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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docx

1、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编号:DB xx/XXX-2010 备案号:Jxxxxx-2010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nobstructed pedestrian overpass and underpass20100x01发布 20100x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nobstructed pedestrian overpass and underpass编号:

2、DB*/*-2010备案号:J*2010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x月1日2010北京前 言本规程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文号】,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编制。本规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的补充,所涉及的有关无障碍设计内容与以上规范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北京地区大量工程实例。在遵循我国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参考香港及其他地区的设计资

3、料,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本规程共分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要求;4.无障碍设施设计。本规程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解释。为使本规程更好适应北京市无障碍城市发展建设需要,请在使用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编:100082)并抄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三层,邮编:100045),以便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要起

4、草人:聂大华 张宏远 杨 冰 申樟虹 马 欣 翁 红 刘亚珊 张 捷 许志宏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 3.1 一般要求 4 3.2 设置原则 44 无障碍设施设计 8 4.1 坡道 4 4.2 梯道 4 4.3 电梯 4 4.4 自动扶梯 4 4.5 升降平台 4 4.6 盲道 4 4.7 标识和引导系统 4 4.8 扶手与栏杆 4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 10附件 条文说明 121总则1.1.1为适应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需要,促进北京市城市道路人行系统中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设置标准化与规范化,做到无障碍设施的安全、实用、经济、完整,特制定本规程。【条文说明】1.0.1

5、随着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市政建设的重心,逐渐由汽车过渡到对行人的关注,特别是随着以人为本、公交优先理念的贯彻,人行系统的设计建设日益得到重视。残疾人出行难问题,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构建无障碍出行环境,成为全社会努力的目标。随着北京市逐渐进入到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出行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围绕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就医、出行等问题,对人行系统的无障碍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孕妇、病人、提重物者、推行自行车过街的行人等,对无障碍过街也有强烈的渴求。1.1.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建制设立的行政区划范围以及因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县和乡镇与街道等区域内新建与改建的城市道路系统中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

6、的无障碍设施设计。郊区公路、厂矿道路的人行天桥与地下通道可参照使用。1.1.3凡在本市上述行政区划范围和区域,新建、改建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无障碍设施。1.1.4本规程涉及的无障碍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社会,并以树立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为指导思想。【条文说明】1.0.4规程涉及的无障碍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包括行动不便而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如:残疾人、老年人、病人、儿童、孕妇及携带重物者等。对于特殊地域修建的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如医院、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小商品批发市场等区域),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情况,设置需要的设施。1.1.5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计应坚持以人为

7、本,并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1.1.6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布设应针对服务范围内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状况,结合周边灯控路口、地铁车站等的无障碍设施统一考虑。【条文说明】1.0.6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规划的要求。对于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是否设置无障碍坡道或电梯,可结合和利用周边其它过街设施,综合考虑红绿灯平交路口人行横道,利用地铁车站、商场、交通枢纽等的垂直升降设备综合布设,满足服务范围内服务对象的需求。如有必要,可进行区域内专门轮椅过街系统解决方案设计。避免每座天桥均设置长坡道或电梯造成的浪费和其它问题。1.1.7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

8、无障碍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北京市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1.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条文说明】1.0.8 随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的不断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后期管理问题也凸显出来,比如盲道占压的清理、装有升降平台人行天桥的看护等将是一项繁重而艰难的工作。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后期管理的需要,以保证该规程的有效实施。欧洲一些国家,在重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时,同时还建立了安全监控系统(遇有紧急情况可以通过中控室终止无障碍设施运行)、呼叫系统、语音提示系统等,这样可以将一个地区

9、或一个城市的无障碍设施集中管理,节省管理人员。 2术语2.0.1 残疾人: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中某种组织、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和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本标准主要针对视力、听力、肢体残疾者。2.0.2 弱势群体:指老年人、少儿及婴幼儿、孕妇、伤病人及残疾人等。2.0.3 无障碍:指弱势群体在具体的建筑环境中,出入、使用各项设施,没有阻碍。2.0.4 无障碍设施: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方便弱势群体设计的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2.0.5 轮椅坡道: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

