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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修订》.docx

1、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修订昆山市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6年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昆山市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根据城市实际发展情况和交通发展目标,将市域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老城区、花桥(轨道交通沿线)、千灯古镇、锦溪古镇、周庄古镇范围的主要城镇综合单元(8个); 二类区:中心城区范围的工业单元、部分城镇综合单元(含陆家、千灯、淀山湖、锦溪、周庄、巴城镇区)(30个); 三类区:市域范围

2、内除去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其他规划单元(44个); 具体分区见附表2-1和附图2-1。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第四条 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1的规定。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各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不得低于同期配建规模。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

3、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若有特殊需求,可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按各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集中统一建设停车设施。第七条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标准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第八条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各类城市交通设施或交通枢纽,特大型、综合型建筑项目、特殊区位开发建筑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

4、城市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它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通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的停车需求预测初步确定配建标准,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第一十条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停车位配建数量。第一十一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立体停车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采用二

5、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第一十二条 新建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居住、办公、娱乐等建筑物采用机械式停车位的,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需按80%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泊位数,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第一十三条 住宅区地面停车场应有绿化种植并设置植草砖等透水地面。低层住宅区除少量访客停车位外不宜设置地面停车场地;多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小高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10%。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

6、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和内部道路设置停车位。第一十四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与停车位泊位数相匹配。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第一十五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满足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第一十六条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可能。其

7、中,位于本标准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一类区和二类区各开发项目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结果,在用地范围内适当预留公共自行车停车位,并为公共自行车运营提供便利。第一十七条 建立公交场站与折减停车设施的联动制度,将建设项目配建公交场站与停车位折减挂钩,鼓励建设项目“贡献”公交场站用地,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可进行折减,累计折减泊位数参照附录3中附表3-2。配建停车泊位折减的建设项目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具体折减停车泊位数以交评论证结论为准。

8、第一十八条 对于公交走廊沿线区域内的非综合开发建筑物,其所处地块50%以上用地面积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站、大型公交首末站出入口直线距离300米之内,停车泊位数量按90%折减。第一十九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在充分考虑车位可以共享的情况下,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商住类建筑不得进行折减。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涉及的停车泊位数量折减不得重复叠加,不得超过单条规定的最高折减数。第二十条 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进行设

9、置,并不应多于20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和出租。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录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第二十二条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但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存在停车需求的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第二十三条 同一属性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按其规模面积计算,不再按项目内部功能分算(如宾馆内办公、商务、餐饮等);不同类别属性建

10、设项目(如商住、商办等复合功能)按不同属性的规模面积分别计算后累加。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第二十五条 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应做好预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更好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对昆山市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5)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涉及第二十五条“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应做好预留”修订为“鼓励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其中新建住宅停车场、

11、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须按停车位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进行配建,剩余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2016-10-14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本指标分类、 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第二十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等规定,平面设

12、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引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配建的停车场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其安全、实用。为了杜绝擅自停用、改用停车场(库)行为,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2015年6月1 日起施行,原昆规201166号、原昆规201188号文件同时废止。附录1 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1)住宅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1。表1-1住宅类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类别单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

13、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独立式住宅户2.02.02.01.0普通住宅S建90100 m2建筑面积1.01.21.21.590S建144100 m2建筑面积1.01.01.21.51444000 m2)100 m2建筑面积1.21.61.82.03.53.53.0小型餐饮、娱乐(建筑面积4000 m2)100 m2建筑面积1.01.21.51.53.53.53.0宾馆与酒店三星级及其以上酒店100 m2建筑面积0.50.60.50.60.40.40.4三星级以下、经济型酒店100 m2建筑面积0.40.50.40.50.40.40.4服务网点营业厅100 m2建筑面积0.8

14、1.01.54.03.53.5注: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其配建标准参照三星级及以上酒店指标执行。(5)医院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5。表1-5医院类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单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综合型医院100 m2建筑面积1.21.51.31.52.52.52.0专科医院100 m2建筑面积0.81.01.21.22.52.52.0社区医院100 m2建筑面积0.80.91.01.02.02.01.5疗养院100 m2建筑面积0.50.60.60.71.51.51.0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置救护

15、车位。(6)学校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6。表1-6 学校类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单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幼儿园教职工停车100学生2.53.03.03.010临时停车100学生1.52.02.02.010小学教职工停车100学生5.05.55.55.530临时停车100学生2.02.52.52.510初中教职工停车100学生5.05.55.55.540临时停车100学生1.52.02.02.010高中教职工停车100学生5.05.55.55.540临时停车100学生1.01.01.01.0大中专院校100学生5.56.06.06.550注

16、:临时停车位指标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7)工业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7。表1-7 工业类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单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工业厂房100 m2建筑面积0.30.40.30.32.0仓储物流100 m2建筑面积0.40.50.40.41.2注:工厂办公类建筑单独核算,配建指标参照科研与企业办公类标准执行。(8)园林场馆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8。表1-8 园林场馆类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单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影剧院电影院、剧

