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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docx

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v1.0 可编辑可修改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 201334 号文 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 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 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2 引用规范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 年主席令第 71 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 7 号)病死及

2、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 ) (农医发200525 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v1.0 可编辑可修改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术语和定义 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

3、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 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 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 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 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 在干热、 压力或高温、 压力的作用下, 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掩埋法2.v1.0 可编辑可修改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 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 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发酵法发酵法是指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稻糠、木屑等 辅料按

4、要求摆放,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产生的生物 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 品的方法。4 无害化处理方法焚烧法4.1.1直接焚烧法4.1.1.1技术工艺4.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 处理。4.1.1.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 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 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燃烧室温度应 850。4.1.1.二燃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 处理后达标排放。4.1.1.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 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3.v1.

5、0 可编辑可修改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 危险废物处理。4.1.1.2操作注意事项4.1.1.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物料能够充分 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4.1.1.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 烟气泄露。4.1.1.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 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应 2s。4.1.1.二燃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4.1.1.应配备充分的烟气净化系统,包括喷淋塔、活性 炭喷射吸附、除尘器、冷却塔、引风机和烟囱等,焚烧炉出 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 6 10%(干气)。4.1.2炭化焚烧法4.1.2

6、.1技术工艺4.1.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 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燃烧(二燃) 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热 解温度应 600,燃烧(二燃)室温度 1100,焚烧后 烟气在 1100以上停留时间 2s。4.v1.0 可编辑可修改4.1.2.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 600左右进入排烟管道。烟气经过湿式冷却塔进行“急冷”和“脱 酸”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尘器,最后达标后排放。4.1.2.2注意事项4.1.2.应检查热解炭化系统的炉门密封性,以保证热解 炭化室的隔氧状态。4.1.2.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

7、 塞。4.1.2.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与大气相连的防爆口,热 解炭化室内压力过大时可自动开启泄压。4.1.2.应根据处理物种类、体积等严格控制热解的温 度、升温速度及物料在热解炭化室里的停留时间。化制法4.2.1干化法4.2.1.1技术工艺4.2.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 处理。4.2.1.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 高压容器。4.2.1.处理物中心温度 140,压力(绝对压力), 时间 4h(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 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5.v1.0 可编辑可修改4.2.1.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4.2.

8、1.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 理。4.2.1.2操作注意事项4.2.1.搅拌系统的工作时间应以烘干剩余物基本不含水 分为宜,根据处理物量的多少,适当延长或缩短搅拌时间。4.2.1.应使用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 氨氮,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要求。4.2.1.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 中动物尸体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使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 标准。4.2.1.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4.2.1.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 彻底清洗消毒。4.2.2湿化法4.2.2.1技术工艺4.2.2.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

9、预 处理。4.2.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 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分之四。6.v1.0 可编辑可修改4.2.2.处理物中心温度 135,压力(绝对压力), 处理时间 30min (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 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4.2.2.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4.2.2.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 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4.2.2.2操作注意事项4.2.2.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4.2.2.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 彻底清洗消毒。4.2.2.冷凝排放水

10、应冷却后排放,产生的废水应经污水 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4.4.2.处理车间废气应通过安装自动喷淋消毒系统、排 风系统和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 HEPA过滤器)等进行处理, 达标后排放。掩埋法4.3.1直接掩埋法4.3.1.1选址要求4.3.1.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4.3.1.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动物屠宰加工 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 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7.v1.0 可编辑可修改4.3.1.应远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 域、主要河流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4.3.1.2技术工艺4.3.1.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

11、相关动物 产品数量确定。4.3.1.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 1.5m 以上, 要防渗、防 漏。4.3.1.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5cm 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 毒药。4.3.1.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 离地表 1.5m 以上。4.3.1.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4.3.1.覆盖距地表 20-30cm,厚度不少于 1-1.2m 的覆土。4.3.1.3操作注意事项4.3.1.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 和液体渗漏。4.3.1.掩埋后,在掩埋处设置警示标识。4.3.1.掩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 1 次,第二周起应 每周巡查 1 次,连续巡查 3 个月,掩埋坑塌

12、陷处应及时加盖 覆土。4.3.1.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 药对掩埋场所进行 1 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 1 次,8.v1.0 可编辑可修改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 1 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4.3.2化尸窖4.3.2.1选址要求4.3.2.畜禽养殖场的化尸窖应结合本场地形特点,宜建 在下风向。4.3.2.乡镇、村的化尸窖选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处于下 风向的地点。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动物屠宰加 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 贸市场、泄洪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应远离居民区、公共场 所,以及主要河流、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4.3.2.2技术工艺

13、4.3.2.化尸窖应为砖和混凝土,或者钢筋和混凝土密封 结构,应防渗防漏。4.3.2.在顶部设置投置口,并加盖密封加双锁;设置异 味吸附、过滤等除味装置。4.3.2.投放前,应在化尸窖底部铺洒一定量的生石灰或 消毒液。4.3.2.投放后,投置口密封加盖加锁,并对投置口、化 尸窖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4.3.2.当化尸窖内动物尸体达到容积的四分之三时,应 停止使用并密封。4.3.2.3注意事项9.v1.0 可编辑可修改4.3.2.化尸窖周围应设置围栏、设立醒目警示标志以及 专业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公示牌,应实行专人管理。4.3.2.应注意化尸窖维护,发现化尸窖破损、渗漏应及 时处理。4.3.2.

14、当封闭化尸窖内的动物尸体完全分解后,应当对 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出的残留物进行焚烧或者掩埋处理, 化尸窖池进行彻底消毒后,方可重新启用。发酵法4.4.1技术工艺4.4.1.1发酵堆体结构形式主要分为条垛式和发酵池式。4.4.1.2处理前,在指定场地或发酵池底铺设 20cm 厚辅料。4.4.1.3辅料上平铺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厚度 20cm。4.4.1.4覆盖 20cm辅料,确保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 全部被覆盖。堆体厚度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数 量而定,一般控制在 2-3m。4.4.1.5堆肥发酵堆内部温度 54,一周后翻堆, 3 周 后完成。4.4.1.6辅料为稻糠、木屑、秸杆、

15、玉米芯等混合物, 或为在稻糠、木屑等混合物中加入特定生物制剂预发酵后产 物。10.v1.0 可编辑可修改4.4.2操作注意事项4.4.2.1因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死亡的动物尸体 和相关动物产品不得使用此种方式进行处理。4.4.2.2发酵过程中,应做好防雨措施。4.4.2.3条垛式堆肥发酵应选择平整、防渗地面。4.4.2.4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 程中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使废气 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 收集运输要求包装5.1.1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 腐蚀等要求。5.1.2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动物尸 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体积、数量相匹配。5.1.3包装后应进行密封。5.1.4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 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暂存5.2.1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进行暂存,防止无害化处理 前动物尸体腐败。5.2.2暂存场所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 洗和消毒。11.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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