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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模板8篇.docx

1、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模板8篇(篇一)区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为了做好办公室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和省、市、区委保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文件保密1、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3、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秘书股统一管理,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5、未经有关领导批

2、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6、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借阅绝密文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非因工作需要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得借阅秘密文件。7、及时清退文件。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一般秘密文件每半年或一年向区委机要部门清退一次,其他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8、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秘书股保管。9、文件柜必须加锁,绝密文件、电报、介绍信和印章,必须放在铁皮保险柜内;门窗要有安全设施。二、档案保密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秘书股管理。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

3、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4、查阅绝密文件、资料及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三、会议保密1、区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3、会议的议题及列入会

4、议讨论的材料和记录本,必须完整地立卷归档,不得丢失。4、查阅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5、会议印发的机密性文件、资料等,应在会上宣布管理办法或在会议结束时收回。四、打印文件保密1、打印“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涉密计算机上打印,并由经办人协助校对、装订。2、打印的秘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妥善保管,定时烧毁。3、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和蜡版,下班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4、打印、校对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在打印文件中多印自留;不准将文件私自带出传阅或送给他人;不准将未正式公布的文件内容向外传播、扩散。五、机要通信保密1、机要通信工作必须坚持“

5、保密、安全”原则,在保密、安全、准确的基础上力求迅速。2、接收和投送机要信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登记,收件人有签字手续,责任分明,有据可查。3、机要信件除直接投送外,必须交文书机要室投送,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投送。4、投送机要信件,必须由机要通信人员亲自投送,不准委托其他人员捎带,不准携带信件到公共场所参观、游览、购物。5、不准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机、计算机等手段谈论和传输秘密事项。6、利用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和处理秘密文件、信息时,必须采取技术上的保密措施。7、领导司机听到领导同志谈论的机密事项,不准向他人传播。六、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要求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模范

6、执行保密制度。2、秘密文件在收发运转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准丢失。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4、个人不得长时间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的秘密文件应及时向机要部门清退归档。5、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6、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外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参加外事活动。7、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话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8、不准为个人摘抄秘密文件;不准将秘密文件私自带出或借出;不准向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知悉者泄露和传播自己知道的秘密事项。9、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发现丢失秘密文件,应采取措施追查寻找,并

7、及时向领导报告。10、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全部文件进行清理登记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七、领导干部保密要求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讯设备传输党和国家秘密。4、不得使用未经技术检查的进口保密通讯设备(包括配套设备)。5、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经常教育和严格要求部属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6、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事项。7、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8、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9、不在出国

8、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10、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以及同境外人员会谈、交往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11、及时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清退、归档;离开办公室时,应将阅办的秘密文件放入文件柜内,或交秘书股保管。八、计算机上网保密管理规定1、已确定为国家秘密,机密,绝密的文、电、资料、数字、图表禁止输入微机。如果秘密以上文件等有必要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必须单机处理,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删除,并对该机进行技术处理,否则不得与系统网

9、络进行连接。2、禁止把涉密文件拷贝到磁盘,磁带,光盘等媒体中带回家或随身携带。存储过涉密文件的媒体按涉密文件进行管理。如果改做他用必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由专业人员进行保密技术处理。3、严禁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微机中处理公文,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上网微机不办公,办公微机不上网的规定。4、各股室需定期对自己输入微机的文件、数据进行整理,审查。查看数据的最后修改日期是否与本人的操作时间相符,内容是否正确,发现文件,数据被无故修改、移动、删除的要及时告知系统管理员,并做好纪录,如果是重要文、电、资料的,必须告知秘书股文书机要室。5、联网微机使用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意

10、识,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6、各股室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公室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网站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泄漏国家机密。九、组织领导和教育、检查1、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在办公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办的保密工作,定期召开保密委员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办公室各股室根据需要设立保密员。2、办公室及各股室要把保密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除经常向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外,每年应结合保密检查集中进行两次保密教育,务必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3、每年应在五一节、国庆节和春节前夕,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无丢失文件,有无失

11、泄密事件,保密制度和措施是否得到真正落实办。对查出的问题,除查清结果和责任外,应写报告送办公室保密委员会。4、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股室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造成失、泄密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第一条机关全体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等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二条局建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主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保密工作,并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其职责是:抓好本机关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根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各项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项。第三条加强保密要害部门

