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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制品规程》.docx

1、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截选)1 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 2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 3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规程 4 生物制品分批规程 5 生物制品分装规程 6 生物制品包装规程 7 生物制品储存、运输规程 8 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管理规程9 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 10生物制品热原质试验规程 11生物制品化学规定规程 1 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包括菌苗,疫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

2、,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诊断制品等。1 生物制品种类根据所采用的材料、制法或用途不同,分类如下:1.1 菌苗指由有关细菌、螺旋体制成。1.2 噬菌体指由特定宿主菌的噬菌体制成。1.3 疫苗指由有关立克次体、病毒制成。1.4 抗血清与抗毒素指经特定抗原免疫动物后,采血分离血浆或血清制成。1.5 类毒素指由有关细菌产生的外毒素经脱毒使之类毒化后制成。1.6 混合制剂1.7 血液制品指由人的血液分离提取制成。1.8 细胞因子1.9 诊断制品1.10 其他2 各种生物制品定名原则2.1 基本名称基本名称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列出病名(如麻疹、伤

3、寒等),或菌名、病毒名(如大肠艾希氏菌、乙型肝炎病毒等),或人名(如卡介、锡克等),或材料来源(如人血、人胎盘血等)。第二部分列出制品种类(如菌苗、疫苗、诊断血清等)。举例:伤寒菌苗诊断用伤寒、副伤寒、变形菌OX19、OX2、OXK菌液人胎盘血白蛋白锡克试验毒素2.2为进一步阐明制品的性质,必要时在基本名称前或中或后加以适当的形容词。如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菌苗。2.2.1 制造方法一般不要标明。如地鼠肾细胞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可省略“地鼠肾细胞”等字样,但:(1)由于制品制造方法上改变,为区别过去习用名称或两种制造方法同时存在,则应在基本名称前标明。举例: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2)剂型为液体者

4、,液体二字不要标明,其他剂型则应标明。举例:钩端螺旋体菌苗冻干麻疹活疫苗2.2.2菌苗、疫苗分“灭活”及“活”的两种。灭活菌苗、灭活疫苗之“灭活”两字均不要标明。活菌苗、活疫苗除习用的如卡介苗外,其他则应标明。若两种制品同时存在,则应标明“灭活”及“活”字样。举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流行性乙型脑炎活疫苗2.2.3 用法与用途(1)一般用法均不要标明,但作特定途径使用者则应标明。举例:冻干皮上划痕用鼠疫活菌苗冻干皮内注射用卡介苗(2)预防制品均不要在基本名称前标明预防用,其他用途者则应标明。举例:治疗用布氏菌病菌苗(3)预防人、畜共患疾病的同型制品,为区别于兽用者,可标明人用。举例:皮上划痕

5、人用炭疽活菌苗(4)诊断用品有用于体内、体外两类。用于体内者如旧结核菌素、锡克试验毒素,不加诊断用字样。用于体外者,可加诊断或诊断用字样,并根据制品的诊断目的(如抗鼠疫菌噬菌体)、剂型(如冻干、诊断用血球)、种类(如抗原、诊断血清)等定名。2.2.4 多联多价制品(1)一种剂型的成分包括几个同类制品者,于制品种类前加“联”字样。举例:伤寒、副伤寒甲、乙三联菌苗(2)一种剂型的成分包括同一制品之不同群、型别者,于制品名称前加“多价”字样,并加括号注明每个群、型别名称。举例:冻干多价精制气性坏疽(威氏、水肿、脓毒、溶组织)抗毒素2.2.5 混合制剂一种剂型的成分包括不同类制品者,于列举各制品名称后

6、加“混合制剂”字样。举例: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候、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3 其他不属于菌苗、疫苗、抗毒素、类毒素等者,可参照上述方法定名。2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 1 总则1.1 本规程所称之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立克次体或病毒,以下简称菌、毒种。菌、毒种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条分类。菌、毒种的管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检定所)负责。1.2 各生产单位按规程生产或检定生物制品所用之菌、毒种由检定所或卫生部委托的单位保存、检定及分发。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或收集的菌、毒种,凡拟用于生产或检定者,均须经检定所审查认可。新生物制品所用的菌、