10、的坡道。2.0.6 中间平台:坡道或梯道之间的水平地面。2.0.7 安全挡台: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踏步或平台边界的阻挡设施。2.0.8 桥下三角区:人行天桥和桥梁的人行梯道与人行道形成夹角的范围。2.0.9 电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及相应的电动控制系统,可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轿厢尺寸与结构型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2.0.10 无障碍电梯: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操作使用的电梯。2.0.11自动扶梯:带有循环运行梯级,用于向上、向下倾斜或水平方向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2.0.12 升降机:指为轮椅使用者及

11、行动不便人群上下楼梯及坡道提供帮助的设备。也叫轮椅升降台,主要应用液压和电气两种技术提升。2.0.13 升降平台:包括垂直升降平台和楼梯升降平台,是为运送行动不便者或坐轮椅者进行垂直或斜向运行的设备,它能在两个或多个不同标高的水平面间沿垂直方向或楼梯方向上下平稳地运动。【条文说明】2.0.1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0.22条“升降平台lift platform 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2.0.14 盲道:在地面上铺设一种固定形状的地面砖(板),协助视力残疾者通过盲杖和脚底的触感,方便安全地辨别方向和向前行走,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2.0.15 行

12、进盲道:表面呈条状形,使视力残疾者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触感,指引其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2.0.16 提示盲道: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行进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无障碍设施等的位置前,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2.0.17 盲文标志:采用盲文标识,使视力残疾者通过手的触摸,了解所处位置和指示方向的标志,包括盲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3基本规定3.1 一般要求3.1.1.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均应按照有关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设置,形成完善的无障碍步行系统,方便全社会、弱势群体等行动不便者以及有需要的人群使用。【条文说明】3.1.1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设置,根据实际需要应

13、进行专门调查研究。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设置,首先要了解该过街设施服务范围内,老年人、残疾人等经常利用的场所、设施的分布情况。其次,结合附近其它过街设施的分布、利用,尽量采取综合解决方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出行、过街需求。最后,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适合老年人、残疾人或特定使用者需要的无障碍过街设施。3.1.2.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兼顾工程可实施性、景观要求、方便管理等,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方便使用。3.1.3.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后,不应低于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要求的设计通行能力。3.1.4.人行天桥、

14、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无障碍坡道、梯道、电梯、自动扶梯、垂直升降平台、盲道、栏杆扶手、标识和引导系统等。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建设信息资讯无障碍系统。【条文说明】3.1.4 路口或道路中间设置人行道的过街方式不在本规程研究范围之内,在需要设置过街无障碍设施又同时具备条件的位置应优先选用此种方式,以方便老人、残疾人使用,并应专门设置行人灯控信号和绿灯计时器。当穿越道路较宽时还应结合道路中央隔离带设置中央分隔设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在大力发展和建设信息资讯无障碍系统。目前,北京地区尚未开始实施信息资讯无障碍系统,随着北京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将在今后对本规程修订时加以规范。3.1.5

15、.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调研、分析服务对象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情况,针对服务对象及预测的通行量,选取适用的无障碍设施进行设计。【条文说明】3.1.5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服务范围约周边1平方公里范围,国外及台湾地区行人过街目的调查表明,过街或出行的主要目的有购物、健身、就医、访友等,出行方式有步行、自行车、自驾车等多种。就北京市目前公交发展水平,公共汽车无障碍标准尚未达标,轮椅出行过街换乘公交车尚不具备条件。应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建设相应的无障碍设施,避免浪费。台湾研究者通过调查及研究整理有关文献,认为老年人在旅次目的频率最高为运动旅次、其次为购物旅次、第三为就医旅次,

16、而此三种旅次最常用的方式分别为步行、乘坐公交车或亲友接送;运动旅次频率较高每天一至两次,购物旅次每周三次,就医旅次每月一至四次,与其他两者相比较低,从老年人旅次特性可以发现其旅次特性与一般青年人口旅次内容不同,不以通勤为主,且高频率的运动与就医旅次都是小规模的移动,多采用步行的方式。北京及国内有关研究成果较少,可参考台湾地区研究结论,合理设置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3.1.6.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宜与周边商场、文体场馆、地铁车站、交通枢纽、公交车站等大型人流集散点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水平和垂直定向直接连通,构建无障碍环境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条文说明】3.1.6 应结合区域人行系

