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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五篇修改版.docx

1、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五篇修改版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

2、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和主权。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

3、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

4、争状态。”区别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还表明了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避免那种只能够诉诸上帝,人们在人世间不能够通过其他的手段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申诉的战争状态。所以,脱离战争状态的意愿使人类组成了社会、政府。 第四章:论奴役。洛克在论奴役一章中提出了人的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此三种自由,并提出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是一个人不能丧失的,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了,由此可见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的重要性。洛克指出最完全的奴役状态是合法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继续,但是 ,签订契约将种植战争和奴役状态。 第五章:论财产。在论财产这一章,

5、洛克假设上帝给予人类的东子是为人类所共有的,并说明只要通过劳动,人们就可以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自己私有的财产,而且这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洛克认为劳动创造价值,一个人对共同享有的东西施加劳动,便使它脱离了自然状态成为自己所有的财产。一个人对他的财产的所有权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他人不能够违背自然的法则侵害私有财产。而财产的幅度也是有限制的,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的规定,在货币出现之前,每个人所应拥有的财产是他能够施加劳动的范围,又因为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有限,所以一个人将人们共有的东西私有化事实上并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因为还有可供他人拥有和他一样多的财产的自然状态下的东西等着

6、他们施加劳动,将其变成个人所有物。另外,若一个人取得了对天然产品的所有权之后并没有好好地加以利用,而是由其腐烂败坏,他便是违反了自然地共同法则,就应该被视为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应该接受惩处,因为他过多地占有了他不需要的东西,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可以说是侵吞了他人的东西。 第六章:论父权。洛克同时提出,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是由他们应尽的义务产生的。同时父亲对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统辖权是有期限的,只要儿子的理性能够驾驭他的意志之后,父亲和儿子便处于同等的地位了,或是受自然法的约束,或是受契约的约束。洛克还提出,父权和政治权力是完全不同的权力,两者是建立子啊不同的基础之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的目标

7、的。 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洛克先简述了夫妻社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社会和主仆社会,并表明此三类社会都不是政治社会。政治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放弃了对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制裁和处罚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因此,产生了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人们将立法权交给人们的集合体,每一个个人都和其他最微贱的人一样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订立的法律。 第八章:论政府社会的起源。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共同体,共同体基于大多数人的同意作为整体行动,并且这些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被认为他们将联合成共同

8、替这一目的所必须的一切权力都交给了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在这章中,洛克还对其他人提出的两种反对意见做出了较详细的回应。另外,洛克提出了一个人充分表示同意受制于任何政府的法律的形式,包括明白的同意和漠视的同意。 第九章:论政府社会和政府的目的。政府社会的目的是保护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财产,而这个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自然状态所难以避免的缺陷,政府社会保障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幸福。 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或为纯粹的民主政制,或为寡头政制,或为君主政制,或为选任君主制,或为复合的和混合的政府形式等。 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洛克认为立法权

9、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对于每种政体下的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有所限制: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立法或者最高权力机关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认为法律可以在短期内制定,故立法机关并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并提出立法权和执法权应当相分离,以避免人们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立法权属于人民,执法权和对外权属于国王。 第十三到十五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论特权,论父权、政治权力

10、和专制权力。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他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人民享有立法权,执法机关可以享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但是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相互制约,均为社会的福利。洛克认为特权是那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为社会的福利并符合政府所受的委托和特权的目的而被运用的特权才属于真正的特权,特权的行使应该为谋公众福利。同时,洛克认为父权是基于自然而享有的权力;政治权力是每个人将自然状态所有的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交由社会的权力;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可以随意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 第十六章:论征服。不义战争的征服者

11、不能够因为征服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而如果是合乎正义的征服者,他就对一切实际参加和赞同向他作战的人们享有专制的权利,而且有权用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他的损失和费用,以避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权利。 第十七章:论篡夺。篡夺相对征服而言,就是一种国内的征服,而篡夺者或其继承者在人民在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确实同意承认以前没有权利的依据。 第十八章:论暴政。洛克提出若统治者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他的命令和行动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泄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这便是暴政。洛克还提出,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 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洛克认为当立法机关变更时,当无忧最高执行权

12、的人玩忽和放弃他的职责,以致业经制定的法律无从执行时,政府被解体,人民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这样自己的权利才能得以保护。 第三部分:感想 洛克确实是伟大的哲学家,我在政府论(下)一书中看到了很多我们现在社会仍然盛行的思想,比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分权与制衡”等。同时,洛克的对孟德斯鸠的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为后世的思想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本书的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是我看了最长时间的,一方面是因为自己的理解能力上更不上著名哲学家的步伐,需要反复琢磨,另一方面是我特别喜欢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人人生而平等,一个人在他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作出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即使可能损害

