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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docx

1、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 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 建设规模;(二) 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 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 部、 二等人员掩蔽 部、人员临时掩蔽 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 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 部、装备

2、器械掩蔽 部)、车辆器材临 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 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 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 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以下简称“应建面积”) 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 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 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

3、的地 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 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第六条 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 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 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医疗 救护工程设计标准 ( RFJ005-2011 )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 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 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RF01-2014 )确定相关技术参数第七条 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

4、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 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 “造福工程”;(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 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属于整体规划、连片开发互联互通和统 一建设的项目,应建面积超过 3 万平方米时,其超出部分防空地 下室的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第九条 建设单位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 知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发防空地下室设 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

5、 ,提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指标。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统筹规划:(一)同一总平面图中分期实施或分不同地块的民用建筑;(二)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同地块总平,其中单个 地块总平应建面积小于 2000 平方米的项目, 可以与其它地块统筹 规划。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统筹规划且属 于分期(批)实施建设的项目,前期(批)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 室面积可在后期(批)建设中予以抵扣。本期(批)项目建设未 规划或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对本期(批)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采 取有效监管措施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方可作出本期(批)项目 建设的人防行政许可。第

6、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以报批项目总体指标进行核 算,对于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统筹规划的项目,也可 按统筹规划后的总指标确定。统筹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须在最后一期审批时进行指标核销。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 一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报表;(二)规划总平面图;(三) 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四)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计算表及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五)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 工图防护专项审查合格文书;(六)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7、纸(含电子文档),包括防空地 下室施工图一套和建筑总平面图、剖面图和地面一层建筑、结构、 给排水专业的平面图。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区分生产性建 筑和非生产性建筑,其中工业项目中生产性建筑的认定,需满足 以下条件:(一) 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二) 用地批准书核定为工业用地;(三) 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确定单体建筑为生产性用房 性质。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福 州市 、厦门 市 、泉州 市 、漳州 市、莆田 市、宁德市的中心城区应 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

8、地下室,其 他 按乙类标准修建。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 一般为 5 级和 6 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 6B 级的防护 抗力级别标准。第十七条 除第七、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防空地下室应建 建筑面积不大于 800m 2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 大于 800m 2 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 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 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 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 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二)县级

9、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 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 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 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 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防空专业队工程。当应建面积不超过 1000m 2 或是乙类人防工程时, 防空专业队 工程可不含车辆装备掩蔽部; 超过 1000m 2 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 含人员和装备器械掩蔽部。(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 的要求,结合新建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应建规 模和人防

10、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 (附件二)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 5 级人防工程。当建设单位满足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上述指标时,超出部分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也可按照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第十八条 设计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经防护单元合理划分后, 未能达到人防应建面积要求且两者间差值小于 500m 2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差值部分的面积可以不修建防空 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第十九条 同一建设项目

11、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 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 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 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地下连通口。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应根据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核算防空地 下室应建面积。当竣工面积少于应建面积时,应补建防空地下室 或补缴少建部分防空地下室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补建防空地下室 可就地补建,也可由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其它正在报 批或建设的项目中补建。对于擅自更改或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 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 准的行为,应按福

12、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防 护标准的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审批,对于违规擅自审批造成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降低的行为,依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三年,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施 行,在此之前已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附件一应当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 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 性建

13、筑。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 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 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 邮局、汽车 4S 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等建 筑。体育建筑,如:体育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航空港、铁路火车 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司法建

14、筑,如:看守所、监狱等建筑。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其他非民用建筑改建为民用建筑用途的项目。三、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筑 工业建设项目包含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非生 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主要 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生产性建筑是 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 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检测验收用房、厂房 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 房;国家和省级粮油盐储备库项目的库房设施以及物流企

15、业的专 业物流仓储设施。当一栋建筑中既有生产性用房,也有非生产性 用房时,按各自比例确定。生产性建筑不属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范围。附件二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数值 丫 FS需建各类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 F (m2)二等人员 掩蔽部人防 电站一等人员 掩蔽或人 防专业队人防 救护 站人 防物 资库人 防汽 车库应建 防空 地下 室总 建筑 面积S(m2)800 v S 500015000 v S w100000.70-0.65V10000 v SW150000.65-0.60V15000 v S200000.60-0.500.12-0.10VV20000 v S250000.50-0.450.10-0.081个VV25000 v S300000.45-0.400.12-0.101个VV注:1、表格“丫”中的数值表示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F 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 S的比值,丫二F/S;2、 “”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3、 “”框格表示在满足第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后,允许 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后的数字表示允许建该功能防护 单元的最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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