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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部制度汇编.docx

1、安全保卫部制度汇编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地面部分)一、 总则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2、 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过程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不安全事件的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明确奖励和考核规定。3、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地面部分)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二、 管理职责1、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直接领导安全保卫部负责安全

2、生产奖惩管理工作。2、 安全保卫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对各子公司提出奖惩意见。三、 管理内容和要求1、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按“以责论处,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违反规程制度给予处分和处罚。2、 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惩处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3、 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安全生产奖惩细则,报送总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保卫部审核、备案。4、

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a. 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b. 不发生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故;c. 不发生环保认定的环境污染事件;d. 不发生负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四、 奖励及处罚一)奖励:1、 对在全公司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干部职工进行奖励。2、 被评为国家、省、市、总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可记功授奖。3、 被评为公司安全生产模范、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生产优秀安监员、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分别给予奖励。4、 对在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检举揭发违章指挥,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的,可视其挽回直接

4、经济损失的多少给予表彰和奖励。5、 在发生突发事件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记功授奖。6、 对在安全工作中有创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人员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给予记功授奖。7、 年度对未发生人身重伤的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奖励30005000元,对分管经营、销售副总经理奖励20004000元。8、 对完成全年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各子公司、煤矿分别奖励。二)考核1、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处罚如下:a. 对事故责任单位在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罚子公司10000元;b. 对发生事故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处罚30005000元;对分管经营、销售副总经理处罚20004000元。2、 发生3人以下轻伤

5、事故,处罚如下:a. 对事故责任单位在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罚子公司5000元;b. 对发生事故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处罚10003000元;对分管经营、销售副总经理处罚5002000元。3、 发生3人以上轻伤事故,处罚如下:a. 对事故责任单位在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罚子公司10000元;b. 对发生事故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处罚30005000元;对分管经营、销售副总经理处罚20004000元。 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年内同一子公司发生两起人身轻伤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相关领导考核5000元。4、 对隐瞒事故处罚:隐瞒人身重伤、轻伤事故,环境污染、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重罚并进行

6、行政处理。对事故人员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5、 除以上责任考核外,凡检查发现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职能部门或管理部门,按被考核金额的大小连责考核50%。五、 附则1、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2、 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3、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反违章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反违章管理力度,使反违章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违章工作实行逐级负责的原则:个人对班组负责,班组对部门负责,部门对公司负责,公司对集团负责。 第三条

7、 反违章工作必须克服“以罚代管”或“只罚不管”的倾向;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第四条 反违章工作一定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奖有罚。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本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反违章管理办法或事施细则。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反违章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七条 反违章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长期的工作;因此,各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的组成应包括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及其它相关等部门。第八条 反违章领导机构的职责1、负责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事

8、实细则、各类标准及奖惩办法。 2、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及其它问题。 3、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 4、讨论决定反违章的奖惩事宜。 第二章 违章分类第九条 违章的定义:指在生产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第一十条 违章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1、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生产、基建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有关的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责任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

9、责人。2、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责任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3、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责任主体是:各级领导、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等。4、管理性违章是指从事生产、施工的各级领导者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

10、织实施的行为。责任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第一十一条 从违章者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可分为: 1、偶然性违章主要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所致。 2、习惯性违章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犯安全工作规程的习惯。 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一般可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第一十二条 各级领导要树立“爱员工,保护员工”的观念,教育员工认清违章行为的危害,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一十三条 各子公司可运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

11、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第一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并通过开展事故反思,违章行为曝光等方式,使职工认清违章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第一十五条 经常发动员工,自上而下地查找违章行为的各种表现,分析违章原因,制定防止对策。第一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违章者的心理状态(见附录1),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监督。第一十七条 各子公司要开展深入的政治思想与安全思想教育,结合公司内外的事故教训,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做到作业人员、指挥人员在思想深处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且使

