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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docx

1、论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论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是一个非常大的研究课题。本文以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为题,揭示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去行政化。具体而言,法学院应当实行行政、学术分际,明确院长的行政职能,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实现学术自治。同时,法学教育的去行政化也要求法学院在招生、专业设置、课程安排等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构建多元化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重视和推动新兴法学学科的发展,并通过各种国际化措施,开拓中国法学教育的视野,促进对外开放。总之,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任重而道远,需要自下而上、从小而大

2、的推动,我们应当注重法学院治理理念和方法的创新,重塑法学教育的精神。The reform of Chinese legal education is an issu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analysis on the creation of Chinese law school governance and legal talent cultivation mode,unfolds the defect of the present Chinese legal education, and proposes that the basis

3、of reform is de-administration. In specific, a law school shall separate its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academic research, specify its deans administrative power, establish Professors Committee, and realize academic autonomy. At the same time, it is the need of the de-administration of legal educ

4、ation that law schools have more autonomy in respect of enrollment, discipline set-up and curriculum arrangement, establish diversified cultivating model, valu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ewly risen subjects. It also needs to broaden the horizon of Chinese legal education and open to the outsid

5、e world. In general, Chinese legal education is a difficult task, which asks for promotion from all parties. We should focus on the creation of law school governance notion and measures, recreating the spirit of legal education. 【关键字】法学教育 治理机制 去行政化 培养模式Key Words: legal education, law school governan

6、ce, de-administration, cultivation mode宋代理学家张载有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虽然其表达的是一个儒者的胸怀,但是阐述了人类教育的至高境界。在21世纪的当代社会,法学贵为显学,其所追求的目标无非如此。从价值主义而言,法学教育应当体现人文关怀,敢于担当,有历史责任感,无论是乱世还是太平盛世,与国家和民族同呼吸、共命运,推动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福祉。就工具主义而言,法学教育应该传道、授业和解惑,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法学教育的载体主要是法学院。法学院的全部

7、活动,如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法学研究、教学管理、法律服务等,都与法学教育息息相关。法学院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成败。当今,中国的法学院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在法学教育中发挥的作用大小不一。但是,它们都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即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缺乏学术自由开放的意识,教育方法缺乏灵活性,教学管理缺失民主,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格格不入。因此,改革法学教育,重要的是法学院治理理念和方法的创新,重塑法学教育的精神。在中国大学教育体系中,除专门政法院校之外,法学院并不是独立的教育主体,它受制于国家总体的教育发展战略、上下一体的教育行政模式,以及各个大学的内部管理机制。因此,在目前的大学教育体制下,

8、要进行法学院的综合改革是十分艰难的。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当今中国大学的法学院可以停滞不前,毫无作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树立独立、民主、竞争、包容、批判、创新的理念,法学院应当确立“民主建院、学术立院、人才强院、制度治院,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宗旨。而去除行政化,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学术自治,应该是当务之急。有鉴于此,我们拟以法学院治理机制的改革为切入点,揭示中国法学教育的时弊,有的放矢地提出若干改革和创新建议,供中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决策者、管理者借鉴和参考。一、去行政化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中国其他学科的教育一样,法学教育也沦入了行政化的怪圈。从招生类型和招生指

9、标的确定,到考试命题、招生录取,再到学校教育的每一个环节,如课程开设、教材选用、授课大纲、考试试题,甚至包括改卷方式和成绩登录,等等,都必须遵守教育部门统一制定的规范。为了确保教育规范在每个院校的落实,教育部门可以组织大规模的教学评估。不达标的学校,其招生、经费、评级等都会受到影响。教育部门还可以垄断各种资助,如科研项目、教材项目、基地项目、评奖项目、人才项目等,诱使全国法学院竞相申报,在实现教育科研目标的同时,也达到了强化行政控制的目标。法学教育的行政化有什么不好呢?假如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只是职业培训,就像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律师学院一样,行政化未必不是一个高效率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学

