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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x

1、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甘肃省范围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属地管辖、先照后证、一审一核、一地一证的原则。第四条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外设立专门的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

2、品的。(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三)在商场、超市内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经营的。(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五)无实体门店但有食品贮存场所,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三)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

3、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负责指导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除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外,其他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四)不设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五)下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受上级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六)甘肃矿

4、区、东风场区、兰州新区食品经营许可,由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维护、运行以及权限分配。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登录“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企业端)”,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补办、注销、换证、撤回和许可信息的查询等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录“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食药端)”,完成对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的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制证、归档业务处理和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5、、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一)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

6、小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校外托护点(小饭桌),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

7、品制售(不含压力容器制作的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制售的具体品种由各市(州)局提出并报省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8、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

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等文件;(四)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五)产权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

10、地址(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方法等材料。提供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的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服务而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生产者或供应商签订的食品贮存服务、运输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供核查人员审查。申请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的,应提交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协议。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设施设备的图像资料。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11、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人员应当与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

12、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

13、门机构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工作,办理流程为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核-审批-发证。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必要时,许可机关应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指派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下级机构负责现场核查工作。食品经营许可受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第十七条核查人员应在接到现场核查

14、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认真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见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期限超过10日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核查人员在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后上报许可机关。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意见。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

15、法定要求但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再次核查,经现场核查合格的,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并上报许可审查机关;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上报许可审查机关。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必要时,负责人可另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签署核查意见后,应当在2日内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上报许可审查机关,并将现场核查信息录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录入时,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尾页(签字页),扫

16、描上传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第十八条核查人员现场核查时应该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并将照片与现场核查信息同时录入、上传至食品经营许可系统。食品销售场所分别从门面正面、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分别从门面正面、厨房布局、主要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一)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及保健食品)的;(二)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场所布局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

17、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一)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对受理审查人员提交核准的事项和现场核查人员提交的现场核查信息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审批。(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现场核查、审核、审批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审批机构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

18、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凭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受理申请人员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

19、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审核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甘肃省代码、2位市(州)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

20、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在经营场所外设置贮存场所(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该在正、副本中载明贮存场所具体地址。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管责任人为负责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的人员。当日常监管责任人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时,通过签章变更的方式直接在许可证上更换日常监管责任人。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21、,在食品经营者的仓储场所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配送车辆携带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二十九条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不在同一个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辖区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证,同时告知贮存场所所在地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贮存场所进行监管。第三十条受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场所要公示申请许可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等内容,免费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文书,并提供网上下载申请

22、文书格式服务。第三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标准和样式,统一印制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样式,负责印制、发放与管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撤销、换证申请书及现场核查表等相关文书。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第一节变更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门牌号

23、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社会信用代码等变更项目,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贮存场所地址发生变化的,或者食品配送车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食品配送车辆停止经营活动的,要及时交回“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销车辆编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限与原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许可证编号不变。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向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

24、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三)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三十五条申请变更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后,凭注销证明向需变更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整改措

25、施,并向受理变更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二节延续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三)原许可项目核准的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四)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五)食

26、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三十八条受理延续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三十九条原发证部门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审核原许可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是否有变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变更;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按照本办法进行编号的,证号不变,发证日期按照延续申请核准之日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

2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三节 补办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补证申请书;(二)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污损的,应当提交污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补办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污损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补办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

28、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四节注销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四十二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

29、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

30、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并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四十六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进行检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第四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31、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第四十八条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第四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一)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五)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六)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章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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