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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心得丰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docx

1、检察工作心得丰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检察工作心得:丰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然成为国家参与全球竞争的基本战略和重要手段,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检察保护是其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践操作上,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更多的集中在刑事方面,很少涉及到民事、行政领域。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知识产权保护概况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的总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化、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用多种手段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规范。一方面,我国像国外很多国家一样,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知识产权审判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另一方面,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行政保护。这两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在我国共同并存,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建立了我国特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1、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凭借国家的司法力量对知识产权进行调节和分配,保障知识产权立法的贯彻

3、和实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打击破坏侵害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行政行为,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是知识产权执法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途径,也是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要求。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司法保护三个方面,即通过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刑事审判以及行政审判的方式,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刑事犯罪案件和行政诉讼纠纷案件,从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2、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律的规定,运用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遵从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使用符合法律

4、规定的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一般而言,具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确权、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具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及其所属或所指导的地方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下表所示:(二)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概况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是指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责,达到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利和国家对知识产权有序管理的目的。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重要的司法机关及法律监督

5、机关,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在刑事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手段规制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司法处理的程序,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为知识产权提供最直接有效的保护。在使用刑事手段规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承担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能,依法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不立、

6、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情况,及时予以监督、纠正;三是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对审判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审判行为及时予以监督、纠正;四是依法严肃查办知识产权案件中执法人员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贪污、渎职犯罪案件,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包庇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职务犯罪行为。2、在民事行政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等法律监督手段,依法保护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此即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

7、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我国检察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执行法律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在民事行政领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受理、审查办理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一方面,检察机关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办理当事人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申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法院的执行活动、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能动性,通过针

8、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和维权缺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检察监督,更全面地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通过发检察建议或其他形式予以纠正;针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探索开展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打破因外部性障碍而使知识产权维权受阻的局面。二、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一)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是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一种作为无形资产的特殊商品,是一种具有巨大价值的财产性物权。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巨大价值,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目前

9、,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长期存在、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等种种原因,仍存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特别是在民事、行政领域,如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权利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或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行政机关或法院,一旦行政机关或法院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民行检察监督,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基于检察机关中立的法律地位,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利益受损难以救济之时,有效排除其它外部因素的干扰,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更

10、加有效的保护,使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成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二)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竞争的世纪,也是信息就是财富的大时代。现今,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体现在科学技术等智力成果的竞争,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核心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明显,与知识产权有联系的社会关系也越来越繁杂,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争夺也越发激烈,因此,由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

11、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更加要求依法调整和分配知识产权权利,及时对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这种及时有效的保护包括国家、政府及行政机关的保护,更包括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保护。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领域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救济的重要方式,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三)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根据宪法规定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根据法学原理,法的实施

12、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律监督等主要环节。因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理应包括守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出现民事、行政领域中知识产权受侵犯的情形,或是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时存在不当的情形,检察机关都有权依法律监督职能进行监督。而从检察机关自身来讲,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并不仅仅局限于打击刑事犯罪,更是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不断调整其职能,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积极参与到民事、行政领域中来,而在民事、行政领域中

13、,由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牵涉巨大,问题多发,更应成为检察机关丰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的重要阵地。三、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的限度(一)知识产权的性质分析知识产权的性质是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所有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都不能回避这一基本问题。关于权利性质的划分,目前学界提及较多的就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公、私之分。法律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种,相应地,权利也被分为公权和私权。“以政府生活上之利益为内容者,为公权;以社会生活之利益为内容者,为私权”。私权是处理私人事务的权利,它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从权利性质上讲,知识产权

14、首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平等主体相互之间在私法上确立的关于私人利益方面的各种权利,其权利性质属于私权,具有私权的一般属性,这一属性在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中也有明确的体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在序言开宗明义地指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8。我国作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该协议对我国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此我国在实际立法中也予以体现,民法通则就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传统民事权利相并列。但是,知识产权先天具有区别于传统民事权利的诸多特点,知识产权的客体如发明、作品等,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私利,而且也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有的甚至关乎整个人类

15、文明的历史进程。作为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知识产权是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因此,知识产权仍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也正因为如此,在知识产权领域,国家介入因素有逐渐增强的趋势,导致知识产权呈现公权化的倾向。但是,在现在社会知识产权所体现出来的公权化倾向,所表现出来的与公权力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联系,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因劳动创造所具有的强烈私权属性。在知识产权私法系统中,知识产权的主要属性是私法,虽然它在某些方面也具有公法的属性。因此,作为无形财产私权的知识产权,理应得到也必须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保护,当然由于利益平衡的需要,知识产权这一财产权也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

16、,在严格保护私权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二)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与当事人的自主权在私权领域,最重要的理念就是私权自治,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享有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的权利。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私权,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赋予当事人对自身享有权益的自由处分权。在知识产权权益受侵犯时,首先应考虑私法救济,赋予权利人自主选择权,由权利人自主选择是否救济,采用何种方式救济,从而补偿违法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将被侵害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但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利益的

17、属性,因此,只赋予当事人自主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公权力的介入来防止权利人权利的滥用,并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知识产品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也就赋予了公权力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的正当性。而且,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介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领域的有效手段,与当事人的自主权并不矛盾。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它多是由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是当事人在寻求私立救济甚至公立救济后仍未达到救济效果后转而向检察机关寻求的保护,是当事人行使自主权的一种手段,与当事人的自主权并不冲突。从另一方面讲,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是一种有限的、适度的监督,民行检察介入知识产权领域有严格的限制,介入范围和程度

18、都有严格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启动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因此与当事人的自主权并不冲突。(三)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与审判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权是人民法院享有的依法审理及裁决案件的权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监督和审判独立的关系存在很多的讨论和质疑,很多人认为检察监督是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涉,严重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但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以维护公平正义是其职责之本义。基于我国目前的制度构架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监督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不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是一种权力分工与制衡的平