12、(部位)和人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文书、档案、人事等涉密工作岗位,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是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机关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国家秘密;(六)不私自记录、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集国家秘密;(七)不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八)不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和明传、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事项;(九)不私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十)不得擅自同外国机构以及港、澳、台机构和外籍人员私自交往

13、。第五条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收存,发现丢失立即报告追查。第六条对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物在人在,人离加锁,不得随意放置。秘密级以上资料、图表不上墙公布。含有秘密内容的字纸不乱扔乱抛,不带出室外。第七条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文书档案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保险箱(柜)内。做到定期清理核对,确保不错不乱。第八条本机关制发秘密级以上文件,要严格控制印数,不发无关单位,并办理签字登记手续。经认定的本机关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复制件用过后应如数交

14、办公室销毁。对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多余文件、资料、载有重要内容的废纸等,应指定专人负责销毁。大批销毁应送市保密委指定造纸厂销毁,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和监察部门人员监销。第十条使用电话,不得在通话中谈论涉密事项,严防秘密扩散。第十一条使用传真机、计算机传输密级文件资料和信息,必须采用加密装置。无加密装置一律不得传输涉密内容。第十二条对外会谈或洽谈业务,必须执行保密规定,坚持内外有别。对外提供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经过批准。统计资料和尚未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得向外泄露。第十三条在外事活动中,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内部书刊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以杜绝失、

15、泄密事件的发生。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政府法制办机要保密工作,保证秘密文件、资料等安全、迅速、准确地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简称保密法),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规定、保密纪律和机关的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得利用党和国家的秘密谋取私利。第三条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办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全办机要保密工作领导和管理职责。办主任、党组书记兼任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副主任任副组长,各处、机关党支部(以下简

16、称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具体负责日常保密工作,主要履行监督和检查职责。第四条综合处确定一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担任专(兼)职保密员,负责对本办秘密载体的清点、登记、编号、签收及保管等工作。保密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办理移交手续。第二章秘密文件管理第五条接收秘密以上文件,应由保密员签收、拆封、登记、分发、传递、回收、清退。非保密人员不得签收涉密文件。节假日值班人员收到涉密文件,应及时通知办保密员,不得延误、不得遗失。交由处室经办的秘密文件,各处室必须指定专人登记、编号、经办和管理。文件办完后,退回保密室保管。凡机密以上文件由保密员统

17、一管理,处室需要阅办的,办理临时借阅手续,下班前退还。办内人员外出开会所发的秘密以上文件,回机关后交保密员统一管理。个人不得保管涉密文件。第六条传阅文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不得将涉密文件私自复制、保存,确需复印涉密文件的,必须按保密规定报批。第七条制发文件、资料确定密级,由拟稿处室依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提出,综合处审定。需要升密、降密或解密的,由原承办处室提出,综合处审定。印制秘密以上文件,必须在办内打印或到市保密办指定的印刷厂印刷。第八条凡属涉密文件,必须通过机要保密渠道邮寄,严禁用普通邮件寄发涉密文件。邮寄涉密文件,一律使用标准信封,加密封条,标明密级,统一通过市委机

18、要文件交通站发送。第九条各种涉密文件、资料、刊物应定期清理、归档、清退和销毁。销毁涉密文件、刊物必须登记,经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销毁。废弃的机关内部资料、刊物、工作笔记本以及公文草稿等,应放置到统一配发的资料回收袋,由综合处统一回收处理。严禁将涉密文件、内部资料等混入公开发行的报刊中出售。第三章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涉密信息设备是指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实行涉密信息设备特别管理制度。涉密信息设备由处室申报,经批准后配备。只准配备台式电脑和无记忆、传真功能的打印机。配备的设备详细登记,实行专人管理和“

19、谁管理谁负责”的制度。涉密电脑不得与任何网线连接,不得与其他打印机连接。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其他任何设备上使用,不得存储非涉密信息,必须存放在保险柜或有安全防护的柜(抽屉)内,不得随身携带。不得将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在涉密电脑上使用。第十一条使用过涉密信息的电脑、打印机、移动存储设备不得折价给个人,干部退休或调离时必须清理移交。淘汰的上述设备,按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第十二条在私人通信(含电子邮件等)中不得涉及秘密事项。非保密专用工作笔记本不得记载保密事项,记有保密事项的专用工作笔记本要妥善保管。私人投稿,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第十三条召开会议凡涉及涉密事项,应有安全保密

