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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区优惠政策.docx

1、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区优惠政策附件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为加快推进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以下称“示范区”)及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吸引和鼓励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和知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入示范区发展,特制定本政策。示范区引进的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和生物医药企业在享受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0646号)及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目标第一条 制定符合示范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创业创新优惠政策,旨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领域知名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和扶持具

2、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经过5-10年的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我国生物医药优秀人才的聚集区、研发转化的核心区、产业发展的标志区。第二条 示范区位于滨海新区,土地规划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投资100亿元建设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不少于100万平方米的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场地。第三条 通过政策的实施,力争5年内实现“2115”发展战略目标,即5年吸引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200名,支持重大生物医药研发转化项目100项,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企业(科研机构)100家,带动形成50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规模,使之成为滨海新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的聚集区,带

3、动国家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二、吸引人才享受人才鼓励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附件一)的领军人才。领军人才应当是能够引领和带动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项目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津创办企业的创业人才;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和投融资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经纪人才。第四条 设立 “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 每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各功能区配套1亿元,由市人事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对引进海外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前景项目的创业领军人才由专项资金给予300万

4、元经费资助(含200万元项目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由“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专项资金对领军人才的入区项目提供500万元风险投资扶持; 由各功能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入区产业化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对于国内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第五条 对示范区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连续3年每年在示范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可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予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经纪人进入示范区,对其引进的高水平研发项目和投资在区内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由所在功能区给予奖

5、励,引进项目投资实际到位额1亿元以下(含1亿)的,奖励1%,超过1亿元的,另奖励超出部分的0.5%。三、机构和项目支持享受机构和项目支持政策的对象是指示范区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机构)及分支机构、引进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入区创办的企业,以及在区内实施研发和转化的项目。第七条 对示范区内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科研机构从事科研、中试以下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技术资料、研究用试剂耗材、生物活性材料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八条 对国内外知名的生物医药企业、科研院所进驻示范区建立研发总部,从事研发与转化,由所在功能区给予5002000万元的研发或产业化经费补贴。第九条 由

6、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在示范区创办的企业,视为境内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的全部,营业税留区部分的50%,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返还给企业并全部用作企业研发资金。第十条 市科委每年安排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用于支持新药研发与转化,资金额度不低于每年1亿元。对药物发现和药效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305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临床前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2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期、期临床试验以及生产性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类新药证书的项目给予500万元产业化资助;获得

7、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给予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第十一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国家药品审评办事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在新药研发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药物分析测试、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CRO(合同研发外包)、CMO(合同加工外包)、信息咨询、数据存储和处理、国际申报等全程服务和支撑,加快新药研发和审批速度。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技术经纪公司和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进入示范区,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示范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

8、设扶持。示范区引进的生物医药企业租用厂房3年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四、金融支持第十四条 “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亿元)优先支持区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内选定投资的生物医药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资额的20%提供跟进投资。第十五条 在示范区内筹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总额不少于50亿元,用于支持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发展。第十六条 鼓励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对示范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或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市场(OTC)中融资并用于新药研发和产业化的,由所在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五、受理与考评第十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及其项目的受

9、理、评审认定由市科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组织“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其他高新技术领域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第十八条 对创业领军人才实行认定和考评制度,每年认定两次,对经认定的创业领军人才,每三年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按照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1、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2、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一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为吸引海外生物医药领域创业领军人才,推进“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一、遴选标准和条件本办法中“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有很好的学术研究和科技开发背景,有在

10、国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企业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的经历,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项目并携带技术、项目和资金来津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创造效益的海外创业人才;能够引领和带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和投融资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经纪人才。对创业领军人才实行认定和考评制度,每年认定两次,经认定的创业领军人才,每三年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按照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执行。具体条件:(一)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 1. 拥有知识产权

11、清晰、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研发项目,携带其研发成果和团队来津创业,实施成果转化。2. 其主持研发的成果已成功实施转化,或主持研发的新药已进入市场,携带技术、项目和资金来津领办企业,实施产业化。3. 在国外著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以及知名大学长期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研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二)熟悉国际惯例,能领办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有在国外知名生物医药企业长期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历,具有生物医药企业国际化运作经验,能够带领生物医

