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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更改审批.docx

1、公民民族成更改审批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操作规范(修改)审批事项名称: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性 质:非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审批编号:37-01编 制 日 期:2009年3月18日 2009年8月25日(修改)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5-01):名称:公民民族成份更改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批适用对象:具有柳州市户口的公民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凡属个人要求更改民族成

2、份且符合本规定的,按规定办理。2、办理程序的依据: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

3、份变更手续。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第一条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第二条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第三条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第四条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

4、;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五、行政审批条件:(一)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和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其父(或养父、继父)和母(或养母、继母)商定,任随一方。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二)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或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

5、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三)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四)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五)解放前或解放初期,由于“在外参加革命工作”,或“离开原籍到他乡谋生”而错填民族成份的,只要原户籍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能证明其父母户口均登记为少数民族的,可按“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但是其父母只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而本人现填报的民族成份已同父亲或母亲的,只按“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六)属迁移户口中因人为差错而错填民族成份的,可持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的户籍档案材料到户

6、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正手续。(七)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根据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规定按下列原则处理:1、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2、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自治区民委批准。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凡按照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

7、,按少数民族对待。六、申请材料目录: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2、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小孩出生证、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3、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七、申请审批表式样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柳州市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的管理工作。九、行政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人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小孩出生证、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2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如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3、审批发证:经窗口办

8、理人员审核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公章交申请人,由申请人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到户籍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4、整理资料、材料归档。十、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为5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即办(特殊情况为10个工作日)。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无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附件2:行政审批流程图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市 县(市、区) 年 编号: 申请变更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岁)现填报民族成份身份证

9、号申请更改何民族成份所在单位(学校)服务处所户口所在地申请变更原因随父亲( ) 随母亲( ) 随养父( ) 随养母( ) 随继父( ) 随继母( )父亲或继(养)父情况姓 名民 族出生日期职业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母亲或继(养)母情况姓 名民 族出生日期职业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父亲或继(养)父签名母亲或继(养)母签名填 表 时 间 年 月 日申请人联系电话:(表内此栏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此栏以下由审核、审批单位填写。)对父亲或继(养)父情况审查意 见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审查意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经办人: 单位盖章(签名) 年 月 日经办人: 单

10、位盖章(签名) 年 月 日经办人: 单位盖章(签名) 年 月 日对母亲或继(养)母情况审查意 见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审查意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经办人: 单位盖章(签名) 年 月 日经办人: 单位盖章(签名) 年 月 日经办人: 单位盖章(签名) 年 月 日(此表一式四份,市、县民委,公安户籍部门,申请变更人各存1份)县(市、区) 民委初审 意见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年 月 日市民委 审核意见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年 月 日县(市、区) 户口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 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年 月 日市公安局 审批意见经办人(签名

11、): 单位盖章年 月 日办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印 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填表说明一、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由申请变更人填写,并分别在相应的签名栏中签署姓名。二、如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属实,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相应栏内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三、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二)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

12、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1.父母或继(养)父母及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2.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3.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三)如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已故且已注销户口的,出示和提供:1.办理户口注销的派出所出具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户籍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在该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2.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核实后签章证明;3.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4.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5.如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缺失的,由父母或继(养)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子女关系证明,并分别提供能够反映申请变更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早期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在该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四、审批表编号栏由户口所在地民族工作部门填写。五、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填表。附件2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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