17、统规划统筹设置,对于新建地区应由规划部门协调统一,在规划设计阶段给予重点关注。有条件时,人行过街天桥与人行地下通道可与建筑物结合。3.2 设置原则3.2.1 一般过街设施宜设置坡度为1:21:2.5的梯道;有自行车过街需求的过街设施宜设置坡度小于等于1:4的梯道。【条文说明】3.2.1 梯道的服务对象包括:有能力使用梯道上行、下行的人群,包括大多数过街人群、部分残疾人、推自行车出行过街的人群等。调查表明,北京市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的梯道布设方便、使用效率高,其无障碍设施应尽量完备。人行天桥或人行地下通道一端仅设置梯道未设置坡道或电梯的情况,宜在梯道中间或梯道的一侧,设置推行自行车或拉杆箱使用的坡

18、道。3.2.2 携带重物出行的行人流量或乘坐轮椅出行的行人流量较大地区的过街设施,宜设置坡道或电梯。【条文说明】3.2.2 坡道的服务对象包括:乘坐轮椅出行的人群、老人、携带重物(如拉杆箱、便携拉货小车等)出行的人群。在大型超市、火车站、长途车站、大型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剧院、医院等有大量人群活动及乘坐轮椅出行量较大的地区修建的过街设施宜设置坡道。坡道可解决瞬时大量轮椅、提重物者的过街需求,而电梯等待时间较长,对于剧场、体育馆等有可能瞬时爆发很大需求的地区,不很适用,不应作为主要的无障碍设施。3.2.3 自动扶梯适用于繁华、人流过街交通量密集,且单位宽度人流量大于2500人/小时的地区,或对服

19、务水平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与地面高差大于5m的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可考虑采用自动扶梯。【条文说明】3.2.3 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北京市四环以内地区的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由于人口密度大,市政用地紧张,城市化程度高等因素,宜多设置自动扶梯,改善人行系统服务水平。其他中心区、新城的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可参考处理。3.2.4 要求实施坡道而又存在布置困难的地段和地区的过街设施应设置电梯。【条文说明】3.2.4 电梯的服务对象包括:依靠轮椅出行的人群、以及不便使用梯道的老弱病残人群。在城市繁华地区、交通枢纽等人群密集地区或用地空间受到限制的地区的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宜设置电梯。3.2.5 设置电梯、自动扶梯的

20、人行过街设施,要充分考虑供电、运营、维护等建设管理要求,确保电梯的有效实施和使用。3.2.6 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应优先选用设置坡道方式和电梯方式,尽可能不设置垂直升降平台。【条文说明】3.2.6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4.4.1条规定如下:“4.4.1 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垂直升降平台和楼梯升降平台,操作难度大,乘坐者无法单独操作使用,且乘坐舒适性差。经调查,乘坐轮椅的残疾人对这两种装置评价较低,故不建议选用。3.2.7 设置梯道、坡道或自动扶梯、

21、电梯等设施后,地面人行道最小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m。【条文说明】3.2.7 设置梯道、坡道、自动扶梯、电梯等设施后,应保证地面人行空间服务水平。一般不宜低于下表中人行道的行人服务水平的D级要求。人行道各级服务水平分类参见下表:人行道行人服务水平服务水平行人空间(平方米/人)单位宽度流率(人/米/分)单位宽度流率(人/米/小时)V/CA 3.30-23 13800.0-0.3B2.3-3.323-331380-19800.3-0.4C1.4-2.333-491980-29400.4-0.6D0.9-1.449-662940-39600.6-0.8E0.5-0.966-823960-492

22、00.8-1.0F0.5变量变量变量 * V/C(步道通行能力)=流量/通行能力北京城区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设计导则5.3.3.4条规定:“城市道路行人通行带宽度,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不得小于3m,次干路不得小于2.5m,支路不得小于1.5m。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水平一般宜为一级,高峰小时不得低于二级。近期改造有困难的,行人通行带宽度不得小于1.5m。”3.2.8 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照明、通风要求,按照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4.5条有关规定执行。4无障碍设施设计4.1坡道4.1.1 无障碍专用坡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1.50m,极限宽度为1.20m。【条文

23、说明】4.1.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对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坡道宽度未做规定。对于有台阶的建筑入口,最大坡度为1:12的坡道,最小宽度为1.20m;对于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最大坡度为1:20的坡道,最小宽度为1.50m;对于困难地段,最大坡度为1:101:8的坡道,最小宽度为1.20m。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规定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1.8。北京市道路无障碍设施改造导则规定,轮椅的通行宽度应不小于1.2m,如改造段内人行道宽度由宽变窄,应在宽度大于1.2m处设置坡道将轮椅等引导至非机动车道内。美国残疾

