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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其他所得税目大盘点解析.docx

1、个人所得税法其他所得税目大盘点解析个人所得税法“其他所得”税目大盘点一、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1993第012号)第二条 发文日期: 1993-10-31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一)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财税字1995第064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你局关于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湘地税函19950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 的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税,税率为20。财税字1995第064号:

3、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07-06(二)中科院院士荣誉奖金(国税函1995第351号)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 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 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 按中华

4、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国税函1995第351号: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5-06-29(三)保险公司支付给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国税函1998第546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1998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

5、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国税函1998第546号: 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发文日期: 1998-09-30(四)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国税发1999第058号)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第05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发文日期: 1999-04-09(五)股民

6、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费返还应按“其他所得”征税(国税函1999第627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交易所付给大户股民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琼地税发1999316号)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 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 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国税函1999第627号

7、: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9-20(六)从其它单位取得礼品适用“其它所得”征个税(国税函2000第057号)(财税20115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国税函2000第057号1: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1-18二、企业向

8、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1-6-9(七)提供担保所得(财税2005第094号)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9、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财税2005第09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发文日期: 2005-06-02(八)解除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国税函2006第86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皖地税2006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

10、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国税函2006第865号: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9-19(九)个人无偿受赠房屋(财税2009第078号)(国税发【2006】第144号)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

11、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税2009第078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12、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25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国税发【2006】第144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14(十)随机赠送礼品(财税201150号)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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