19、行关系,检察监督一般只是一种提议权或是程序启动权,并没有从实质上妨碍和干扰审判独立原则的贯彻。而且,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功能殊途同归,都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检察监督实质上也是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的有效保证。特别是在民事行政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牵扯利益巨大,法院或者由于外部的不当干涉,或者由于某些司法人员专业素养匮乏或职业道德低下,造成法院未能依法公正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完全有责任和义务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行政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权力施压,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四)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与行政权行政权是行

20、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的一种公共权力,是管理社会的强力工具。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保护模式。其中行政保护实质上就是通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它是一种主动的保护,具有迅速、高效、专业的特点。但行政机关作为法定的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难免会有程序上的不合法或者实体上的不公正行为,有时甚至出现怠于行政管理的情况。这时,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方式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就会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严重侵害权利人的利益,甚至可能造成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虽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核等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内部监督或者通过行政诉

21、讼请求法院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仅仅这些监督方式仍是不够的,行政机关内部共同的利益链条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必须求得完备的外部救济方式,此时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明文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就应该发挥其法律监督的作用。当然,检察机关的监督并不是无限制的,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边界。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应当保持监督权行使的谦抑性,做到到位而不越位:既能有效防止公权力专断、滥用,保障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同时,又尊重行政机关的裁决权,让行政权得到有效的行使,以解决社会资源分配的危机,维护市场秩序,增进社会的利益与私人的权益。四、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的方式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

22、新监督方式、拓展监督范围,创设了多种民行检察监督方式,为民行检察监督赋予了新的生命力。在201X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在制度层面上对检察机关的探索创新予以了肯定,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 ,多元化的民行检察监督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在知识产权领域亦不例外,检察机关可通过多种监督方式对知识产权民行案件进行监督,对知识产权予以全方位的保护。(一)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于知 识产权案件案情

23、较为复杂、标的额较大,根据管辖的相关规定,多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相应的,针对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监督应由相对应级别的检察院管辖。对于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的选择,按照监督规则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或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及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除此之外,应当优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二)执行监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执行的效果。执行监督将法院的执行环节纳入了检察监督的范围

24、,通过对执行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促进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监督,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针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法院作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后,对于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的监督;另一方面是针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进行的监督。对于执行监督的方式,可以根据情况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这两种不同的方式。(三)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涉及利益较大,审判人员或者由于外部的不当干涉,或者由于专业素养匮乏或职业道德低下,未能依法公正裁决,甚至

25、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修订后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一方面,对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可依法对该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另一方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四)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均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知识产权进行的倾向性保护的方式。督促起诉是对知识产权遭受严重损害而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从而危及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的一种监督方式,而

26、支持起诉则是通过支持知识产权严重受损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从而达到保护弱势群体,进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五)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纠正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行为”。如前所述,我国建立了二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中最具特色的就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模式。在我国,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理从而得到解决的,这就对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检察监督,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更

27、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必然要求。目前,在实践中,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大多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同时也可以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其他形式进行补充。五、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思考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依法监督和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积极探索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支持起诉工作。201X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审查办理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与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数量以及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知识产权的

28、违法犯罪案件数量相比,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数量明显不足12;与检察机关办理的其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相比,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数量、监督方式及监督效果方面仍存在明显差距,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发展,开拓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局面。(一)加强职能宣传,拓展知识产权民行案件来源当前,制约知识产权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就是案源不足的问题。如绍兴市,市、县(区)两级检察院近年来受理并办理的知识产权民行案件屈指可数,有影响力的案件更是基本没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进入检察环节的优质案源

29、大幅减少,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宣传力度不足,导致社会普遍性的对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缺乏了解,使一些本能进入检察环节的知识产权民行案件流失。因此,要加强职能宣传,采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一方面,要通过宣传增强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多为企业的特点,经常性的深入基层,走访企业,特别是走访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法律需求大的企业,采用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进行专题讲座等方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民行检察工作职责,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沟通联系,通过主动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向律师等法律工作者

30、宣传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使他们发现相关案件线索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此外,要增强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敏锐性,不断增强依职权办案力度。民行部门要转变以往坐等案件上门的心态,积极关注相关信息,从相关部门信息简报、新闻媒体、网络论坛以及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发现知识产权民行案件线索,经调查确有监督必要的,及时启动依职权监督程序。(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力度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检察机关常规办案量明显下降的大背景下,采用多种形式,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力度既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要,更是检察机关进行职能创新的必然要求。如前所述,对于知识产权民行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31、、执行监督、审判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因此,民行部门应积极转变思路,除采用传统的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进行监督外,还应积极探索各种监督方式,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力度。特别是在立法还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领域,检察机关仍大有可为。在我国,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理从而得到解决的,行政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可以也应当是知识产权民行检察监督的重点。但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并不是对于所有的案件都要介入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程序均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当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职,导致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

32、虽只涉及个人利益但对社会或公众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依法介入,进行行政执法监督。(三)严格规范办案,探索建立一体化的办案机制近年来,按照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各地法院探索建立了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体系。201X年8月31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办理已逐步走入正轨。与此相适应,检察机关也应当着手建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构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规范化办理。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少,办案力量相对薄弱的检察机关,可以在侦监、公诉、民行等业务部门抽调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较为丰富的人员成立半固定性质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小组,由小组成员统一负责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这样既不会削弱普通案件的办案力量,还可以初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水平。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多的地区,则可以抽调专人成立固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部门统一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四)密切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加强与本院其他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首先要加强与直接接触申诉信息的控申部门的衔接配合,使控申部门接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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