13、对方的权利,但是由于侵害方侵害他人的权益时已经可以视为是漠视了自然法的约束,成为失去了理性的人了,而受自然法则约束的个人基于自然法任何人不能够享有多余他人的权力的观点,可以对非理性的人施以同样的举动,即对他的犯罪行为进行裁判。当然,这样的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倘若每一个人都有私自裁断他人的非理性行为的权力,这样社会势必会一片混乱,所以我们需要对自然社会的自由予以约束,有自然法则约束。 “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是他知道悔悟,并且儆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从洛克的这一段话中,我看到了量刑的最佳标准,看到了刑罚的目的所在,不是为了报复,不是为了惩戒,而是为了让

14、那些伤害别人的人意识到自己的非理性,并让他从内心改变自己,同时也起到对那些准备犯罪、蠢蠢欲动的准非理性人士的儆戒作用,这样的社会会更加的和谐与安全,以此为目的的立法与执法才不会激起人民的反对意识。 洛克在本书的第三章论战争状态中还粗略地提及了对盗窃和抢劫的区别,对于窃贼,我只能诉诸法律,对于抢劫,我可以杀死他。我在这里看到了刑法的知识,或许这也是各国立法的一个基础之一,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两者从性质上就是有本质区别的,就算暴力犯罪最终带来的后果比非暴力犯罪带来的后果要轻得多,但是,两种罪行的处罚的起步本来就是不一样的,暴力犯罪更加地恶劣,更让人深恶痛绝。 其实这本书还有许多许多的精妙之处,我现

15、在没有理解,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知识的积累,我会离政府论的思想更近一步,会更具哲学思维。 第二篇:政府论下读书笔记政府论(下)读书笔记洛克,是英国近代继培根和霍布斯之后最著名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也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并提倡“自然权利”的人。而政府论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上卷主要是对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下卷则是洛克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种破而后立的方法是必要的。但在当今社会,下卷的意义无疑要远远超过上卷。看完本书后,我认为全书有四个关键词,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公民社会、政府。这四个词也构成了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脉络。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16、在我看来是全书理论的基础。在这一章中,洛克断言人们在最初一定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即没有人能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也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即人们“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只受自然法,即理性的约束。在自然状态下,一旦有人违背了自然法,任何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这也是一个人拥有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唯一情况,但这种权力并不是绝对和任意的,同样要遵循人的理性。而对于当时对自然状态是否存在持怀疑态度的人,洛克为他们指出了当时世界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即两个不同国家的君主之间显然是处于自然状态的根据他对这一状态的描述。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其天生享有的权利自然

17、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本质上分三种,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在政府论中,洛克对生命权介绍不多,但对自由权和财产权其实都有详细的论述。洛克所认可的自由权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受并且只受自然法约束的、支配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在介绍财产权时,洛克指出了物品划归私有的必要,并提出了“一个人能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这一重要观点,可以看出,这与日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某些方面是不谋而合的,或者说,洛克有关财产的观点为日后亚当斯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开辟了道路。此外,对于财产的拥有,洛克指出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们应以自己的享用为限,而在货币出现以后就不再有这一限

18、制,只需考虑到为后人留下足够的资源即可。这一关于财产的观点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反映了洛克为资产阶级辩护的政治目的。然而,对于自然权利的来源,洛克将其归之于人性、天赋、自然、上帝等虚无飘渺的事物上显然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这也是洛克政治学说的缺陷所在。但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洛克的学说借助上帝、自然之由打破专制主义的牢笼,也是情有可原的。表面上看,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一方面,自然法虽然基于每个人都拥有的理性,但却并不是一种明确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况且人们往往会出于私心、利益、欲望而心存偏见,;另一方面,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会有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在没有享有权威的仲裁者和拥有强力

19、的执法者的情况下,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就会导致一种难以终止的、并且显然会造成人们生存环境恶化权利无法保障的战争状态。自然状态下人们保障自身权利方面的局限性无疑从反面论证了人们通过契约方式组成公民社会的必要性。公民社会,是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出于更好的保障自身权利这一目的,通过契约的方式组成的共同体。在契约中,所有共同体成员先一致同意让渡自己本享有的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予即将形成的公民社会,且同意在这个社会中遵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之后又同意赋予这个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以实现人们结成共同体的目的即保障公民权利来说必要的一切权力,这一小部分人即组成了政府。而政府所拥有的权力,根据洛克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种,即立法

20、权、对外权、行政权。通常情况下,在这种共同体中,存在一个政府接受共同体全部成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这三项权力。至此,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完整严密的论证了公民社会和政府的起源以及政府权力的来源,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政府行使权力只能是出于保障社会公民权利这个唯一的目的,所行使的权力也不能超过社会公民让渡于它的权力的范围。洛克对于公民社会及政府起源的论述在当时无疑是一种全新的学说,而任何一种新的思想在诞生时总会有很多的反对声音。在政府论(下)中,洛克列举了两种,其一即“历史上找不到这样组成公民社会的例子”,其二即在现有政府的统治下,不可能如他所说的那样“自由的创立一个新的政府”。洛克重点对第一条反对意见进行