10、院只需要传授既有的知识,学生也只需要学习既有的知识,包括研习法律、评析案例、分享和借鉴执业经验等。至于独立思维、人文精神、批判意识,特别是创新能力,在职业培训中无需过多强调。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职业培训的价值,它在法学教育中无疑占据一席之地,对培养专业人才发挥独特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大学的法学教育可以被替代。行政化对大学法学教育而言,其毒副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於至善”。大学之所以被称为“大学”,不在于其校园面积大,楼宇气派,学生众多,而在于其学术自由的氛围、独立的风骨和批判的精神,特别是要有学术大师。可以说,大学是真理的殿堂。大学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也离不

11、开企业的资助,但它不应沦为权力和金钱的婢女,而应自始至终保持自己独立人格。只有在这样的氛围中,大学才能具备创新能力,让知识和智慧造福国家和人民,造福人类社会。要实现这个目标,大学必须去行政化,走学术自治之路。政府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要使大学成为社会的良心,权力必须保持必要的谦卑。随着大学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法学院的普及,法科学生的数量激增,就业也成为一个大难题。在这种背景下,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有些法学院甚至干脆放弃大学的精神追求,将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高级法律职业培训。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呢?大学可以从事法律职业培训,但是千万不能放弃自己的使命。大学法学教育的任

12、务,不仅需要培养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更需要培养法学家,培养社会的良心、良知。如果社会都人云亦云,立法机关制定了什么法律,就执行什么法律,不知道法中之“法”为何物,这样的社会就会存在危险性。宣扬法中有“法”,不仅仅是法理学的课题,也是法律教育的晶核。要做到这一点,法学教育必须去除行政化。法学教育的去行政化,意味着大学招生应该有更多的自主权。如果高考招生暂时还无法全面改革的话,至少研究生招生应该下放更多权限,如招生类型、考试科目、招生数量等,允许学校在一定范围内灵活掌握。法学教育的去行政化,还意味着不应当设定全国统一的教学标准,无论是课程开设、教材编写、教学内容还是考试形式,都应充分尊重各大

13、法学院的个性发展。就法学院的治理机制而言,去行政化也应成为改革的重点。例如,法学院院长的产生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意见,充分体现民主参与;法学院的内部事务尤其是学术应当自治,由教授委员会议决。去行政化之后,法学教育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的选择。无论是教育资源的分配,还是招生就业,或者社会对大学的评价,都应该充分考虑受教育者的意愿,而不再是自上而下的计划式管理。2010年7月29日,备受关注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全文发布,这是中国进入21世纪后的第一个教育规划。纲要在多个方面保障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

14、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纲要特别提出:要“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我们相信,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如果纲要得以有效实施,高等教育体制将出现明显改观,法学教育的行政化倾向也会大大减轻。二、明确法学院院长的定位与职能目前,全国法学界竞争激烈,百舸争流,不进则退,小进亦退。我们认为,全国法学院之间的竞争,其实是各个法学院行政团队尤其是法学院院长之间的竞争,是法学院院长综合素质的竞争。在时下中国的特定体制下,法学院院

15、长负有审时度势,推动学术创新,推动资源共享,改善教职工福利,促进全院教学和研究水平整体进步的职责。因此,法学院院长的竞争表现其学术能力、行政能力,甚至是性格或人格魅力上的综合竞争。在一定意义上讲,院长的性格决定着一个法学院的发展走向,决定着法学院的命运。因为院长的开拓精神、视野、胸襟、包容心、胆识、魄力和担当,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院的发展空间。一位优秀的法学院院长肯定是一个法学院教职工的福音,能带全体教职工使该院的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从长远发展看,法学院应当实行行政、学术分际。虽然院长是法学院的最高行政领导,但不一定是该院的学术领袖。学术的问题实行教授自治,院长只需要负责行

