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指南之欧阳化创编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时间:2021.02.12创作人:欧阳化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
2、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5.完税凭证(原件);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三、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
3、齐之日为受理日。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
4、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9)代理申请或代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代理人
5、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监护人代为申请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
6、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二、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三、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
7、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
8、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四、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
9、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0、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9)代理申请或代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
11、或者认证;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监护人代为申请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
12、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二、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继承、受遗赠或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三、提交资料及要求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作价出资
13、(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14、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四、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15、权(注销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登簿二、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三、提交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
16、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依职权注销登记需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二、申请主
17、体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三、提交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含经确认的楼幢、房屋测绘信息表);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8.相关税费完税凭证(原件);9.派出所出具的坐落证明和分层分户定位表;10.物业维修基金缴费凭证;11.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12.法律、
18、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四、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变更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申请主体。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
19、人一人或多人申请。三、提交资料及要求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
20、房屋灭失的材料;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
21、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四、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二、申请主体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及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三、提交资料及要求1 不动产登记申
22、请书(原件);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
23、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企业转制的提交企业转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转制的证明文件(原件);9企业因破产而
24、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原件);10.因划拨、移交取得的房屋应提交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11.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1)单位房改福利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购房协议、购房人员名单;(2)夫妻离婚涉及共有房屋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记载有关房屋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房屋为政策性住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变更批复及清单;(3)因政策性住房退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同意退房批复、退房协议书;(4
25、)因拆迁赔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和安置单;(5)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屋的,或权利人自行委托拍卖的,提供拍卖公告、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6)房屋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7)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8)非法人企业、组织转移房屋的,提供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四、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26、。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登簿二、申请主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三、提交资料及要求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
27、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8、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依职权注销登记需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九、地役权首次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二、申请主体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三、提交资料及要求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4 地役权合同(原件);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
29、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四、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十、 地役权变更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二、申请主体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三、提交资料及要求1
30、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5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
31、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四、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十一、地役权转移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二、申请主体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四、提交资料及要求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5 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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