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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期末考试工作流程.docx

1、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期末考试工作流程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期末考试工作流程电大期末考试是我校主要的考试。电大学生在学期结束时参加学业考试。该考试由中央电大统一组织,实行统一时间、统一试卷、统一评分标准的“三统一”,一年举行两次,考试时间一般在元月和7月进行。分开放教育本科、开放教育专科、成人专科三种类型,分别使用1字头、2字头和3字头卷号试卷。5字头为开放教育本科、开放教育专科的省开课,7字头为成人专科的省开课。省开课的考试我校安排与中央电大统一考试同步进行。电大期末考试由各个分校、工作站组织,在经过审批的考点实施。期末考试在1月和7月进行(即教学校历的第二十周末)。1.1 电大期末考试电大学生选修注册

2、课程后,分校按照学生选修的课程进行报考,订卷,省校汇总订卷并向中央电大统一订卷,省校按照分校报考情况进行考场编排,分校按照编排结果打印考场编排、考生考试通知单、门贴、座位号等,组织考前教育、安排布置考场、落实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等准备工作。省校按照中央电大统一考试要求,统一时间、统一试卷,由省校统一组织,分校和各个考点具体实施考试。考试结束试卷统一集中交到省校,由省校统一组织评阅。1.1.1 考点的设置与申报1.1.1.1 考点的设置原则与要求1.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及以上城市。本科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级(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电大所在城市的区、县级)及以上城市。2. 一个县只能设

3、置一个考点,由县电大统一组织管理。3.一个地(市)所在地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考点,在校生人数超过500人(未达到1000人)的,允许增加一个考点;在校生人数超过1000人的允许增加两个考点;由地(市)电大统一组织管理。4.省级电大的直属部(学院)、行业分校(工作站)在省级电大所在城市原则上设置1-5个考点,由省级电大统一设置、协调管理。5.考点设置要有利于省级电大的有效管理,做到有申报、有备案,由专人负责。6考点设置要严格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并要建立考点设置和管理档案。1.1.1.2 考点设置的条件1.所申报的考点必须具有中央电大正式批准的开放教育教学点的资格。2.考点所在地交通便利,标志明显,

4、周边环境良好,无噪音、光线等干扰。3.考点内的考试区域易于与其他区域隔离,便于设置明显的警戒线。4每个考点考场数原则上不低于10个标准考场。标准考场的基本要求为:考场的桌椅应符合成人考试的特点;每个考场容纳考生人数25或30人;考生座位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原则上前后左右间距应在80公分以上;考场采光、通风、保温等基本条件满足考试要求。5每个考点原则上具有能容纳30人同时上机考试的计算机教室。6考点应具有独立存放试卷的保密室、保密柜,设置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设施齐备。7申报本科考点的县级电大在校生不少于100人。1.1.1.3 考点申报程序1.考点申报:符合考点条件的分校电大要填写广播电

5、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申报表(一式三份),向省级电大提出考点设置申请。2.考点初审:省级电大要根据考点设置原则和条件,对申报的考点进行实地考查,合格者由省级电大签署初审意见,上报中央电大审批。3.考点审批:中央电大对省级电大上报的考点进行终审,签署意见并备案后,将审批意见反馈省级电大和考点。4.考点撤消:由省级电大批准,报中央电大备案。1.1.1.4考点申报要求1.每年春季的3月15日至3月31日,秋季9月15日至9月30日为新考点的申报时间,逾期不予办理。2.拟申报新考点的要填写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设置申报表和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汇总表。省电大在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

6、初审,初审合格上报中央电大;中央电大审查合格者,由中央电大授牌,并将所有考点在中央电大电大在线平台进行公示。1.1.2 考试安排教务处在教学校历的第七周前公布本学期考试安排,考试安排分开放本科、开放专科、成人专科三个考试安排通知,考试安排电子稿通过贵州电大在线考试信息、考务邮箱、考务QQ群等发布,纸质文件随即邮寄到各个分校、工作站。1.1.3 试卷的征订分校、工作站在接到考试安排通知后,通知学生报考,教学班将学生报考数据汇总后,报分校考务部门,分校考务部门汇总全分校数据后,将汇总数据以考点为单位,按照考务要求进行折算试卷袋数,经过反复核对无误后,打印订卷单,并经分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在教

