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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管理办法.docx

1、珠海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适应现代化宜居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推进本市老旧小区更新工作,创造整洁、方便、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更新活动。第三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竣工时间在20年以上(含本数)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建筑区:(一)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和环境设施亟需改善的;(二)建筑质量较差,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三)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的。第四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更新是指由

2、相关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对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环境配套设施和建筑物进行综合整治、改建或拆建。第五条【原则】 老旧小区更新遵循政府引导、业主参与的原则。应当发挥政府指导、统筹的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实现业主自主决策、自我管理。第六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综合整治为主、拆除复建为辅的原则。应当以节能环保为宗旨,主要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未达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不得拆除复建。第七条【原则】 老旧小区更新遵循费用各担,责任各负的原则。属地政府、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和业主根据综合整治、拆除复建的不同情况各自负担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更新目标】 老旧小区更新应按照“美化、亮化

3、、绿化、整洁、通畅、平安”的宜居要求,实现“配套服务设施齐备,通信安防技术健全,维修养护管理到位”的目标。第九条【更新要求】 老旧小区更新应当以更新单元为单位,科学制定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基建管理,统一开展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第十条【更新要求】 老旧小区更新应纳入政府计划管理,优先对业主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较差或位于重要景观地段的老旧小区实施更新。第十一条【更新要求】 老旧小区更新应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镇(街)推动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发挥业主主导作用,完善专业化物业管理,确保老旧小区管理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第十二条【改建、

4、加建】 老旧小区更新中需要进行改建、加建的,应当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历史文物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历史建筑等应当按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全市老旧小区更新工作。属地政府是本辖区综合整治更新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综合整治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拆除复建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各镇(街)负责指导本辖区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更新工作。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开展业主的宣传发动、意愿征询、资金筹措、协助施工

5、等工作,依法履行业主自治责任。第十五条【部门职责】 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物业管理、公安、消防、市政园林、城管、水务、燃气、路灯、供电、电视、通讯网络、城建档案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旧小区更新工作。老旧小区更新过程中涉及到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受理审批。第三章 综合整治第四章 第一节 综合整治内容第二节 第十六条【整治内容】 综合整治的内容包括管线设施整治、环境设施整治、房屋修缮等内容。第十七条【确定整治内容】 业主或属地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根据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综合整治具体项目内容。第十八条【管线设施】 管线设施整治的内容:(一)建设、

6、更新小区管线综合沟和雨污水管道,实施雨污分流、增设隔油设备、污水检测井、化粪池及配套管线。(二)实施水、电、气一户一表改造,建设、更新供水设施及整合区域二次加压泵站。(三)建设、更新供配电设施,架空线应敷入小区管线综合沟。(四)增设室外燃气调压柜、实施燃气管道入户、光纤宽带入户以及4G覆盖建设。(五)实施地下管线普查测绘。第十九条【环境配套设施】 环境配套设施整治的内容:(一)增设、维修小区围墙、栅栏及治安门岗设施,安装符合公安技术规范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能够实行全封闭管理的,尽量实行全封闭管理。(二)新建、整修小区道路,按规范明确标识消防通道、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推行规范、智能停车管

7、理。(三)整修完善小区绿化景点及休闲、健身场所,清理地面、墙体及各种设施上的污迹。(四)增设、更新小区照明设施、消防设施、井盖、邮箱、垃圾收集设施、休闲座椅、交通护栏、交通指示标志、宣传栏等设备设施。(五)拆除小区内违法建筑、设施,恢复建筑原貌和原有规划功能。(六)建设、更新小区公共厕所,清理小区物业服务、医疗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明晰产权和使用权。(七)根据小区服务与管理的需要,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加建、回购必要的配套设施。其中,由政府出资建设的社区服务用房,产权属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且不得转让,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八)需拆除单车房的,可由相关部门确认权益后