7、毒种按卫生部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办理。1.3 生物制品生产应采用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库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从原始种子库传出、扩增后冻干保存的为生产用种子库。生产用种子批的生物学特征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每批生产用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1.4 各生产单位应指定专业部门对本单位的菌、毒种施行统一管理,每年向单位领导书面报告管理情况,并抄报检定所。1.5 凡增加、减少或变更生产及检定用菌、毒种须经检定所审查认可。2 菌、毒种登记程序2.1 菌、毒种由检定所统一进行国家菌、毒种编号,各单位不得更改。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收集的菌、毒种,凡正式用于生产和检定者,经检定所审查同

8、意后给予正式国家编号。2.2 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帐及分类帐。收到菌、毒种后应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干日期、数量。在保管过程中,凡传代、冻干及分发,均应及时登记,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2.3 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于3个月内进行检定。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应及时检定。3 菌、毒种的检定3.1 生产用菌、毒种应按各项制品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检定。3.2 所有菌、毒种检定结果应及时记入菌、毒种检定专用记录内。3.3 不同属或同属菌、毒种的强毒及弱毒株不得同时在同一或未经严格消毒的无菌室内操作。一、二类菌、毒种及芽胞菌、真菌必

9、须在严格隔离的专用实验室及动物室内操作,并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防护。活菌、活毒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活菌、活毒操作管理制度。3.4 三、四类菌、毒种的操作应按各项制品规程的规定在专用或适当的实验室内进行。3.5 各单位的质量检定部门应定期了解本单位的菌、毒种保管、检定及使用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或会同制造部门进行检查。4 菌、毒种的保存4.1 菌、毒种经检定后,应根据其特性选用适当方法及时保存。最好冻干,低温保存。4.2 不能冻干保存的菌、毒种,应保存2份或保存于2种培养基,一份供定期移种或传代用,另一份供经常移种或传代用。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管应用石蜡密封或熔封。4.3 保存的菌、毒种传代或冻干均应填

10、写专用记录。4.4 菌种管上应有牢固的标签,标明菌、毒种编号、批号(或代次)、日期。5 菌、毒种的销毁5.1 销毁无保存价值的一、二类菌、毒种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销毁三四类菌、毒种须经科室主任批准,并在帐上注销,写明销毁原因。5.2 保存的菌、毒种传代、移种后,销毁原菌、毒种之前,应仔细检查新旧菌、毒种的标签是否正确。6 菌、毒种的交换6.1 菌、毒种最好冻干、真空封口发出,如不可能,毒种亦可以组织块的形式保存于50%甘油内发出,菌种亦可用培养基保存发出,但管口必须严封。6.2 各生产单位或其他机构之间相互索取的菌、毒种,凡直接用于生产及检定者,均须经检定所审查认可。7 菌、毒种的索取与分发7.

11、1 索取或邮寄菌、毒种必须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邮电部、交通部、铁道部颁布的有关菌、毒种邮寄与包装规定的要求办理。7.2 分发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应附上详细的历史记录及各项检定结果。3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规程 1 标准品的种类和定义国家标准品分三类:1.1 国家标准品系指用国际标准品标定的,用于衡量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特定物质,其生物活性以国际单位表示。1.2 国家参考品系指用国际参考品标定的,用途与国家标准品相似的特定物质,一般不定国际单位。1.3 国家参考试剂系指用国际参考试剂标定的,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诊断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