7、学校历的第十三周前送达教务处,试卷订单电子版同时发送教务处考务科。1.1.4 试卷的领取、运送和保管1.1.4.1试卷的领取在考试前四五天分校两名考务人员持分校领卷证明到省校考务科保密室,经考务科人员查验证件合乎要求后,按照订卷清单清点试卷,清点无误后,进行打包、铅封,交接双方在试卷交接记录单上签字,分校领卷人员用专车将试卷直接运送到分校,经分校主考检查铅封完好、试卷数量、试卷袋完好等无误后,分校主考以文字形式传真反馈教务处,确认试卷到点安全、数量准确无误。1.1.4.2 试卷的运送1、邮寄试卷必须采用机要交通方式。2、采用汽车运送试卷应配备专车、专人,每车不少于两人。在试卷运送途中,严禁搭载

8、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物品,并做到人卷不分离。 3、通过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运送试卷,必须两人以上押运,并做到人卷不分离。1.1.4.3 试卷的保管1、启用前的考试试卷必须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保密室内。房间必须是钢混 (或者砖混)结构,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保密室或保密柜配备双锁,钥匙由两人分别掌管。2、考点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3、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试卷袋数,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受和发放记录。4、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须报告考点主考,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5

9、、发现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考,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1.1.5考点布置及工作人员配置规范1、考点大门处应挂有明显的“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的横幅或标志。2、考场周围划定警戒线,应有专人把守,考试期间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考场外应安排工作人员维护考场外秩序。3、点内醒目处,应张贴“考试时间安排表”、“考点平面图”、“考场安排示意图”、“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纪律”、“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4、考点应设置“考点办公室”、“问讯处”、“医疗室”;“车辆停放处”、“厕所”等设施有明显的标志。5、各考场门上应张贴考场号

10、、考试科目、试卷号、考试时间等有关考试信息。 6、每个考场应按标准人数25或30人安排,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课桌反向摆设,原则上前后左右间距在80公分以上。每张课桌上应张贴规范座位号。7、各考场应设置物品专放桌,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8、考场卫生、整洁,通风、采光好,墙上、桌上不许留存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课桌内要求无废纸、杂物,地面干净。9、考点安全设施齐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0、考点设置主考1人,副主考1-2人;每标准考场设置2名监考人员;另设置若干考试工作人员,参加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并维持考场外的秩序。11、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结合当地情况,提供其他设施和配置

11、人员。1.1.6 考试工作人员管理1.1.6.1 监考人员的聘请与培训在考试前一周,主考根据考试规模,考场数量,聘请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忠于职守,自觉抵制一切舞弊、违纪行为和不良风气的同志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遇有亲属参加考试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监考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在考试前一二天进行监考人员培训,由主考组织培训考试程序、考试操作规定、考生违规处理的规定、考场纪律、监考工作要点等监考工作要求。1.1.6.2 考试辅助人员的安排为了保证考试施测的顺利进行,还需要配备考试保卫人员、考试后勤人员、机考技术人员、流动监考人员等。考试保卫人员负责考场治安、试卷保密室值班以及警戒线值

12、班;考试后勤人员负责考场布置,考点标语、考场指示、考场通报等的张贴;机考技术人员负责机考计算机的调试、安装,机考的技术保障;流动监考人员职责是负责考场外的秩序维护,督促协助考生准确进入自己的考场,组织考生有序地退出考场,负责考场与主考的联络工作,随时接应场内监考特殊情况的发生,代替场内人员监考,勤巡视、勤了解,有问题及时向主考报告。1.1.7 考试施测1.1.7.1 考试施测步骤一、考前1、考前三十分钟,监考员到考点考务办公室报到,接受主考工作指示。每考场监考员两名,分组领取任务后,监考员及时核对时间,佩带监考标志牌。2、监考员领取试卷,仔细核对试卷袋封面的科目名称、课程代码、考核形式和试卷份

