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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书.docx

1、合伙企业协议书合伙企业协议书合伙企业协议书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企业的名称:第五条 主要经营场所:第六条 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共同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第七条 经营范围: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姓 名(名称)承担责任方式住 所第九条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2、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分期缴付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第十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

3、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

4、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5、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入伙,退伙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

6、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协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条第3款条件的,可以

7、退伙。5,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6,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普通合

8、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互换程序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协议书合伙企业协议书。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9、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争议时,通过合伙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解散与清算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企业解散后,由清

10、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清算人主要职责: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型,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合伙企业

11、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工商行政管理局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第四章合

12、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元。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二)提取法定公益

13、金5-10;(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第十三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五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第十六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四)制定

14、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第十七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

15、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十八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九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

16、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from 合伙企业协议书来自 end#(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

17、其他合伙人;(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三)转

18、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四条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

19、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

20、束力。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合伙企业协议书文章合伙企业协议书出自,此链

21、接!。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第十二章附加第三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

22、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合伙人:_合伙人:_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合伙企业协议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3、。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_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_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_.(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合伙期限:_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 合伙人共_个,分别是: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

24、一):_住所(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住所(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_.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

25、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2.有限合伙人 :_.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注:不得约定将全

26、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_(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

27、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28、_.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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