12、性抗血清。2 制备、标定、供应单位2.1 国家标准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下称检定所)负责制备(或委托其他单位制备)、检定、初步标定、组织协作标定及供应。2.2 国际标准品、参考品及参考试剂由检定所向WHO联系索取、保管和使用。3 新国家标准品的建立3.1 原料选择3.1.1 原料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适合检测或试验要求的特异性,不应含有干扰使用目的的杂质。3.1.2 尽可能使标准品在性质上与供试品相对一致。3.1.3 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原料,以满足多年使用的需要。3.2 初步标定选好原料后,根据各种标准品的不同要求,用适宜的保护缓冲液稀释,然后用国际标准品进行初步标化,大体确定其效价单位数。

13、3.3 标准品的分装,冻干和熔封3.3.1 将上述初步标定的标准品精确分装,精确度应在1%以内。3.3.2 需要干燥保存者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3.3.3 整个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必须密切注意各安瓿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3.4 正式标定3.4.1 标准品应进行效价测定,特异活性稳定性试验,无菌试验。冻干标准品还应进行水分测定和真空度检查。3.4.2 效价协作标定由检定所负责,以国际同类标准品为依据,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对国家标准品的效价进行协作标定,标定结果必须经统计学处理,然后由检定所负责写出建立国家标准品的全面技术总结,提交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审查。4 标准品的审定4.1 卫生

14、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常委会组织有关委员和专家对检定所提交的新标准品(包括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和参考试剂)的建立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最后报卫生部审批。4.2 已建立的国家标准品在制备新的批号时应报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及卫生部备案。5 保存与效期应依据各标准品的性质具体确定。4 生物制品分批规程 1 生物制品之成品均应按照本规程分批。有专门规定者除外。2 生物制品之批号由生产部门编制,质量检定部门审定。3 生物制品之批号的编码原则为年-月-流水号。4 生物制品之某一批号,其所含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即同一批的任何一瓶制品之来源与质量必须与其他任何一瓶完全相同,于抽检若干瓶数后,能对整批制品作出评

15、定(单人或少数人份血液、血浆制备的制品除外)。5 制品分装前最后一道工序为稀释、混合、吸附、混合后过滤或稀释后过滤时,应在此时编写制品之批号。如在上述工序之后,该批制品必须分做若干大瓶时,应于每瓶记载之批号后,加上亚批号。非同日或同次稀释、混合、吸附、过滤的制品不得做为一批。混匀或稀释后的制品如用两个以上滤器过滤时,应按滤器划分为不同批(或亚批)号,同一制品分次过滤时,亦应按次数划分为不同批(或亚批)号。用大罐稀释后直接分装的制品,每罐为一个批号,并按分装机分为亚批号。同一批制品如用不同冻干机进行冻干,或分为数次冻干时应按冻干机或冻干次数划分为亚批号。在分装过程中更换注射器后应另编亚批号。6

16、制品于分批后,每批所用器械及用具非经洗净灭菌后,不得用于另一批制品。7 同一制品的批号不得重复。8 凡经检定合格的成品,每批应保留足够二次检定用的数量。5 生物制品分装规程 1 质量检定部门认可经质量检定部门认可,符合质量标准的半成品方可进行分装(有专门规定者除外)。2 分装容器及用具2.1 分装制品的玻璃容器,应一律为硬质中性玻璃制成,其检查方法及标准应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玻璃容器至少经高压蒸汽120灭菌1小时,或干热180灭菌2小时,或能达到同样效果的其他灭菌方式处理,不得有玻璃碎片掉下和碱性物质析出。2.2 凡接触制品的分装容器及用具必须单独刷洗。血清类制品、血液制品、卡介苗、结核菌素等分