13、数,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查验无误后办理试卷领取手续,直接带试卷到考场。3、考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到达考场。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关闭通信工具,不得吸烟、看报、聊天等。要检查考场布置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更正。4、组织考生有序入场,对号入座。检查考生所持考试通知单、学生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考试通知单上的考场号、考试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相吻合。5、监考员务必做好考前清场工作,严禁考生携带书刊资料、夹带、通讯工具、危险品等一切违禁品入场。对随身携带上述物品者,令其立即存放在指定地点;警告不听者,当场予以没收。6、宣读考生守则、考场纪律及其它注意事项,提

14、醒考生做好考试准备。7、考前五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核对试题科目是否与考试课程相符,检查份数、页数及答题卡是否准确。8、需使用答题卡的考试,监考员应于考试正式开始前先行下发给考生,督促考生正确填涂姓名、学号、课程名称、课程号、座位号、试卷号等。9、发放试卷,提醒考生填写姓名、学号,看清试题和答题方式。二、考中1、开考信号传出后,宣布考试开始,通知考生当场考试结束时间。2、检查考生试卷和答题卡上填涂的姓名、学号、课程号及其它信息是否准确、完整。3、全面清场,做好有关违禁用品的收缴清理工作。4、监考员须密切关注考场纪律,对考生违纪舞弊行为要及时制止;警告不听情节严重者,监考员要如实记录。5、开

15、考三十分钟后,不得允许迟到考生以任何理由入场;对要求提前退场的考生,须核对其试卷份数、页码、答题卡及草稿纸等,确认无误、无缺损后方能允许其离开考场。6、考试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对上级领导和巡视员的监场检查应积极配合。7、考试中遇考生突然病痛,且短期内不能缓解,无法继续考试,应立即设法救治。8、终场前十五分钟,提醒考生做好交卷准备。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宣布考试终止,令考生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迅速离场。提醒考生不要带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三、考后1、监考员验收试卷和答题卡,检查考生填涂项目是否有遗漏。对未参加考试的缺考生,应按规定在其试卷、答题卡和有关记录上作明确标记

16、。2、监考员收齐试卷和答题卡,依序分别单独密封、装订、入袋,贴好密封条,两人分别签名后交回保密室。1.1.7.2 考场规则1、考试开始前15分钟考生凭考试通知单、学生证或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考试通知单和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各种通讯工具。参加闭卷考试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已携带入场的应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可携带该考试科目规定允许的相

17、关资料。3、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听力考试开始至结束,考生不得进出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4、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5、考生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指定内容(如姓名、学号等)。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学生证号、姓名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6、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题卡)按具体要求执行。7、考生不得询问

18、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8、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严禁夹带;严禁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9、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10、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11、留考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与其他考生或场外人员接

19、触。1.1.7.3 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考生违规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单”,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3、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4、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5、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6、不服从监考人员管

20、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7、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的;8、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9、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10、通讯工具未关闭的;1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的;12、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13、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试卷,均按此条规定处理。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

21、弊处理;该科目停考一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作弊”。1、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5、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9、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10、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

22、雷同答卷的,按此条规定处理。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考各门课程成绩,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分别记录“替考”或“违纪”,其他课程记录“零分”。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2、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由基层电大报学籍所在电大批准开除学籍。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一次以上的;2、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3、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4、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2次(含2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

23、1、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2、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三)在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参加考试的。第六条 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和学籍记录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第七条 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对以上各条处理,考试管理部门必须做好记录,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告知考生。对开除学籍的学生通告其所在单位。1.1.8 考后工作1.1.8.1 试卷整理与回送考试结束后,考务人员全面检查试卷密

24、封情况,按照考试安排清理全部试卷,避免出现遗漏上交试卷。要求分校考务人员按照回卷清单清理试卷以及有关考试数据,即按考试科目清点试卷袋数、份数,清点课程论文以及清单,清点无纸化考试数据盘。在考试结束后,要求考点在考后第一天将清点好的试卷以及清单送到分校,分校清点、办理交接手续。要求分校在考试后第二天内,将清点后的试卷及考试数据,送达省校教务处保密室,当面清点,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确认。1.1.8.2 考后总结考试结束后,各考点要按照规定时间以及要求清点试卷和考试有关数据,及时送回试卷;回收考试标志、装订工具、钥匙等;各个考场监考人员汇报考试情况;汇总违规考生处理报告;总结考试情况,改进今后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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