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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docx

1、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漳州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都市规划治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方法、漳州都市总体规划(调整)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各项建设工程。第三条 编制操纵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都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操

2、纵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表一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试行序号图纸图纸内容图纸比例1规划说明书说明工程的规划设计依据;用地现状的条件分析;规划原那么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系统规划;要紧技术经济指标,一样包括: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平均层数、各类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面积居住区、小区、组团公共绿地面积单列、绿地率、停车面积、停车率地面、地下分开、人防地下室的面积、居住的总户数、总人口、配套设施明细表。2建设用地位置图标明工程

3、项目位于都市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1: 20003建设用地现状图标明自然地势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红线图、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操纵线。1: 5004规划总平面图标明用地边界折点坐标;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畴,确定要紧出入口方向;相邻道路红线、道路名称和宽度;道路中心线与建筑红线距离;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与周边现状建筑物、规划建筑的相对关系和建筑间距;周边现状建筑、规划建筑的层数、性质及高度;拆迁范畴和应拆除的建筑;道路中心线交点标高、地下室范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等,以及公共

4、服务配套设施、公用市政配套设施和消防设计,如:小学、幼儿园、公共停车场、公厕、居委会、垃圾收集点、二级生化设施或化粪池、煤气站、变配电间所、消防水池等等的位置。1: 5005重要地段的空间分析、都市设计分析图沿街单体建筑标准层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图、立央图、剖面图建筑总高度、彩色成效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成效。1: 200以上6绿化规划图标明各种绿地位置、面积、尺寸。1: 5007道路交通规划图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8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操纵高程,室外地面规划标高。1: 5009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标明各类市政

5、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竖向位置,各种管道总进出管的管径、位置,要紧操纵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容积。1: 500第四条 在漳州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发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畴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要紧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差不多原那么,参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专门用地(D);十水域或其它用地(E)。第六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

6、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样,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

7、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包括市属办公用地C11,非市属办公用地C12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C21、金融业C22、保险业C23、服务业C24和旅社业C25和市场C26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C31、文化艺术团体用地C32、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影剧院用地C35和游乐用地C36;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用地C41和体育训练基地用地C42,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院用地C51、卫生防疫用地C52、休疗养用地C53,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用地C61、中等专业学校用地C6

8、2、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C63、专门学校用地C64、科研设计用地C65,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七文物古迹用地C7,指经批准的具有爱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第八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差不多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

9、等环境有严峻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九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一般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为主的储存一样物资的一般仓+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三堆场用地W3,指露天存放物资为主的仓库用地。第十条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都市对外交通运输极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二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用地T21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T22、长途客运站用地T23、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三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四港

10、口用地T4,包括海港用地T41和河港用地T42,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操纵范畴用地。 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一道路用地S1,指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1、次干路用地S12、支路用地S13和其它道路用地S19,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二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广场用地S21和游憩集会广场用地S22,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

11、停车库用地,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1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治理修理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用地U11、供电用地U12、供燃气用地U13和供热用地U14等;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用地U21、客货运交通用地U22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U29;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 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处理用地U41、粪便垃圾处理用地U42;五施工与修理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

12、工及养护修理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第十三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的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及其范畴内的水域。包括各类公园G11和街头绿地G12;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G21和防护绿地G22。第十四条 专门用地D,指专门性质的用地。一军事用地D1,指直截了当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二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机构及其生活设

13、施等用地;三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爱护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中的行政办公用地C1;四保税区用地D4,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用地;五农业爱护区用地D5,指政府规定、地点划出的永久性农田爱护用地;六风景区用地D6,指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区用地;七自然爱护区用地D7,为爱护动、植物种群而设置的国家级、省级自然爱护区用地。第十五条 水域和其它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一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二耕地E2,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E21、灌溉水田E22和其它耕地

14、E23;三园地E3,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四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五牧草地E5,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六村镇建设用地E6,指都市规划区内的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七弃置地E7;八露天矿用地E8。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对周围环境的阻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专门情形,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凡用地单位征

15、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为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畴或未拓宽部份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广场、河道或绿化带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应将道路全部代为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运算。第十七条 依照漳州市现状,按照漳州都市总体规划,漳州市都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操纵指标进行规划建设治理。具体划分如下:三类建设区新区5.3平方公里:九龙大道环城东路以东,东三号路以西,迎宾路以南,江滨路以北。二类建设区:除三类建设区和一类建设区以外的建设区。一类建设区内含历史文化名城爱护区:东至新华南路,西至钟法路、

16、南台路,南至澄观道,北至胜利西路。第三章 建筑容量操纵指标第十八条 漳州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漳州都市总体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量操纵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操纵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三、四、五的规定适当调整。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及总平面设计等。第二十一条 表三、四、五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

17、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应将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各种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操纵指标。第二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三、四、五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文、教、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三、四、五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操纵指标。第二十三条 在一类建设区中心

18、地段及市区内建筑较密集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可依照都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操纵指标适当上浮10-20%。第二十四条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未超出其规定值,但申请扩建、加层对原总平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能进行建设。建筑的修理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否那么,应视为加层或扩建。建筑加层、扩建改造,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3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

19、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确实不阻碍都市规划实施的,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差不多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形,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专门情形,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二十六条 市区一类地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和绿地的,在

20、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表六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 提 供 1 平 方 米 有 效开 放 空 间 面 积 允 许 增加 的 建 筑 面 积150 m2车位/户1.01.5建筑面积80-150 m2车位/户0.5建筑面积80m2车位/户0.252.0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3-0.59说明:1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弹性指标按相应的说明进行操纵。2级别高的宾馆取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宾馆取下限配建

21、指标。3工厂办公楼包括生产办公楼、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畴内统一集中设置。办公建筑面积在20000m2的基础上,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m2,配建指标折减10%,但折减不得超过50%。 4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5级别高的医院采纳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医院采纳下限配建指标。6一类体育场馆是指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是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7集会功能为主的剧院取高值。8交通类建筑的配建指标为参考指标。具体指标依照停车需求分析结果确定。9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下限,劳动密集型

22、工业项目取上限。10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m2运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m2运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m2运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m2运算。11表七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指标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表八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表车型机 动 车非机动车机动车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铰型汽车自行车三轮车二轮摩托车备注:摩托车以自行车为基准换算当量换算系数0.71.02.02.53.51.02.53.0第四章 建筑间距操纵第二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爱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见附录三第二十九条 低层、

23、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操纵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包括两建筑夹角301、朝向为南北向的建筑走向与东西向夹角小于或等于45,下同,其间距在三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1.0倍,在一类地区不小于0.8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走向与南北向夹角45的建筑,下同)其间距在三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 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9倍,在一类地区不小于0.7倍,且最小间距不低于6米。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90两建筑夹角60在三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二类地区不小于0.7倍,一类地区不小于0.6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米。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

24、等于15米,假设大于15米,其间距按平行的操纵。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最窄处指30两建筑夹角60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操纵。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在三类地区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二类地区不小于0.8倍,一类地区不小于0.7倍。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操纵。四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且在三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4倍,在一类地区不小于0.3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同时须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山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假设有卫生间、楼梯间或其他非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那么其间距应适当增加。五不规那么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运算间距。六住宅建筑南北向布置,相邻两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时,其建筑间距按以下原那么运算:当南侧住宅建筑低于北侧住宅建筑时,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运算建筑间距,并应同时符合其它规范的要求;当南侧住宅建筑高于北侧住宅建筑高度时,应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加上南侧住宅建筑高出北侧的部分高度运算建筑间距,以上间距最小值许多于9m。 七居住区住宅建筑应幸免视线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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