16、政事务。这个定位与目前流行的看法显然差别较大。目前,在中国高校的法学院中,院长一般由学有所成、威望较高的学者担任。导致这个现象的理由无非有三:第一,有学术成就的人了解学术规律,掌握学科最新的发展动态,能够领导学术团队做出科研成果;第二,有学术成就和威望的人能够服众,容易化解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矛盾;第三,有学术成就的人更容易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可以很好的协调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为学院争取更多的学术资源。有学术成就的人如果能够做好院长,正如鱼和熊掌兼得,何乐而不为?毕竟,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院长在承担行政事务的同时,必然要参与各种学术活动。因此,校方在考虑法学院院长人选时,往往对其学术水平有较高的

17、要求,如获得过重大科研奖项,或者列入国家重点人才计划,以及承担过国家重要课题等。鉴于目前我国学术与行政不分,法学院的整体发展必须借助院长的人格魅力,按照这个标准选拔院长还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学有所成的人一般不具有管理能力,而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又常常不是学术大家。真正兼顾二者的人确实是凤毛麟角。即便是同时达到两个方面的要求,在任院长期内,为了做好行政服务工作,好学者也得在任期内做出一定学术上的牺牲。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这或许是一种浪费。换一个角度思维,其实是学术与行政不分的结果。在一个法学院中,去行政化首先要求厘清学术与行政的边界,遵循各自特定的规律,发挥各自的优势。院长主要负责行政

18、,其职责是为学术服务。在学术方面,由教授委员会自治,院长不予干涉。院长需要负责的行政事务,包括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公条件和教职工的福利,提高行政效率,提供后勤服务。例如,学术机构承办学术会议时,需要院长提供会务支持。一般来说,只要属于行政事务,就是院长的职责,由行政团队负责解决。院长存在的意义,就是给教授减负,使其专心从事教学和研究。院长所领导的行政团队,就是一个服务团队。只有从这个意义上去解读院长一职,推动行政与学术的分离,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去行政化。无容置疑,从把握法学学科发展的基本规律看,法学院院长的确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背景,例如,受过法学教育的系统训练,从事法学研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19、。但是,这些不是其最重要的素养。作为一个管理人才,法学院院长需要有高超的行政能力,如组织管理能力,筹措资金的能力,灵活应变能力,协调关系的能力。院长并不需要分配学术资源,也不需要评定教员的学术能力。这方面的事情,由教授委员会决定,院长执行。按照这种设计,跟现在的情况相比,院长的职位相对轻松一些,至少学术方面的事情不需要参与或者不要涉足过深。此外,即便院长本人从事学术活动,也应当避开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毕竟,他自己不参与学术资源的分配,只是提供行政服务而已。鉴于以上分析,在法学院院长产生时,候选人在具有一定学术能力的基础上,应当重点考察其行政能力和性格。过去,全国各高校法学院院长产生往

20、往采取委任、选任的方式,实践证明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为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应当以公平、选优、择能为用人准则,拓宽用人渠道,广揽优秀人才,让那些德才兼备、贤能并举的教员能够脱颖而出,有机会为法学院服务,有志于为法学院服务。因此,全国高校应当大力倡导竞争上岗、公开招聘这类公信力较高、行之有效的选拔法学院院长的方式。三、实行学术自治,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行政的归行政,学术的留给学术自身,这是法学院治理机制改革的基本趋势。如前所述,院长管行政,领导行政团队,从事服务工作,学术方面的事情则留给教授决定,实行学术自治。但在现实生活中,院长既要提供行政服务,又要参与学术管理,其实经常分身乏术。例如,教学评估、职

21、称评定、申报奖项、分配课题等,院长几乎都要参与。学术自治的思路是,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委员会是法学院的权力机关,由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讲师)组成,决定法学院的重大问题,如法学院的发展方向、重大战略、预算安排、院长选聘等。教授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不同的议题实行不同的表决形式。教授委员会制度是国外(或地区)高校自治的成功做法,它不仅可以在学校层面实施,在法学院也不妨一试。实际上,在中国的高校中,学院这一级的学术权力并不小。很多学术问题首先要经过学院,才能够报送学校。不仅如此,学院的意见对学校的决定有很重要的影响。如果没有特殊理由,学校一般会尊重学院的意见。既然如此,无论学校层面是否建立

