息的应知人员。第六节航空安保协议第四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通航的境内机场、航空配餐、地面服务代理等签订航空安保协议,以便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

13、业将安保业务外包的,应当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内容至少包括: (一)航空安保责任的划分; (二)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安保要求; (三)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程序。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代码共享、湿租等协议,应当包含以上内容。 第四十三条航空安保协议应当妥善保存,以便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第四章运行安保措施第一节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第四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使用的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系统的类型、供应商信息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不得被随意对外提供。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相应安保措施,防止旅客信息被窃取或非法泄露。 第四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旅客订座系统

14、应当按规定设置获取旅客身份证件信息的程序。第二节办理乘机手续第四十七条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核对乘机人的身份证件和行李。 第四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核对加入机组人员的身份证件、工作证件和乘机证明文件,确保人证相符。 第四十九条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告知其相关安全保卫规定。第三节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第五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确保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在登机前经过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航空安保法规标准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第五十二条旅客登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5、或其地面服务代理应当查验登机凭证,核对旅客人数。 第五十三条已经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机场管理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相应隔离区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应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三)如果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该航空器客舱实施安保搜查。 第五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下机时将物品遗留在航空器上。第四节托运行李第五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只接收旅客本人的托运行李,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接收的托运行李。 第五十六条对通过安全检查的托运行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或要求

16、机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防止XX的人员接触,直至在目的地交还旅客或移交给另一承运人。 第五十七条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柜台以外地点托运的行李,已经过安全检查的,必须从托运地点开始实施安保控制直至装上航空器,防止XX的人员接触;未经过安全检查的,应当在机场采取相应的安检措施。第五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已经过安全检查的托运行李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保证有专人监管,防止XX的人员接触。 第五十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行李分拣、存放、装卸区仅允许授权人员持证进入,在装机前应当核对行李标签及数量,防止非本航班承运的行李装上航空器。 第六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地面服

17、务代理人对转机的托运行李应当采取安保控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的存放场所应当采取安保控制措施,直到行李被运走、认领或者处理完毕。 对国际航班到达的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在存放和装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已经办理乘机手续而未登机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上。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六十三条对非旅客本人原因产生的无人陪伴行李经过安全检查后,承运人可以运输。 第六十四条因安保原因或因拒绝接受安全检查而不准登机的旅客,其托运行李应当从航空器上卸下。第五节托运枪支弹药第六十五条无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

18、接收托运枪支弹药。 第六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托运的枪支弹药时应当: (一)查验枪支弹药准运凭证; (二)确认枪支和弹药分离; (三)确认枪支弹药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封闭包装中,并保持锁闭; (四)弹药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品运输条件。 第六十七条托运的枪支弹药在装卸期间实行专人全程安保监控,在运输途中应当存放在旅客接触不到的区域。第六节押解和遣返人员第六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因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而被押解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提前将押解计划通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部门。 第七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确保: (一)在接到押解计划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

19、机长; (二)被押解人员在其他旅客登机前登机,在其他旅客下机后下机; (三)被押解人员的座位应当安排在客舱后部,位于押解人员之间,且不得靠近过道、紧急出口等位置; (四)在航空器内不向被押解人员提供金属餐具和含酒精饮料;未经押解人员允许,不向被押解人员提供食品、饮料。 第七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遣返非法入境人员的运输申请进行安保评估,决定是否运输或是否在运输中采取额外的航空安保措施。 对不准入境人员的遣返运输,应当采取必要的航空安保措施。 运送遣返人员,应当在运输24小时前通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七节携带武器乘机第七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航空安保方案规定的程序,防止XX人员携带武

20、器乘机。 第七十三条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武器乘机: (一)经国家警卫部门确定的警卫对象的警卫人员; (二)持有工作证、持枪证、持枪证明信。 第七十四条在接到警卫人员乘坐航空器的通知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登机前告知警卫人员必须随时保管好其武器,不得将武器放在行李箱内,并遵守携带武器乘机的相关规定; (二)通知机长航空器上警卫人员的数量及每个警卫人员的位置; (三)不得向警卫人员提供含酒精饮料; 外方警卫人员在没有中方人员陪同乘坐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班的,应当遵守携带武器乘机的相关规定。第八节过站和转机第七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其航空安保方案中应当包