17、装用具应专用,未经严格处理,不得用于其他制品。3 分装车间3.1 分装应在100级洁净环境中进行。分装车间建筑须坚固,不易受到振动的影响。顶棚、地面、墙壁的材料及构造须不发生尘埃和便于清洁。管线应设在技术夹层内,并有防尘、防昆虫、防鼠及防污染的设施。不得设地漏。3.2 分装洁净室与其他区域应保持一定压差,并有显示压差的装置。3.3 分装车间应光线充足,但须避免光线直接射入。室内应经常保持干燥。冻干制品封品之洁净室的相对湿度不宜超过60%。3.4 分装车间内的设备、器具应力求简单,避免积藏尘埃污垢。室内应不用竹、藤、木器,以防生霉。3.5 分装车间用的清洁器具应符合洁净室的要求。4 分装人员直接

18、参加分装的人员,每年至少健康检查一次。凡有活动性结核、急性传染性肝炎或其他有污染制品危险的传染病患者,应禁止参加分装工作。5 关于待分装制品的规定5.1 待分装之制品,其最后一次无菌试验不可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者,应由有关部门重新抽检。5.2 标签必须完整明确,品名、批号须与分装通知单完全相符,瓶口需包扎严密,瓶塞须完整,容器无裂痕,制品之外观须符合各项制品制造及检定规程中的要求。6 分装要求6.1 分装前应加强核对,防止错批、混批。分装规格、制品颜色相同而品名不同或活菌苗、活疫苗与其他制品不得在同室同时分装。6.2 全部分装过程中应严格注意无菌操作。制品尽量由原容器内直接分装(有专门规定者

19、除外),同一容器的制品应当日分装完毕。原容器为大罐当日未能分装完者,可延至次日分装完毕。不同亚批的制品不得连续使用同一套灌注用具。6.3 制品分装应做到随分装随熔封。用瓶子分装者,须加橡皮塞并用灭菌的铝盖加封。6.4 分装活疫苗、活菌苗及其他对温度敏感的制品时,分装过程中制品应维持在25以下,分装后之制品应尽速采取降温措施(有专门规定者,按有关制品的要求进行)。6.5 含有吸附剂的制品或其他悬液,在分装过程中应保持均匀。6.6 分装时,可根据不同制品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除去微量沉淀。7 制品实际装量制品的实际装量应多于标签标示量,分装20ml者补加1ml,分装10ml者补加0.5ml,分装

20、50ml者补加0.3ml,分装2ml者补加0.2ml。分装50ml者补加2ml,分装100ml者补加4ml。抗毒素除上述规定外按单位计算另补加10%或20%,保证做到每安瓿的抽出量不低于标签上所标明的数量。8 分装卡片和记录分装后之制品要按批号填写分装卡片,写明制品名称、批号、亚批号、规格、分装日期等。并应立即填写分装记录,注明分装、熔封、加塞、加铝盖等主要工序中直接操作人员的姓名。9 抽取无菌试验样品分装后制品每批或亚批(大罐分装的制品应以分装机为单位分为亚批)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规定,在分装过程的前、中、后三个阶段任意抽取样品,送质量检定部门检定。样品之瓶样、装量及分装情形须与同批内其他

21、安瓿一致,不得选择。质量检定部门也可以到分装部门抽取样品。6 生物制品包装规程 1 经质量检定部门检定和综合审评符合质量标准的制品才能进入包装车间(有专门规定者除外)2 同一车间有数条包装生产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各包装线之间应有隔离设施。外观相似的制品不应在相邻的包装线上包装。每条包装线均应标明正在包装的制品名称、批号。3 熔封后的安瓿,须经破漏检查。破漏检查可采用减压或其他方法。用减压法时,应避免把安瓿泡入液体中。真空熔封的冻干制品,应测定真空度。充氮熔封的冻干制品,应测定氮气含量。4 制品在包装前必须按照各制品制造及检定规程中的要求做外观检查。制品透视要求和标准如下:4.1 透视灯光尽量采用