22、,在法学院这一层级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应该可行而且具有现实意义。学术问题交由教授委员会议决,或者先由相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再经教授委员会确认。院长可以提交方案,供教授委员会审议,尽力说服教授委员会。一旦形成决议,院长负责执行或落实。通过这种形式,不仅将院长解放出来,教授的主体地位也因此凸显,真正体现民主参与和学术自治。由于法学院日常管理事务甚多,不可能所有事项都由教授委员会决定。因此,还须在教授委员会下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定法学院一些比较重要、而又没有必要提交教授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教授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讨论决定某些问题,也可以要求专门委员会做出初步决议,供教授委员会最后议决。例如

23、,职称的评定就可以授权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学科发展和学术道德建设授权学术委员会负责,学位授权学位委员会负责,教学交由教学委员会负责,人事聘任交由人事委员会负责,财务监督交由财务委员会负责,国际合作和交流交由外事委员会负责。这些专门委员会也需要明确职责,规范内部程序,完善议事规则,真正实现法学院治理的民主参与性。当然,即便设立了教授委员会以及各种专门委员会,院长的地位和重要性仍然不可小觑。就如同一国的行政首脑一样,理论上只是一个执行机关,起决定作用的是议会或者国会,施政方案必须经过其审批。但是,优秀的行政首脑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施政方案,并能说服审批机关批准其方案。同样的道理,法学院院长负有提出方案

24、的职责,供教授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批。如果没有这套机制,教授委员会就会陷入繁杂的行政事务,还有可能因为拿不出方案导致议而不决。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学院行政与学术的分离是相对的,法学院院长实际上还是能起到学术活动组织者的作用。四、构建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模式中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不宜一刀切,而应该实现多元化。本世纪之初,中国法学教育还有中专和专科的层次。大学扩招后,中专和专科教育逐渐萎缩甚至退出,但司法系统的各种职业培训,仍然可以起到独特的补充作用。其实,法学人才需求本身是多元的。就法院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言,它既需要高级法院的法官,也需要基层法院和法庭的法官;既需要审判员,也需要书记官、执行官、

25、法警。因此,法学教育也要有的放矢,培养各种各样的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求,不要过于强调单一形式,而否认了其他形式的价值。在目前的大学教育阶段,其招生明显呈现多样化特点,我们必须明确每一类型的特性,因材施教,培养出合格的人才。和欧洲的一些大学一样11,中国大学在本科阶段就招收法科学生,学制四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除了教育部规定的主干基础课之外,其他都属于选修课,供学生在规定的学分内选修。毫无疑问,选修课对学生的影响非常重要。选修课开设得越多,越能紧跟法学发展的前沿,展现给学生的视野就越开阔,学生的自由发展空间就越大。不同的学校往往根据其能力与传统,开设不同的法学选修课,这实际上就是在为学生提供多元

26、化的机会和平台。总体来说,我们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清晰的,即加强基础教育,培养通识型人才。但是,到了硕士阶段,目标反倒越来越模糊。目前,不仅有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区分,在法律硕士中,还单独列出了法律硕士(法学方向)。这几种硕士研究生究竟有多大的差别?多元化培养固然是好事,但是,不同类型的学生定位清晰,这应该是起码的要求。本来,法学硕士侧重于学术研究,法律硕士侧重实务应用,其界限是相对清楚的。但是,随着硕士的扩招,绝大部分学生毕业后也只能从事法律事务。两种类型的研究生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上因此渐趋混同。本来,法学硕士没有招生限制,任何具有本科学历的人都可以报考。法律硕士只有非法律

27、专业考生才能报考。这至少构成二者形式上的区别,也为理论型和实务型的区分提供了一点理由。但是,2009年之后,法律硕士也开始招收法学本科毕业生,美其名曰称之为法学方向的法律硕士。这样,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界限就彻底混淆了,为人才培养的定位带来了不小的难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们认为,应当继续坚持原来的标准,一方面强化法学硕士的学术性和研究性,另一方面要推动法律硕士向实务方面拓展。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法学硕士可以学习国外LLM的培养模式,缩小招生规模,提高学术层次,为培养高层次的博士研究生提供生源。或者说,将法学硕士设定为博士预科,甚至可以考虑法学硕士与博士挂钩,在有条件的学校推行硕博连读。12至