24、人法案可达性导则(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规定,残疾人专用坡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1.50m,极限最小宽度为1.00m。对于每端只设置坡道未设置梯道、自动扶梯的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坡道宽度按照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第2.2.2条,“天桥与地道每端梯道或坡道的净宽之和应大于桥面(地道)的净宽1.2倍以上。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1.8m。”对于每端已设置满足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第2.2.2条规定的梯道、自动扶梯,而另行设置的无障碍专用坡道,其宽度

25、应按照本条要求执行。4.1.2 无障碍专用坡道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条文说明】4.1.2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规定“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在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规定“坡道不宜大于1:12,有特殊困难时不应大于1:10。北京市道路无障碍设施改造导则规定,“当考虑轮椅通行,人行道内坡道一般宜采用不大于1:20的坡度,建设条件困难地段极限坡度不宜大于1:8。”由于条件限制,坡道的坡度大于1:8时,应限制轮椅通行或采用其它辅助设施(如栏杆)帮助轮椅通行。根据现场调查

26、情况,1:8及1:10坡道,残疾人自行乘坐轮椅使用困难。故本规程参照美国残疾人法案可达性导则(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规定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布设条件受到限制无法实施时,可采用自动扶梯及电梯形式替代。4.1.3 坡道宜沿直线布置,避免设置曲线坡道,特别应避免设置小半径曲线坡道。【条文说明】4.1.3 曲线坡道的坡度,应以曲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调研中曾发现有些坡道按曲线布置,乘轮椅者既要把握方向,又同时加力驱动或制动,操作比较困难,故建议尽量避免采用。4.1.4 坡道相邻两平台之间的最大升高高度不

27、应大于0.80m。每10米或不足10米的坡道水平长度,须设有1.50m长的水平段。改向平台深度不应小于坡道宽度。每一坡道的顶部及底部都须有一块不小于1.50mx1.50m的平台。【条文说明】4.1.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4.4.3条规定“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00的中间平台;”。另外,该规范7.2.5条还规定“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7.2.5的规定。”“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坡度1:201:161:121:101:8最大高度(m)1.501.000.750.600.35水平长度(m)30.

28、0016.009.006.002.80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规定“直梯(坡)平台,其深度不应小于1.5m;”,考虑残疾人使用的建筑标准应按现行(JGJ50)执行。本规程参照美国残疾人法案可达性导则(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规定坡道相邻两平台之间的最大升高高度不应大于0.80m。每10米或不足10米的坡道水平长度,须设有1.50m长的水平段。改向平台深度不应小于坡道宽度。每一坡道的顶部及底部都须有一块不小于1.50mx1.50m的平台。本规程规定能够满足现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

29、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要求,并与国际惯例接轨。4.1.5 坡道及平台两侧都必须设置符合4.8节规定的扶手。人行天桥坡道及人行地下通道坡道与地面人行道连接处如有高差,宜设置坡道接顺。【条文说明】4.1.5 人行天桥坡道及人行地下通道坡道与地面人行道连接处不宜仅设一步或多步台阶解决入口高差,为方便使用,宜设置坡道接顺。4.1.6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0.10m的坡道安全挡台。4.1.7 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坡道的表面须有防滑措施,但不可用锯齿状坡道(俗称姜擦)。地下通道坡道出入口宜设置雨棚。如人行地下通道坡道出入口不设雨篷,则应在坡道底部设置带有盖板的排水

30、沟,并设置排水泵站。【条文说明】4.1.7 北京地区由于冬季降雪,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露天坡道必须设置有效防滑措施。坡道表面防滑措施的选用,多采用表面拉毛或设置防滑条两种方式。在坡道上需要设置防滑条时,宜采用局部断开防滑条的设计,方便乘轮椅者顺利通行。参照建筑无障碍设计(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3J926)P167页过街坡道防滑条做法,每道防滑条在距侧墙500mm、1050mm处两次断开,断开长度均为250mm。锯齿状坡道乘坐轮椅使用时,舒适性差,故要求避免采用。4.1.8 每道坡道的顶部与底部须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距每段坡道的顶部与底部为0.30m,其宽度为0.300.40m,长度与坡道宽度相对应。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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