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案例研习(73):独立董事瑕疵解决之道【案例情况】 一、银信科技:高校领导班子不能做独董(一)关于于鸿君的基本情况,任职经历,辞职的原因根据北京大学网站(于鸿君,男,汉族,1963年10月生,甘肃民勤人,中共党员。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级精品课程微观经济学主持人。中国系统科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理事。于2010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和组织工作。于1986年于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学学士学位。后留校任政治辅导员,动力机械工程系团工委
2、书记。1989年考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攻读硕士学位,担任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党支部书记。1993年毕业并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97年毕业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年以来,担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党委副书记,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北京大学校长助理。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战略研究所所长、理事长。期间:1998年37月在美国西北大学KELLOGG商学院学术访问。2002年11月2004年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副书记(挂职)。2005年8月2008年7月,作为第五批援疆干部担任石河子大学党委常
3、委、副校长。2010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于 2008年9月3日颁发的教监【2008】15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校外其他经纪实体中兼职,由于于鸿君2010年1月起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于鸿君于2010年3月10日向发行人提交辞职申请,辞去了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基于上述,金杜认为,于鸿君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有效。二、银信科技:主要客户独立董事影响独立性(二)关于骆小元是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1、骆小元是否具备独立董事任
4、职资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8月16日颁发的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5、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根据骆小元出具的确认函,骆小元确认: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是发行人前十名股东;骆小元及骆小元
6、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骆小元及骆小元直系亲属不在发行人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骆小元不是为发行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骆小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骆小元符合发行人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包括发行人在内,骆小元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发行人数量不超过5家,骆小元未在发行人连续任职六年以上。根据发行人说明,骆小元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有独立性。骆小元于2003年1月8日至2003年1月12日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
7、,取得结业证书。骆小元简历如下:骆小元女士,1954年出生,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1983年至1991年,曾任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研究杂志副主编、编辑部副主任;1991年至今,曾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兼考试部主任、注册中心主任、财务部主任、会计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编辑部主任等。曾任和现任社会职务包括中国成本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中青年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经济财会教育丛书特聘编委、北京工商大学兼职副教授、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兼职教授、嘉实基金独立董事、华夏银行独立董事、中信银行外部监事。现为发行人
8、独立董事。骆小元已取得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核发的结业证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其核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2、与华夏银行的业务往来情况,服务内容,并补充提供合同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银信科技与华夏银行之间业务往来主要是银行借贷。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行的业务均由发行人市场人员依照市场公开信息而获得市场合作机会,骆小元女士未提供任何信息及帮助。根据上述确认并经金杜核查,金杜认为,骆小元具备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资格。二、坚瑞消防: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月瑾先生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主任,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9、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等相关规定,李月瑾先生提出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于2010年5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李月瑾先生的辞职申请并补充选举常云昆先生为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本次独立董事变更事宜,信达律师核查如下:1、发行人更换独立董事的内部审议程序2010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独立董事李月瑾先生离职的议案,同意李月瑾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以及在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
10、会中的相应职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任独立董事之前,李月瑾仍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常云昆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决定于2010年5月6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更换独立董事事项。2010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李月瑾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常云昆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2010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补选常云昆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审
11、计委员会委员。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此次变更独立董事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变更行为合法、有效。2、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常云昆,男,中国国籍,1951年8月出生,现任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德企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陕西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经济学会副会长,陕西省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副会长。根据常云昆先生的简介及其出具的声明函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常云昆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示的情形,不存在兼任发行人监事以及影响其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其任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未超过5家,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12、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常云昆先生具备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3、发行人董事最近两年变化情况2008年3月29日,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郭鸿宝、郑向阳、李炜、樊五洲、黎垚、卓曙虹、张富平、周春生、李月瑾九人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张富平、周春生、李月瑾为独立董事。2009年6月28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周春生因任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已达5家而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补充选举马治国为发行人独立董事。2010年5月6日,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月瑾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补充选举常云昆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公司9名董事会成员除上述董事
13、变更外,其余董事未发生变化。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相对稳定,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4、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意见(1)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对发行人已生效的会议决议均逐一进行了重新审议,并出具了认可意见。(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连同公司现任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2010年【5】月【26】日根据公司最新全套申报文件的情况,重新签署了文件,供本次发行上市使用。综上
14、,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更换独立董事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的任职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新任独立董事常云昆已依据职权签署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报文件和确认意见。三、福安药业:事业单位领导不得作为董事和独立董事发行人董事马劲现任中国药房杂志社社长、党支部书记,独立董事董志现任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董事马劲、独立董事董志的任职是否符合国资管理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1、马劲的董事任职资格经核查,马劲现任中国药房杂志社社长
15、、党支部书记。中国药房杂志社系事业单位法人。中共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00年11月30日下发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根据该解释,“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据此,马劲作为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与前述规定相抵触。马劲于2010年6月28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职务。2、董志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核查,董志现任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于2008年9月3日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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