28、于法律硕士,必须考虑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的彻底变革,使其类似于美国的JD教育模式。13至于其本科阶段的专业背景,似乎不应该继续成为考虑因素。对于法律硕士教育,在有的法学院中推行了专业方向的培养模式。例如,多年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法律硕士中分设了房地产法、金融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商法等若干方向。在三年的学习时间里,学生不仅要学习基础课程,同时也要在所选方向内,增加2-3专业课,同时完成一篇该方向的硕士论文。实践证明,分设专业方向有着积极的意义,毕业生在求职时受到社会的一定青睐。经济管理学科的开拓创新精神是应当值得法学界学习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硕士学位呈现多样化特点,到2010年

29、12月底,已设置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税收硕士、金融硕士、资产评估硕士等10个专业硕士。不同的研究生类型,切合了社会特定的人才需求。 目前,法学专业学位只有一个法律硕士。相对而言,法学界步子迈得慢些、小些。对此,应当结合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要,适时增加或细化法学方面的硕士学位。如果要培养更加法律专业人才,从长远发展考虑,法律领域的专业硕士也应该多元化,根据社会的需要设立税法硕士、金融法硕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医事法硕士和环境资源法硕士等。14至于单一的综合性法律硕士,如果社会仍然需要则予以保留。顺着去行政化的思维方向,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完全可以多元化。如果法学院多一些自主权,可以根据社会的需要自

30、主设定专业、确定培养目标,并通过课程设置、教学革新、社会实践等方式予以实现,在和其他学科竞争学术资源的过程中,法学院必定能够先声夺人,取得优势地位。办学自主权落实之后,虽然法律人才必定要经历优胜劣汰,但是,经过市场和社会的选择之后,留下的必定是各方面的业界精英。这对推行法治国家战略应该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五、加快新兴法学学科的发展法学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与当时的社会关系相适应,逐渐形成了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传统学科。长期以来,法学院学科建设也遵循同样的模式,无论是专业设置,还是硕士点或者博士点的布局,基本上都是以法学二级学科为准。传统的法学二级学科划分,与社会关系尚不十

31、分复杂有关。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刑法调整犯罪、刑罚关系,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之间的行政关系等。一般来说,人们在生活中所发生的问题基本上都能归入一个法律部门,不会出现过于复杂而无法分类的情形。不过,随着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新兴法学学科开始不断涌现。它们以规范对象为明显标志,融合了各种传统法律规则,很难简单归入传统的二级学科,例如,环境法学、财税法学、金融法学、体育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以财税法学为例,其中既涉及经济法、民商法、诉讼法,又涉及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体现出明显的综合性。新兴法学学科具有极强的生命力,是法学学科新的生长点,它们突破了传统的法学

32、学科分类模式,契合了市场经济与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必须在守成与求变之间做出平衡和取舍,法学学科的发展应当与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同步。目前,我国的法学学科体制正在变革中,一级法学硕士点和博士点的获取正成为各大法学院努力的方向。国家规定有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大学,可以自由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或博士点。这就为法学学科的创新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以知识产权法为例,传统上它只能被归入民商法,按照民商法学这个二级学科招生和录取。其实,它和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都有关系。如果能够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知识产权法硕士点或者博士点二级学科,就能较好地促进知识产权法学科的发展。这对培养复合型人才,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5按照这种模式演进,新兴法学学科就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在社会上能获取更多的学术资源和教育资源,在法学学科体系中赢得一席之地。近几年来,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已走在全国法学学科创新的前列16。例如,在传统法学学科的基础上,中国政法大学创设了比较法、知识产权法、证据法、人权法、法律与经济学、军事法学博士点,清华大学创设了商法学 、比较法与法文化学、知识产权法学、卫生法学博士点,武汉大学创设了体育法学博士点,中国人民大学创设了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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