8、进行。第二十条【房屋修缮】 房屋修缮的内容:(一)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加固处理。(二)屋面维修:维修、更新屋面防水层、隔热板、屋顶水箱、管线检查井(箱)。(三)外墙更新:清洗、修补外墙并与区域色彩风格相协调;统一雨棚、空调室外机的摆放位置及形式。 (四)楼道整治:整修楼道内墙、栏杆扶手、楼道窗、台阶、散水坡;设置、更换楼道防盗门并安装符合公安技术规范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楼宇对讲、信报箱、楼道公共消防设施、楼道节能灯具;规范线路布局。第二十一条【重点街区整治】 临街老旧小区整治应当注重优化外部空间和环境,保持区域风格整体协调。重点街区整治应当重点整治建筑外立面门窗、屋顶、墙面及装饰构件,需

9、设置沿街招牌、广告应统一规划。第二十二条【增设内容】 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增设以下项目并承担相应费用:(一)自动消防报警设施和燃气报警设备。(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三)按照相关规定增设电梯。 (四)对小区共有部位进行商业化改造,但需明确管理责任和利益分配机制。(五)其他。第二节 综合整治资金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 综合整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属地政府应组织安排开立综合整治资金管理专用账户,加强监管,专项用于核算综合整治支出。第二十四条【承担方式】 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资金采用属地政府、管线运营单位和业主各自承担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五条【政府承担费用】 属地政府应当承担以下综合整治

10、费用:(一)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担小区管线综合沟、雨污水管线和环卫设施更新整治费用;(二)编制综合整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工程概预算等所产生的费用;(三)其他应当由政府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管线单位承担费用】 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能各自承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小区公共部位自来水、供电、燃气、消防、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的整治费用。第二十七条【业主承担费用】 业主应当承担以下综合整治费用:(一)除第二十六条规定外,依据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环境配套设施整治、房屋修缮整治内容所产生的费用;(二)水表、电表表后设施,燃气立管、入户管、燃气表及户内燃气灶,热水器等设施整治所产生

11、的费用;(三)其他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第二十八条【政府补贴及退出】 属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第十九条规定的环境配套设施整治费用进行财政补贴。为建立良性物业管理机制,属地政府应逐步退出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属地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政府承担费用的其他情形】 属地政府因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决定对老旧小区的建筑外立面、屋面进行整治更新的,应承担相应费用。第三十条【专有维修资金】 业主需要对小区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整治的,专有部分的整治资金,由专有部分业主自行承担。第三十一条【业主资金分摊】 每户业主应承担的费用按照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份额分摊。实际投入资金与概算有出入的则多退少补。第三十二

12、条【业主资金缴纳方式】 业主承担的综合整治资金,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向业主逐一收取统一缴入专用账户或由业主自行存入专用账户。第三十三条【业主资金缴纳义务】 业主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交相应费用,不得以放弃使用等为由拒不承担费用。第三十四条【业主缴纳资金来源】 业主承担的综合整治资金(不包含业主专有部分的整治资金),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五条【政府扶助】 属地政府应当对持有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及确有困难的孤寡老年户承担的综合整治费用予以补贴。第三十六条【政府补贴管理】 属地政府承担的综合整治补贴资金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中解决,实行项目预算管

13、理,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查和资金审核制度。第三十七条【其他资金筹集方式】 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可以通过对口帮扶、赞助、捐赠等方式筹集综合整治资金。第三十八条【维护管养费用】 综合整治验收后,老旧小区的环境配套设施和房屋建筑的维护管养费用由小区业主共同承担。第三节 综合整治实施 第三十九条【计划管理】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应当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年度项目计划的指导下,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及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报批后实施。第四十条【制定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制定的下一年度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年度项目计划进行汇总,报

14、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第四十一条【业主自愿】 老旧小区业主需要实施综合整治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就整治模式、基本内容和资金承担方式等书面征询业主意愿,经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方可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综合整治申请。第四十二条【政府选定】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等实际需要也可以直接选定老旧小区纳入年度项目计划,但涉及需业主出资的项目应征询业主意见。第四十三条【申请资料】 业主委员会申请综合整治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老旧小区的相关证明资料;(二)业主意愿情况证明资料;(三)综

15、合整治项目和资金承担方式等基本内容;(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四十四条【综合整治的组织】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应在综合整治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开展综合整治的相关工作。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业主自治组织或由居委会依相关规定代表业主开展相关工作。第四十五条【审核】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对综合整治申请进行审核,根据业主意愿比例、整治更新的必要性、资金投入计划等因素决定是否纳入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十六条【计划批复及公示】 年度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当年年底书面通知已纳入计划的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管线运营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纳入年度

