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摩托车安全基准失效doc摩托车安全基准失效 发文单位:公安部文 号:公安部令第15号发布日期:1991-12执行日期:194-1生效日期:20049-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车辆的认定标记 第三章 乘人与载货的核定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提高摩托车的安全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摩托车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分为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四种。 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kmh,发动
2、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c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边三轮摩托车是指右边装有边斗,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3,且空车质量不大于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正三轮摩托车是指有三个车轮,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cm3,且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空车质量不大于400的机动车。 第二章 车辆的认定标记 第四条 商标或厂牌标志应牢固地安装在车身前部或左右两侧易见部位。第五条 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标定功率、出厂年月和生产企业名称,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3、第六条 发动机、车架的编号应当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曲轴箱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5m,深度大于0.2m,两端应有起止符号。第三章 乘人与载货的核定第七条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第八条 二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 第九条 边三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斗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第十条 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转向操纵装置设于左侧,内部宽度大于200m并有座位的,驾驶室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正三轮摩托车车厢有固定座位,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m的,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2人;发动机总排量大于5cm3的,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人。 第
4、十一条 正三轮摩托车的载质量可按出厂规定核定。如与下列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核定: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的,不大于20kg;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250m3的,不大于400kg.第四章 技术要求第十二条外廓尺寸 (一)轻便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1.、.8m、1.1; (二)二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5m、1、1.;(三)边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m、.m、1.m; (四)正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35、15m、2m第十三条 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空载状态下 ,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十四条 车辆外观 (一)车容整洁,无脱漆现象
5、;零部件齐全,安装牢固,联结可靠,技术性能良好;无断裂、开焊、变形和漏油、漏水等现象。 (二)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方向把、导流罩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差不得大于20m.第十五条 发动机启动和运转正常,无异响。 第十六条 转向系 (一)方向把应操纵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8;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5。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第十七条 制动系(一)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
6、车的主车应当设置前、后轮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 (二)行车制动系的手制动握把或脚制动踏板应有自由行程,在握把或踏板全行程的以内应达到最大制动效能,且握把力或踏板力分别不得大于200N、400 车辆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在附着系数为.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nsp; 车 种 &nbp; 制动初速度 制动距离()跑偏量(m) &nbs; (/h)&b; &nbp; 轻便摩托车 0nbsp; 40 &nbs; &nbs; nbsp; &bs; 二轮摩托车 &nsp; 30 .&nb;&nsp; &ns;边三轮摩托车 0 .0&nbs
7、; &np; &bp; &np; nbp; 正三轮摩托车 0&nbp; 7.ns; &nbs;&nbs;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前、后轴的制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荷的60、50%。 (三)正三轮摩托车必须设置驻车制动装置,能保证车辆空载在20的坡道上不溜动。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乘坐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空车质量的8%。第十八条 照明、信号装置及其他设备 (一)前照灯的光色为白色或黄色,配光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在不大于标定功率的转速下,远光的发光强度:轻便摩托车不小于400cd;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小于100c.
8、(二)除轻便摩托车外,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且近光不眩目,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摩托车前、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黄色的转向信号灯。左右转向信号灯内缘距离应大于20mm;功率不小于6W;显示面积大于20m;闪亮频率为12次/s(四)正三轮摩托车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红色的制动灯,其他摩托车后面应至少装设一只红色制动灯,每只灯的功率不小于0W;显示面积不小于6000mm.制动灯的启闭由制动踏板控制。 (五)摩托车的后部应装设号牌灯,与位灯同时启闭,号牌灯亮时,夜间在0m处可看清号牌。 (六)摩托车前、后部应分别装设白、红色位灯。位灯的功率不小于W,显示面积不小于150m2. (
9、七)摩托车应安装仪表灯。仪表灯亮时,应使所有仪表清晰可见,且不眩目。 仪表灯与位灯同时启闭。 (八)摩托车的左右侧及后部应各设一只圆形或方形的反射器。反射器颜色为红色或黄色;显示面积不小于150m2,夜间被灯光照射时,可视距离不小于1m. (九)摩托车应安装车速表。车速表在40kh时,允许误差为-105。 (十)摩托车应安装喇叭,其声级在车前2m,高度1.5m处测量为90105(A: 第十九条 车轮 (一)车轮端面摆动及径向跳动量应不大于3mm. (二)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车轮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允许误差不大于5mm.&bsp; (三)轮胎花纹深度应不小于mm. 第二十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二)驾驶操纵装置布置合理,能够保证正常驾驶操作。 (三)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四)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五)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六)应有车锁。 (七)应有号牌安装位置或安装架。 第二十一条摩托车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第二十四条 本基准从199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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