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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物业管理办法.docx

1、新版物业管理办法潍坊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地包括:(一)住宅小区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二)住宅小区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三)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含增建的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第四条住

2、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第五条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按照有序畅通、安全优先、便民为本、兼顾公益以及业主自治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停车管理单位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规占用绿地停车、破坏绿地改建停车位的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影响他人通行或者影响消防安全并经停车管理单位劝阻无效的停车行为。市规划局负责增建、改建停车设施的项目审批。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停车管

3、理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市人防办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用作停车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第七条小区的停车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防空地下室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二)机械停车泊位应当有专人值守;(三)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和编号,并且不能影响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的正常通行;(四)落实监控等技防措施。第八条住宅小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小区内原则上只允许停放本小区住户的私家小型客货车,禁止停放大客

4、车、大货车;(二)已购买车库(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不得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三)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四)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五)车辆应当对号入座,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六)商业往来顾客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七)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临时泊位,占用其他业主车位临时停放的,应留好联系电话;(八)小区内的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应

5、当按停车管理单位划定的位置统一停放。第九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通过拓宽、平整、硬化小区路面或建设立体车库等方式增加停车位。对停车位特别紧张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对小区道路进行合理划线,设置停车位。停车设施改造需占用小区绿地的,可采用建设树荫车位、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面积。住宅小区内车库(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第十条住宅小区车库(位)原则按配建比例进行租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小区配套的车库(位)出售给非本小区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故意囤积车库(位),不向业主出售、出租

6、;(三)对车库(位)只售不租。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制定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向购房人明示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应明确车库(位)数量、布局、建设标准、租售比例等内容,并合理划定租售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内门店前的停车位,不得用于租售,作为小区公共停车位进行管理,由停车管理单位与业主大会参照城市公共停车场协商管理模式。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遵守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按照约定购买或租用车库(位)。因开发建设单位未制定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或相关约定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对车位租售事宜有争议的,是租是售按购房人意愿实施。第十二条对于符

7、合办理权属证书条件的车库(位),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按规定发放权属证书。第十三条小区内防空地下室允许出租用作停车的,应向全体业主开放,所得收益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应设置车辆门禁系统,建立车库(位)及使用人信息资料。停车管理单位应对小区车辆逐一登记,按规定核发停车出入卡(证)。第十五条停车管理单位应制定住宅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和停车平面示意图,在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六条对于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交纳临时停车费,价格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停车管理单

8、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对临时进出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停车管理单位可从临时停车费中提取不高于40%的管理费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清运车、工程维修车、为业主和使用人服务的送货安装车等车辆进入小区,不得对其收取停车费。第十八条业主进入住宅小区长期停放车辆的,应事先购买或租用车库(位)。未购买或租用车库(位)的,作为临时进出小区车辆管理。未购买或租用车库(位),而又拒绝支付临时停车费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禁止该车辆进入小区。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内车库(位)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车库(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

9、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应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停车管理单位参考车位租赁费标准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第二十条业主在住宅小区内停车,无论车库(位)(不含地上封闭式独立车库)是出售还是出租,均应向停车管理单位交纳停车服务费。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停车管理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设置的车位,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进行管理的,可从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不高于40%的管理费用。停车管理单位提取管理费用后,业主

10、不再另行交纳停车服务费。第二十一条车库(位)销售及出租收入归有处置权的产权单位所有,由其支配;停车服务费归停车管理单位所有,用于停车管理服务支出;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提取停车管理单位的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属小区公共收益,可用于划转维修资金公共账户、业主委员会办公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需要。第二十二条属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库(位),应交纳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产权单位与停车管理单位参照政府指导价格协商确定。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与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标识牌,公布车库(位)售价、租赁费标准、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

11、停车服务费标准、临时停车费标准以及服务电话等内容。第二十四条停车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大会委托,管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设置的车位以及临时进出小区车辆的,应对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单独建账,并每年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有乱收费、收费不开财税部门统一票据等行为。停车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停车管理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与其招投标、资质办理、评优评先等工作挂钩。第二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对车库(位)只售不租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第二十七条业主恶意堵塞小区出入口和占用消防通道的,由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住宅小区不具备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业主大会召开不成功、业主委员会未组建或不能履行职责等情况下,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决定。第二十九条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居委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021年2月14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2月15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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