16、计划情况在小区现场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房屋安全普查】 已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在综合整治前组织对房屋安全进行全面普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综合整治或拆除重建。涉及地质灾害方面的处理整治另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组织宣传动员】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综合整治实施前组织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第四十九条【组织开展】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成立专项项目组织,按照法定程序统一委托规划、设计等专业机构,征求相关管线运营单位意见后编制小区更新单元规划和工程概预算,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报批。第五十条【实施计划

17、内容】 更新单元规划、工程概预算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组织编制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实施主体;(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规划设计方案;(五)工程内容及进度安排;(六)资金筹措方式;(七)施工单位确定方式;(八)管线运营管理单位承诺函;(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五十一条【征询意见】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计划应当征询相关部门和管线运营单位的意见。相关部门和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之日起20日内给予答复。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根据答复意见对实施计划进行修改完善,不能采纳的意见,应当与相关部门和管线运营

18、单位协商处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落实资金】 实施计划确定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按照本办法落实政府补贴的综合整治资金。第五十三条【实施计划报批】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将综合整治实施计划报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后,由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组织实施】 综合整治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根据计划组织、监督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五十五条【业主配合】 业主应当在综合整治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方便,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不得无故阻挠和妨碍。第五十六条

19、【后续管养】 综合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管线综合沟移交属地政府指定的专业公司进行管养,其他设施移交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辖区居委会。第五十七条【后续管理】 老旧小区实施综合整治后,各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在敷设管线时应将管线规整到管线综合沟内,不得架空布置。第五十八条【归档】 综合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相关部门和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及地下管线普查测绘成果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三章 拆除复建 第五十九条【拆除复建的条件】 老旧小区竣工时间超过25年或竣工时间未超过25年但是存在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或基础设施严重落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方可申请拆除复建。已按本办法完成了综合整治更新的

20、老旧小区在综合整治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拆除复建。第六十条【基本原则】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遵循“业主自愿、自主决策、自筹资金、委托代建”的原则。第六十一条【基本要求】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并由业主自行承担复建费用。第六十二条【复建主体】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主体为全体业主,由业主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单位作为开发代建单位,也可以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形成单一主体,由市场单一主体作为开发代建单位。第六十三条【保障机制】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应以开发代建单位名义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项目用地不得抵押、转让。属地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保障开发代建单位开发建设业主回迁安置房。第六十四条【

21、规划方案申报】 复建规划方案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后方可申报。复建规划方案应满足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六十五条【筹资方式】 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复建资金:(一)业主共同出资;(二)业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三)业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第六十六条【房屋合法性认定】 老旧小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登记或相关部门确权认定的面积为准。第六十七条【新增计容比例】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新增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有拆除合法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0%,其中用于电梯等功能性配套设施部分不得低于新增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

22、,且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老旧小区拆除复建应当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可视情况配建适当比例的邻里中心、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第六十八条【地下空间使用】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应在保证周边现有建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下)空间资源,鼓励建设立体智能停车设施。第六十九条【土地政策】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土地使用年限重新起算。不改变原土地使用功能的不计收地价,如改变使用功能则应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地价。第七十条【整合重建】 竣工时间不超过25年的老旧小区,因城市规划的需要,与相邻待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整合更有利于城市景观和风貌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纳入该城市更新项目更新单元规划合并研究,一并

23、拆除重建。但该老旧小区用地面积不计入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更新项目用地规模。第七十一条【独立式住宅】 独立式住宅拆建可按照珠海市独立式住宅危房拆建规划管理规定执行,若需按照本章规定拆除复建的,只能建设多、高层单元住宅,并需满足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危房处理】 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除的单栋建筑物,按照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其他情形】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旧小区房屋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第七十四条【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老旧小区拆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法律责任】 业主未在规定

24、期限内缴交综合整治更新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缴并可以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督促,仍不缴纳的,相关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十六条【规定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整治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严禁事项】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25、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不适用范围】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第七十九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指“属地政府”是指本市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第八十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指“专有部分”是指属于业主独立所有,由业主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第八十一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第五十九条 “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是指房屋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第八十二条【其他情形】 属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第八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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