20、措施。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不在外宾混住的宾馆、饭店召开涉及涉密事项的会议,会后应收回涉秘文件,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内容,会议精神需向下级传达时,应按有关规定范围传达。第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信息设备;(三)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机等信息设备;(四)擅自改变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和卸载涉密计算机上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或设备;(五)在涉密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u盘等拷贝数据和安装程序;(六)在涉密计算机上配备或安装麦克风、摄像头

21、等音频视频输入设备;(七)在非涉密系统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密件;(八)在未经审批的涉密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密件;(九)将涉密信息设备通过普通邮件或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托运。第十五条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在维修时,由综合处派专人负责并按规定拆除涉密硬盘;报废涉密硬盘按规定处理销毁。第四章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办信息公开主办单位,是指提供、制作、发部办信息的处室。综合处是办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送审”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第十八条以办名义对外公开信息,需由办信息主办处室负责提交办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本制度

22、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海关信息。第十九条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一)根据保密范围和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或“绝密”的信息;(二)没有密级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属于法制办工作秘密的信息;(四)除权利人同意公开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第二十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供、制作信息的处室填报合肥市政府法制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列明拟公开的信息内

23、容,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办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提交市保密委员会协助审查认定。(三)办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说明注明依据和理由,反馈信息主办处室。第二十一条对于由多个处室共同制作的信息,由主办处室负责在征求协办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制度第十八条之规定,填报审查表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第二十二条办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报市保密委员会确定。第二十三条对于曾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办政务公开主管

24、部门应当提请保密委员会审核。对于经审查准予公开的,主办单位应当并按照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第二十四条办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主办处室填报审查表,提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保密审查意见,特殊情况下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对于经审查拟公开信息中含有部分不得内容的,应当由办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出“部分公开”的审查意见,主办单位原则上可以对其余部分予以公开。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制办信息公开工作中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的信息决定存有疑义,向法制办提出申请要求说明理由的,由主办单位依据办信息保密审查结果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25、,并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办信息不予公开的保密理由不成立,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的,由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协助,主管单位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制度要求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或执行不力的处室,办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必须责令责任处室限期改正;对于违反规定公开涉密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法制办保密工作规定等规定处理。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对涉密人员的确定,应遵循“先审后用”的原则,涉密人员一经确定,要会同市保密部门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及保密教育等工作。第三十条涉密人员应具备的

26、基本条件(一)政治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主动、自觉接受保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保密法制观念;(四)妥善保管和处理涉密文件、资料,掌握一定的保密工作技能。第三十一条涉密人员的管理实行分块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一)办领导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工作具有教育、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二)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工作中经常接触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或在管理工作中知悉、了解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第三十三条我办在下述

27、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为涉密人员:(一)涉及秘密事项的办领导干部;(二)各处室直接接触涉密内容的人员;(三)负责保密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四)接触到涉密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办保密领导小组要根据确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汇总表进行备案。第三十五条涉密人员要主动、自觉学习和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责任,接受保密教育,并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一)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等。(二)应着重抓好上岗、在岗和离岗三个重点环节的教育。1、岗前教育,即对新走上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的保

28、密教育。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教育,明确涉密岗位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以及党性党纪教育。2、在岗教育,即对已在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的保密教育。对在岗涉密人员必须加强日常的保密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3、离岗教育,即对因组织调动或其他原因准备离开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进行的保密教育。涉密人员,尤其是重点涉密人员准备离岗时必须进行离岗前的保密教育,使他们在离开原来工作岗位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继续承担保密责任,切实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

29、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的对外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二)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责任和义务。涉密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对不适合涉密岗位的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调整,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九条涉密人员脱离岗位,其所知悉和掌握的国家秘密尚在保密期限内,办保密领导小组应当对其涉密程度进行评审,并依据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第四十条涉密人员在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时,对履行保密义务和落实保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

30、行自查、总结,分管领导要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认为不宜继续从事涉密工作的应及时调离保密岗位。第四十一条涉密人员如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事项,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第六章秘密文件的确定和变更第四十二条办保密领导小组组长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办的秘密文件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确定、变更和解除本办的秘密文件,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四十三条拟稿人必须在文稿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本局一般为“秘密”级);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密”;如属内部事项,则定“内部”,不得使之处于空白。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应依据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依据标志规定,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第四十五条文件密级一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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