12、药企业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三)精通投融资、创业辅导、技术和经济的高水平的项目与金融有效结合的运作人才。有在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专业经纪人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经历,精通生物医药相关技术和资金运作,并将二者成功对接,来津实施产业化的技术经纪人才。二、遴选程序“滨海生物医药领军人才”遴选程序包括受理、评审、审核批准三个步骤。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 受理: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天津市人事局负责受理,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受理两次。2. 评审:由市科委会同市人事局组织“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遴选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

13、审核批准:评审通过的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获批准的领军人才与受理方签署项目合同,规定考核条款。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域落实相关政策。附件二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的实施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区优惠政策,做好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符合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中所规定的遴选标准,被评为“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的可享受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区优惠政策中各项政策条款。第三条 “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与考核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人事局组织实施。按照“依靠专家、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遴选及考核的各项工作。

14、二、标准和条件第四条 “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分为三类,即:创业领军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术经纪人才。第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申请创业领军人才者须携带项目来津实施转化和产业化,所携带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知识产权清晰、市场前景明确,项目技术水平在生物医药领域的某一方向处于领先地位。(二)项目基础好。已完成临床前研究工作(药物类研发项目)或已完成中试试验、样机制造,具有稳定的试验数据(非药物类研发项目)。(三)拥有该项目研发、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或拥有一支由经营、市场、技术研发、生产管理等多方面人才组成,能保证该项目成功实

15、施的团队。同时,申请者本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所携带项目的知识产权完全归属于在天津市注册经营的生物医药企业。(二)曾在国外著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高等学府长期(不少于5年)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长期直接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的工作。其主持研发的成果已成功实施转化。(三)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的不良记录。第六条 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成功创办过生物医药研发型企业并取得良好业绩的企业管理人。(二)曾在国外知名生物医药企业长期(5年以上)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具有国际化生物医药企业运作经验的团队带头人。(三)在政府机构、政

16、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长期从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的专业管理人才。申请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津创办生物医药企业,或受聘为在津大型生物医药企业和研究机构高级管理职务。(二)熟悉国际化大型企业或大型科研团队的管理运作模式,熟悉相关法规和国际惯例。(三)熟悉生物医药及相关行业的发展特点、发展趋势、运行模式。(四)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广泛的合作基础,无经济纠纷等不良记录。第七条 高级技术经纪人才,是指曾在国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著名金融机构、咨询机构、专业经纪机构长期(5年以上)担任高级职务,精通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和资金运作,能将高水平项目与资金

17、有效结合的专业人才。申请高级技术经纪人才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须在津创办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或加入某一技术经纪机构,从事金融、创业辅导、技术经纪服务。(二)具有寻求高水平项目和资金的敏锐眼光,曾成功实施过项目对接。(三)熟悉生物医药及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四)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与金融投资机构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三、评审组织机构第八条 成立“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现中国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津培院士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现南开大学校长饶子和院士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委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委员由生

18、物医药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外地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其主要职责为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参加每次评审活动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位。第九条 由市科委会同市人事局成立“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科委主任担任;副主任2人,由市人事局和滨海委有关领导担任;市其他有关部门相关同志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一)确认“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二)为完善评审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三)落实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有关条款;(四)研究、解决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条 “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工作委员

19、会下设办公室,由市科委主管处室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评审、考核等相关事宜。四、遴选和评审程序第十一条 “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遴选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每年1月、7月集中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申请人须填写“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申请书,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假信息申报。第十四条 对填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疑问的申请材料,由“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人反馈。第十五条 “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十六条 经形式审

20、查合格者,由“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七条 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在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申请人答辩的基础上,“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投票确定评审结果。申请人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可通过。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须采取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存在亲属、合作或其他形式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予以回避。参与评审的专家须对候选人严格保密,不得透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通过权威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个月。在公示期间收到的质疑,由市科委调查、核实并处理。第二十条 评审及公示结果经“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工作委员会确认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责成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五、政策落实和考核第廿一条 当选“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者,须与市有关部门签署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规定考核指标。第廿二条 签署合同后,市有关部门和所在区应尽快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第廿三条 被评为“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者,每三年按合同约定进行考核。六、附则第廿四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市科委所有。第廿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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