21、了反驳,对于人们走出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的实例,洛克坦言找不到,但他详细的论述了其中的原因。在他看来,一方面,由于文字是文明发展到较高程度的产物,因此可以断定人类在进入公民社会时文字还没有产生,通过契约组成公民社会的事件因而是不可能记载于史料中的;另一方面,人类一定是在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产生追溯本源的想法,但往往在那时有关社会起源的种种传说也已经很难寻觅。基于这两点原因,洛克认为不能因为现实中找不到这样的事例,历史上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断定公民社会不是以他所说的方式产生的。对于这种解释,又有人指出,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几乎所有国家在建立洛克所说的

22、政府前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都是通过暴力斗争才得以实现洛克所谓的政府形式。那么,难道说专制统治下的社会就是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对此,洛克指出,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在于在专制制度建立之初,人们错误地将自然状态下的父权与专制制度下的绝对权力等同起来。人们在专制社会建立之初对专制权力的拥有者是非常信赖的,就如同子女对父亲一般,事实往往也确实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开国君主总是英明、廉政、爱民,这种专制社会对民众权利的保障与公民社会的差别并不大,与后世的暴君、昏君专政时有很大不同,因此民众由于政治远见的缺乏并没能在一个专制国家建立之初就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在这样一种制度不断发展

23、的后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在洛克看来,人类由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是一种人类历史发展的应然,而之所以有时没有成为实然是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这样的解释似乎在当时很有说服力,但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被普遍认同的当代,却显得非常牵强。事实上,历史唯物主义已经总结出了一套与洛克学说相冲突,并且已被验证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可以看到,洛克学说的理论基础是可疑的,尽管如此,洛克据此推出的有关政府的目的及其权力边界的论断即使在今天,也是被普遍接受的。因此,对于洛克的学说,我们在指出其理论基础的种种缺陷的同时,也应肯定其学说在当

24、时跨时代的进步意义。在对政府及其权力有了总的概述后,洛克又进一步对政府的立法权、对外权、行政权进行了分别的论述。在洛克看来,立法权是高于另两种权力的最高权力,指制定运用国家力量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权利的依据的权力,这种依据,即法律,可以在短期内制定出来,因此立法机关没有长期存在的必要;执行权是指“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处理“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对于这三种权力的归属,洛克指出对外权必须交给“有智谋”的人,执行权和对外权处于处理相关事务的效率考虑很难公开并同时有不同的人掌握,而立法权与执行权不能交给同一批人,否则难保这批人

25、不会受到权力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与尊崇地位的诱惑而走上公民社会的对立面。以当代的观点来看,这种分权方式显然是不成熟的。由于立法权在洛克的理论中是高于行政权和对外权的,而本身紧密联系、并且由一人同时拥有的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实质上可以看成是一种权力,因此洛克的分权体系实质是两种地位有高低之分的权力的分立,这从分权的根本目的相互制衡角度来看,意义并不大。但这种分权思想的进步意义却依旧不容忽视,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的这一思想为日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主张奠定了基础,对英、美、法等国家的宪政建设也都有深远的影响对于政府的解体,洛克也有其独特的看法。他首先区分了社会的解体与政府的解体,在他看来,使一个公民社会

26、解体的唯一突径是外来武力的入侵,其余任何情况下,公民社会都是不会解体的,也就是说社会成员除非外敌入侵颠覆整个社会,否则是不会回到从前的自然状态的。而对于政府的解体只存在两种情形,一种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由于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时限后产生的变更,另一种是社会公民判定政府在行动上违背了他们的委托。对于第二种情形,洛克主张人民采取暴力的手段推翻政府,进而成立新的政府。在他看来,民众的这一行为并不是叛乱,相反,政府由于违背了民众的委托,才是真正的、整个公民社会的背叛者。这一主张反映了洛克学说革命性的一面。纵观全书,政府论(下)所反映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政治分权”、“劳动创造财富”等思想,虽然受

27、时代的局限存在一些不足,但无疑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三篇:政府论读书笔记洛克被称为是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启蒙者之一。他的代表作政府论开启了人类政治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成为政治自由主义最经典的作品之一。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组成,但是一篇论文与另一篇论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下篇由十九章构成,在上篇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着手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一)政府论上篇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因为

28、,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这一理论基础,那么菲尔麦的任何主张都只是一种无力的痴人说梦。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上篇对菲尔麦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

29、,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二)政府论下篇下篇洛克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我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来解读。1、自然状态。(1)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2)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

30、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3)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

31、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6)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2、政治社会。(1)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2)政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过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来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这样,每一个别成员

32、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3)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犯罪。(4)这就是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的契约;另一方面,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并在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一切权利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3、政府构建。(1)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人们便通过契约将每个人原本完全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通通交给社会共同体来加以执行,这就要求有一个机构或者主体代表社会共同体来执行这些权利,否则人们所订契约就毫无意义,这个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机构就是政府。(2)按照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权利分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3)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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