12、各级领导和员工明白:只有认真贯彻安全工作规程,养成遵章习惯,纠正违章,才能保护自己,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第一十八条 各子公司必须组织生产人员进行正确操作、正确维护设备的技术培训和安全作业以及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安全设施装置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一十九条 各子公司下属企业、班组要按照本规定违章分类及举例,结合自身实际,列出存在的违章行为的各种表现,组织员工分析学习,提高反违章意识。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第二十条 检查与监督要实行分级负责,每一级都有各自的责任。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而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将负连带责任的处罚。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管

13、理性违章,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止对策,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生产事故绝大多数是习惯性违章行为及严重性违章行为引起,对这些违章行为的查处是反违章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各子公司反违章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奖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负责本公司反违章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奖惩工作。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员发现违章行为,都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人员,要把反违章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 第二十七条 各子公司都要

14、设立违章曝光栏,张贴违章者的违章情况,要建立违章登记上报制度。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要结合安全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对安全防护装置进行专项检查,对装置性违章问题纳入整改和处罚。反装置性违章应实行全过程管理,要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发生。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要结合安全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管理性违章问题纳入整改和处罚。第五章 处罚与奖励第三十条 对违章的处罚:1、 作业性违章的处罚:发生一次作业性违章,处罚违章者1001000元。1) 违章经制止后及时改正的,处罚违章者100元。2) 违章经制止后不

15、及时改正的,处罚违章者300500元。3) 对制止违章行为的人进行辱骂的,处罚辱骂人5001000元。4) 对作业人员多次违章,且屡教不改的,可对其进行辞退。2、 装置性违章处罚:对装置性违章,不按计划如期完成整改的,每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3、 指挥性违章的处罚:发生一次指挥性违章,处罚违章者3001000元,产生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4、 管理性违章的处罚:每发生一次管理性违章,处罚违章者和所在单位领导各300元,产生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 对制止违章人员的奖励:1、 对制止作业性违章者,给予奖励200元/次。2、 对主动发现装置性违章,并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消除,避免了人

16、员伤亡和设备设备损坏事故发生的单位,给予奖励2000元/次。3、 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给予奖励500元/次。4、 对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发生者,一次给予奖励1000元/次。第三十二条 对在开展反违章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作为年终评先、争优的重要依据,并给予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附录1:违章的主要表现第一条 下列为作业性违章行为:1、 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2、 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3、 着装不符合规定。4、 攀、坐、站、倚、行位置姿

17、态,不符合安全规定。5、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6、 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7、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8、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9、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10、 其它不符合“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第二条 下列为装置性违章:1、 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2、 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3、 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4、 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5、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6、 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

18、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7、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8、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9、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10、 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第三条 下列为指挥性违章行为:1、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2、 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或未办理相关安全生产手续,即组织生产。3、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4、 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5、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

19、安全装置和设施。 6、 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7、 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8、 不顾职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9、 发布其它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规、条例的指令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为管理性违章行为:1、 对国家、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2、 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3、 未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4、 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

20、改进和解决。5、 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6、 有章可循、或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知。7、 对事故、障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 8、 没有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或主要生产车间未设专职安全员。9、 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解决。附录2:违章者心理状态现象1、不信规程信经验,抱侥幸心理,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口头上承认按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3、图省事、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21、4、因急于完工,贪图省事,“快”的念头导致忘记安全,违反按规程。 5、因事先准备不足,仓促作业而违反按规程。 6、因配合不好、交代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7、因作业时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8、长期不良习惯做法,很难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时常违反安全规程。 9、因外部环境影响而违反安全规程。 10、 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自我防护意识不强,不自觉的违反安全规程。 附录3:常见违章事例一、触电的违章行为1、作业性违章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2)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3)设备检修,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4)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体