21、括适当措施,管控过站和转机旅客及其手提行李,防止过站和转机旅客将物品遗留在航空器上。 第七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过站和转机的人员与未经安全检查的其他人员接触。如果发生接触,则相关人员重新登机前必须再次经过安全检查。 第七十七条乘坐国际、地区航线班机在境内机场过站和转机的人员及其行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但与中国签订互认航空安保标准条款的除外。第九节航空器地面的安保措施第七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以便航空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在地面停放时得到有效监护,监护措施及监护机构应当在其航空安保方案或者安保协议中列明。 第七十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以便航空器在机场过夜或

22、未执行航班飞行任务停放期间得到有效守护,守护机构及守护措施应当在其航空安保方案或者安保协议中列明。 第八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航空器监护部门、机务维修部门、武警守卫部队等单位之间建立航空器监护和守护交接制度,并在其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八十一条对于未使用而长期停场的航空器,应当将所有进出口关闭,将舱口梯或者旅客登机桥撤走,防止XX人员接触航空器。 第八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每日始发和每航段的航空器经过航空器安保检查。第十节航空器清洁工作的安保措施第八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清洁部门应当制定航空安保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工作人员的安保培训; (二)对清洁

23、用品的安保措施; (三)明确重点部位及检查程序; (四)对旅客遗留物品的检查程序; (五)发现可疑情况时的报告程序。 第八十四条航空器清洁工作外包的,外包协议中应当包含上述安保要求,并存档备查。第十一节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第八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执行航空安保措施,并在其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八十六条航空配餐企业应当制定符合规定的航空安保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八十七条航空配餐企业航空安保措施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配餐工作区域实行分区封闭管理和通行管制,并实施有效监控,对进入人员、物品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二)对成餐和送餐库实施安保控制; (三)提供航空

24、配餐的企业应当对其采购的原材料和供应品实施安全检查; (四)机上餐车应当加签封,封条应当有编号;运输餐食、供应品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全程锁闭加签封,并有专人押运; (五)地处机场控制区外的航空配餐企业应当采取航空安保措施,确保配餐供应品在制作、存储、运往机场途中受到保护。 第八十八条机上供应品的储存和配送应采取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八十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机组人员核对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的程序,确保程序得到有效实施。第十二节航线评估第九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通国际航线的,应当对拟飞往机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安保评估,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九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开航的国外机场

25、进行持续的安保评估,根据评估,补充修改航空安保方案。 第九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驻外运营机构应当密切关注通航机场安保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十三节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安保要求第九十三条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双边通航协议中设定的航空安保条款。 第九十四条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我国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制定本企业飞往中国境内航线航班的航空安保方案,并将方案及其中文版本报通航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通过后报民航局备案。 第九十五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空中安全保卫人员执行通航中国航班任务,按照双方签订的安保合作协议执行。 第九十六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

26、理局应当依据面临的安保威胁,对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机场实施持续的安保考察和评估。第十四节信息报告第九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保信息报告制度。 第九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非法干扰事件; (二)因安保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重要威胁信息; (四)重大空防安全隐患; (五)其他紧急事件。 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九十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每月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以下情况: (一)安保运行情况; (二)非法干扰行为、扰乱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情况;

27、(三)航空安保方案的执行和修订状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一百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运行中发现机场、空管等单位不符合安保标准或要求,或者安保设施达不到标准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并报告其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第十五节其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的安保应当按照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规定的程序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威胁增加时的航空安保措施,按照安保等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外国政府部门安保审计、

28、评估、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局,并按照局方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安保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并按照局方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上报。第五章安保应急处置第一百零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安保应急处置预案,并保证实施预案所需的设备、人员、资金等条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确保预案中包含的所有信息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内容告知相关单位、人员;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其航空安保方案的规定,定期演练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百零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按

29、照本企业所在地区和航线航班飞往地区的威胁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威胁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威胁信息、对威胁的初步评估以及将要采取的措施通知给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相关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班机长; (二)要求机长将威胁信息、对威胁的评估以及将要采取的措施通知所有机组成员; (三)航空器降落后,立即通知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对航空器实施安保搜查。 第一百零八条民航局根据威胁评估结果或针对民用航空的具体威胁,有权发布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采取应对措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并执行民航局发布的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

30、收到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后,应当制定执行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各项措施的具体方法。 第一百零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没有能力执行安保指令中的措施的,应当在安保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替代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向民航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安保指令提出修改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收到安保指令或信息通告的人员应当对安保指令或信息通告中所含限制性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民航局书面同意,不得把安保指令、信息通告中所含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航局发现有危及航空运输安全、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可以发布特别工作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传递非法干扰行为机密信息的程序,不得擅自泄露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上的旅客和机组的安全,直到其能够继续旅行。第六章监督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