22、15W日光灯,其背景按制品的颜色调整。4.2 透视人员视力应每半年检查一次,视力应0.9以上。每天上午和下午应分别给予休息一次,每次休息15分钟。4.3 凡制品颜色、澄明度异常,浓度过浓或过淡,有异物、摇不散的凝块、结晶析出、安瓿封口不严,有黑头、裂纹等应全部剔除(有专门规定者应按该制品制造及检定规程执行)。5 包装前应按质量检定部门开出的包装通知单所载有效期准备瓶签、盒签或印字戳。瓶、盒签上字迹要清楚。瓶签上应载明制品名称、批号及亚批号、有效期;抗血清、抗毒素及诊断血清应注明单位数或效价。在盒签上须载明制品名称、批号及亚批号、规格、有效期、保存温度、注意事项、生产单位名称、注册商标及批准文号

23、。6 在包装时要与质量检定部门发出的包装通知单仔细核对批号是否相符,防止包错包混。在包装过程中如发现制品的外观异常、容器破漏或有异物者应剔除。7 包装制品应在25以下进行(有专门规定者应按该制品制造及检定规程执行)。8 瓶、盒签要求贴牢,直接印字的制品要求字迹清楚,不易脱落或模糊。9 每盒制品应附有说明书。各种制品的瓶、盒签及说明书,最好用不同颜色或式样,以资识别。10 包装后制品装箱时,箱外要注明制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名称、保存及运输中应注意事项。11 包装结束后应彻底清场,并有清场记录。12 制品包装全部完成后,在未收到产品合格证前,应在待检区封存。收到合格证后,方可

24、填写入库单,交成品库。7 生物制品储存、运输规程 1各生产单位应有冷藏设备,供储存半成品及成品之用。2下列各项半成品、成品须分别储存。如条件可能时应单设储存库,否则亦应隔开放置,以免混淆。2.1尚未或正在除菌、灭活、解毒之半成品,必须由制品部门隔离储存。2.2已经除菌、灭活或解毒之半成品,在尚未得出检定结果前,仍由制造部门分别储存。2.3待分装制品及分装后在检定中或检定合格尚未包装之制品,由分、包装室分别储存。2.4已经检定合格包装后之制品,应交成品库。3储存的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应有明显标志,注册品种、规格、数量,以及贮存日期。4储存的半成品、成品应填写库存货位卡及分类帐,由专人负责保管、整理

25、,进出均需及时填写并签字。5各种半成品瓶口须严密包扎或封口。6各种半成品、成品按各该制品制造及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温度、湿度及避光要求储存,应定时检查和记录储存库的温度。7半成品、成品储存库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8有疑问之半成品或成品须加明显标志注明“保留”字样,待决定后再作处理。9检定不合格而应予废弃之半成品或成品,应及时处理。10超过规定储存时间之半成品(如菌苗原液等)或已过有效期之成品,应及时废弃。11生物制品在运输期间应遵守下列原则:11.1尽量采用最快速的运输方法,以缩短运输时间。11.2尽量用冷藏方法运输,尽量避免夏季运送制品。11.3冬季运输应注意防止制品发生冻结。8 实验动物和动物试

26、验管理规程1 总则1.1 为保证生物制品生产、检定和科研的质量,必须加强对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的科学管理。1.2 本规程所指的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或遗传背景明确,符合微生物控制指标要求,用于生物制品生产、检定及科研的动物。1.3 本规程包括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试验两部分。实行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认证制度。各单位实验动物部门应根据本规程和具体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执行。2 实验动物设施2.1 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对建筑物的要求。此外,应从实验动物卫生防疫的角度充分考虑。周围无家畜、家禽及其他动物饲养场,选择无可能成为中间宿主的昆虫滋生或可以控制滋生的区域。尽量选择无空气污染及噪音干扰的区域。2.2

27、 实验动物设施分实验动物生产和实验动物试验两类,动物生产和动物试验设施应严格分开。2.3 应根据实验动物的品种、品系及微生物控制的级别,建造相应的实验动物设施。以防不同品种动物相互干扰,不同品系动物发生遗传污染,以及不同级别动物发生微生物等污染。2.4 应有足够数量的试验动物饲养间,以利于不同品种、品系,不同微生物控制等级、不同试验目的的动物试验能隔离饲养。2.5 进行有感染性和放射性等生物危害性试验的动物饲养间,应该与一般性试验的动物房严格分开,且有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生物有害物质的外泄和对工作人员健康的危害。2.6 设施的建筑要求2.6.1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对建筑物设计、建造的的一般