22、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5)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6)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不符合安全距离或无监护。(7)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带金属丝者)等进行测量。(8)单人在屋外变电所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9)使用金属电动工具时,外壳不接地。(10)私拉乱扯低压线路。(11)使用的电源线不符合规范(如:花线等)。(12)使用的电源线破损、导线裸露等。(13)违反其它相关规定。2、装置性违章 (1) 屋外(屋内)电气设备根据有关规程应设置固定遮(围)栏的没有设置,或遮栏门没有锁住,没有悬挂安全标志。(2) 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3)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

23、安全距离不够。(4)线路防护区未按规定砍伐修前树木。(5)电气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6)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7)公用配变架、配电室未装设安全警告牌。(8)地线、零线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联接方法。(9)电力设备外壳或构架未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及接地、接零混乱。(10)低压电源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漏电保护器。(11)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体部分裸露。(12)违反其它相关规定。二、高空坠落的违章行为 1、作业性违章 (1) 高处作业(1.5米)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扎在牢固的构架上。(2) 酒后登高作业。(3)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4)擅自

24、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上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5)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6)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7)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8)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工作。(9)绳索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使用前未认真检查。(10)使用移动式楼梯无专人扶梯。(11)违反其它相关规定。2、装置性违章 (1)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2)梯子端部无防滑措施,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子等。(3)夜间高处作业或作业处照明不足。(4)高层建筑物的临空面没有临时栏杆。(5)深沟、深坑四周无完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6)生产场所

25、的井、坑、孔、洞、楼梯等口四周无固定栏杆。(7)登高工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8)违反其它相关规定。三、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的违章行为 1、 作业性违章 (1)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2)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3)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4)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5)在起吊物件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放通过或停留。(6)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7)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8)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9)运行中将

26、转运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10)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11)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未启动警告铃。(12)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13)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14)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非起重工指挥吊装、吊运。(15)没有使用或不明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时戴手套等。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背心、短裤、裙子等

27、。(16)违反其它相关规定。2、 装置性违章 (1) 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 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 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 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 (5) 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合格。 (6) 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 (7) 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8) 电机转动部分未装防护罩,车床、钻床无保安装置。(9) 违反其它相关规定。四、防火、防爆、防毒 1、 作业性违章 (1) 未接受爆破作业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非合格的焊工从事焊接工作或无证进行相关的焊接工作。(2) 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吸烟

28、、动用明火。(3)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品,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4)使用的中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5)进入油罐等其它容器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6)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7)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8)消防器材挪作它用,不定期检查试验。(9)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10)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11)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12)违反其它相关规定。2、 装置性违章 (1)

29、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2) 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志。 (3) 氧气库、乙炔库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通风不良。 (4)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无防火罩。(5)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6)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7)违反其它相关规定。五、车辆驾驶性违章 1、 无驾驶执照人员开车。2、 酒后开车或司机过于劳累后开车。3、 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4、 司机在行车中与人谈开说笑或精神不集中。5、 司机在行车中打、接手机。6、 司机在行车中抽烟。7、

30、 违反其它相关规定。六、管理性违章行为 1、 新设备投运或设备改造、技改后,没有编制相关规程,致使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无章可循。2、新入场的生产人员,没有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3、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4、没有组织生产人员进行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5、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未及时组织排除。6、没有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7、对频发、重复发生的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导致事件重复发生。文明生产管理规定(试行)一、 总则1、 为塑造集团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形象,培育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加强对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进行正

31、确的协调和管理,不断提高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做到生产现场更加标准、规范、文明、整洁,结合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 本规定明确了集团公司文明生产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要求,以及检查与处罚。3、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文明生产管理工作(不包括煤矿井下部分)。二、 管理目标1、 努力夯实公司安全工作基础,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及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上新台阶。2、 加强公司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岗位文明生产的要求及其责任,以“内抓管理,外树形象”为要求,全面提高公司的文明生产管理水平。三、 管理职责1、 安全保卫部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集团公司文明生产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所属区域内(地面部分)文明生产检查、整改和考评的管理以及推广工作。2、 各子公司负责做好对地面文明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四、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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