17、场、音乐厅等100座位3.03.53.54.0303030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100 m2建筑面积0.50.60.60.85.04.54.0会展场馆展览馆等100 m2建筑面积0.81.01.01.25.04.54.0体育场馆训练场馆、健身中心100 m2建筑面积1.01.21.21.53.03.03.0游憩场馆旅游景点、游乐场公顷占地面积20252530202015公园广场公顷占地面积8121015151010注:游憩场馆的停车配建指标应进行专项研究,上表为建议值。(9)交通枢纽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9。表1-9交通枢纽类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单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

18、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客运场站汽车站年平均日发送每百位旅客0.51.01.01.03.03.02.5火车站1.01.21.21.53.53.53.0货运场站货运站、物流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行业规范予以确定注:交通枢纽类配建指标为建议值,其配套停车设施应结合周边轨道交通车站、道路情况、公交服务水平予以确定;部分P+R停车换乘需求较强的公交枢纽可考虑配建公共停车场,标准参照汽车站。(10)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10。表1-10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大类小类计算单位特殊车位停车配建指标(车位)装卸出租大巴居住普通住宅10000建筑面积0.5酒店式公

19、寓10000建筑面积0.5办公商务办公10000建筑面积0.50.5商业大型商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10000建筑面积0.51.0大型超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10000建筑面积5.05.0其他商业、超市10000建筑面积0.51.0农贸市场、批发市场10000建筑面积5.0医院综合型医院10000建筑面积0.51.0专科医院10000建筑面积0.51.0社区医院10000建筑面积0.21.0服务类大中型餐饮娱乐(建筑面积大于4000)10000建筑面积1.01.0小型餐饮、娱乐(建筑面积小于4000)10000建筑面积0.51.0三星级及其以上酒店10000建筑面积0.50

20、.51.0三星级以下、经济型酒店10000建筑面积0.50.50.5园林场馆影剧院10000建筑面积1.01.0图书馆、博物馆10000建筑面积1.01.0展览馆10000建筑面积1.02.0体育场馆10000建筑面积2.02.0注:特殊车辆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应考虑停车分区和轨道站点的影响;特殊车辆停车位不得按照车型折算计入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11)其他车型车位的换算系数参照表1-11。表1-11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或自行车车位的换算值车型车位换算值机动车微型车0.7小型车1.0中型车2.0大型车2.5非机动车自行车、助力车1.0三轮车2.5附录2停车分区说明(1)停车分区表附表2-1停车分区

21、表(规划单元)分区单元编号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主导功能备注一类区A01东环城河沪宁铁路叶荷河北环城河城镇综合老城A03(1)青阳路朝阳路东环城河太仓塘城镇综合A05(1)柏庐路沪宁高速小澞河沪宁铁路城镇综合D07(1)徐公桥路绿地大道集善路沪宁高速公路城镇综合商务城D08(1)市界绿地大道徐公桥路沪宁高速公路城镇综合F03(1)黄埔江路淞南路苏虹机场路宏洋路城镇综合千灯古镇区F15(1)邵泉港路南新路昆周线普庆路城镇综合锦西古镇区F21市界市界市界急水荡城镇综合周庄古镇区二类区A02叶荷河沪宁铁路苏州东绕城马鞍山路城镇综合A03(2)青阳路沪宁铁路东环城河朝阳路城镇综合A04(1)小澞河沪宁高速江

22、浦路沪宁铁路郊野A05(2)长江路沪宁高速柏庐路沪宁铁路城镇综合B01青阳港沪宁高速小澞河沪宁铁路工业综保区B05洞庭湖路昆嘉路青阳路太仓塘城镇综合B06东城大道昆嘉路洞庭湖路太仓塘城镇综合B09东城大道沪宁铁路青阳路昆嘉路工业B11(1)黄浦江路太仓塘长江路城北路城镇综合B14(1)黄浦江路城北路长江路杨林塘城镇综合C01长江路北环城河张家港城北路城镇综合C02叶荷河马鞍山路斜泾中心河张家港城镇综合C03斜泾中心河马鞍山路苏州东绕城城北路城镇综合C04(1)长江路吴淞江小澞河沪宁高速城镇综合C11苏州东绕城城北路鳗鲤湖临湖路城镇综合D01夏驾河沪宁高速青阳港沪宁铁路工业D02顺扬新开河沪宁高速夏驾河沪宁铁路城镇综合D03东城大道吴淞江(老)黄浦江路沪宁高速城镇综合D04吴淞江(老)吴淞江吴淞江(老)吴淞江(老)郊野D05集善路绿地大道东城大道沪宁高速城镇综合海峡两岸商贸区D06市界吴淞江吴淞江(老)绿地大道城镇综合外包服务基地D07(2)徐公桥路市界集善路绿地大道城镇综合商务城D08(2)市界市界徐公桥路市界城镇综合D08(1)以外地区D09徐公桥路沪宁高速顺扬新开河沪宁铁路更新E01长江路港浦路江浦路吴淞江城镇综合E02长江路机场路江浦路港浦路城镇综合F03(2)市界淞南路黄浦江路机场路城镇综合含石浦F09曙光路盈湖路黄浦江路北苑路城镇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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