28、要求,但要充分考虑实验动物设施的特殊性。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阴阳角均为圆孤形,易于清洗、消毒。墙面应采用不易脱落、耐腐蚀、无反光、耐冲击的材料。地面应防滑、耐磨、无渗漏,下水设计合理,保证水流通畅。天花板应耐水、耐腐蚀。饲养室应有良好的气密性。走廊应有足够宽度、门宽不应小于900mm,送排风应能控制,符合所饲养动物的微生物控制级别要求。应有二路电力供应及备用发电设备,以保证通风设备正常运行。2.6.2 实验动物设施内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2.6.2.1 动物饲养区域:动物生产、繁殖、试验期饲养观察。2.6.2.2 动物试验操作区域:与动物饲养间相邻或相近处,设置与试验种类相应的实验操作室。2.6

29、.2.3 动物受领、检疫区域:新搬入动物进行检查、检疫。2.6.2.4 物品搬入、贮存区域:饲料、垫料等消耗性物品、笼器具的搬入及贮存区域。2.6.2.5 事务管理区域:记录及各种事务管理、更衣、卫生间和浴室等。2.6.2.6 废弃物处理区域:垃圾、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前的暂存区域。2.6.2.7 洗刷、消毒、灭菌区域:笼架具的洗涮消毒、饲料、垫料等物品的消毒灭菌。2.6.2.8 机房区域:空调机房、配电室等设备设置区域。2.6.2.9 其他区域:走廊、门厅、楼梯、电梯等区域。2.7 实验动物饲养室的环境条件根据对实验动物微生物控制要求的不同,饲养室的环境条件分为四类。2.7.1 开放系统:适用

30、于饲养普通级实验动物。2.7.2 亚屏障系统:适用于饲养清洁级实验动物。2.7.3 屏障系统:适用于饲养无特定病原体(SPF)级实验动物。2.7.4 隔离系统:适用于饲养SPF级及无菌(GF)级实验动物。2.8 实验动物环境条件标准:按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标准表1执行。3 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3.1 实验动物生产种群应遗传背景明确、微生物控制符合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标准。生物制品生产、检定及科研用大、小鼠的质量应达到清洁级以上标准。为保证动物质量,应定期进行微持物学、病理学、遗传学的监测。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更新种群。3.2 根据生物制品生产、检定和科研的需要,选育、生产不同品种、品系,

31、符合微生物控制要求的实验动物。3.3 根据动物的品种,品系及微生物等级的不同,严格分开饲养,严格按各自的饲养操作细则加强管理。3.4 实验动物生产应有能准确反映生产过程和动物繁殖生产能力的各种台帐、笼卡,并认真填写。3.5 动物试验前应给予一定的适应期,以适应新的饲养环境。患病动物或试验期患病的动物,原则上不作治疗。啮齿类小动物应及时淘汰处理。犬、猴等中型动物在确认治疗不影响试验结果的前提下才能治疗,并应记录治疗所用药剂、方法等。3.6 在同一动物试验室,使用同种、同品系的实验动物进行不同的试验时,应有明显的区别。动物的饲养架或笼子上应标明试验名称、试验期、动物只数、试验负责人等。同笼动物必要时采取适当的办法区别标记,如刺耳、耳标、烙印、涂色等。进行活菌、活病毒试验的动物应与其他试验动物严格分开。3.7 垫料要吸水性好,无害并消毒或灭菌后使用。定期换笼、换垫料、保持笼架具清洁卫生、干燥等。3.8 应定期喂料给水。动物的饲料、水应符合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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