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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docx

1、申请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2016年申请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本文是关于2016年申请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的文章,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2016年申请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再审申请人:XX,住青岛市城阳区,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赵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庄村X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再审申请人:刘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城

2、阳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

3、40元(已计算至2012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具体事实与理由: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

4、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已过保证期,再审申请人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第一、根据借款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的保证期间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从立案时间来看,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该起诉在未向申请人送达时,被申请人以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法院裁定驳

5、回其起诉,城阳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以被申请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首先,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不明确,那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的是何种权利?又如何认定其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其次,被申请人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并未向申请人(即保证人)送达,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申请人对此也毫不知情。反而是被申请人在可以联系到申请人、也确知申请人地址的情况下,既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也不向申请人送达诉讼文书,督促申

6、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极其不符合借贷关系中日常行为习惯的。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已联系不到申请人或者,其还可以通过法院的邮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而不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际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再次,二审法院依据(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保证期间内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是错误的,对申请人而言是极不公正的。其实,从保证期间的立法精神来看,担保法设立保证期间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通过立法来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利益。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为单务无偿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拥有保证债权,而保证人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外

7、无利可图。对此,如果债权人在权利行使上没有任何限制,保证人在保证债务承担上得不到任何保护,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故立法必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设立相应的救济手段,公平估量保证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证人在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而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可籍此卸载其肩负的保证责任。”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出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债权。作为贷款人的被申请人对自己的债权承担积极的主张义务,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未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两次的法庭审理中,被申请人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向法院提

8、起诉讼,此日期距离申请人的保证期间届满仅有6日!即便该案法院受理后,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自行联系申请人主张权利实现债权,而却舍近求远,在起诉后不仅没有向申请人送达,而且又自行以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申请法院裁驳,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的行为大有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规避风险、恶意诉讼的嫌疑。第二、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尚且不论,单从其形成时间、证明事项等方面来看也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9、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之规定,新证据应当仅限于该两种情形。因此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1.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

10、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的证据。从证据取得时间来推算,被申请人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15日陆续取得了该三份证据,该证据也是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保证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却在2013年7月19日的庭审质证过程中不予提供?又为何在继续的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甚至庭审结束后都丝毫没有提及此事?即便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故意不予提供影响案件的重要证据,其在主观上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从证据的形成时间上,该组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11、”。2.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其对外出借资金系有权经营,并安排专人不定期催收款项。实际上,被申请人也长期经营民间借贷业务,并以此盈利赚取借贷利息,对于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当明确清楚。在这种集团专业经营的模式下,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2012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本案能否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明明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在一审中却不予提供?而是在一审败诉后才想起以此来主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被申请人在二审中并未予以说明。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对自我权利的放弃,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12、,对于庭审前出现的证据,当事人又亲自掌握证据且明知证据的重要性,却故意不予提供,被申请人已对证据的权利内容进行了放弃,该证据自然不能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予以使用。因此,不论被申请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其举证不能的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而不应由申请人来承担。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具体理由如下: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申请人认

13、为该三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而二审法院却在对本案有重大影响的三份证据未予质证的情况下,就予以采纳,是不合法的。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为查清本案的事实和案件的顺利审结,申请人XX于2013年12月13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调卷申请书,请求依法调取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该案卷所涉及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主张被申请人与黄XX之间借款合同的保证人XX等承担保证责任,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XX对此毫不知情,并且该案起诉书在未向申请人送达之时被申请人已申请裁驳,此后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主

14、张权利,申请人认为保证期间已过,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该案卷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而申请人不能自行调取,因此申请法院予以调阅。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予调查,就自行判决,没有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是严重显失公正的,申请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着利于借贷双方顺利合作的意愿,提供担保,贷款人应该在债权到期后积极主张债权,而不是通过恶意诉讼加重保证人的责任,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13年12月20日写作指导: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一)申请再审的

15、当事人,列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方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再审申请人。(二)“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

16、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17、,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当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写为“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住址之后注明其与当事人的

18、关系。(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九)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参加诉讼的,列其继承人为当事人,但应在其后加括号注明其与原当事人的关系。二、诉讼请求部分(一)本部分首句表述为“依法撤销人民法院的(20)法民字第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三)原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三、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一)对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应当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有逻辑地阐述,并举以相关的证据、法律依据予以辅证。(二)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依次按照“(一)”、“1.”和“(1)”写明,应注意“(一

19、)”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只有一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写为“(一)”、“(二)”、“(三)”;有两级层次的,写为“(一)”、“1.”;有三级层次的,写为“(一)”、“1.”、“(1)”。(三)在表述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时应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条、项的序号应用汉字注明,项的序号不加括号。四、尾部部分(一)致送法院。正文的最后一行后回车另起一行,向右缩进两个汉字的距离,写“此致”,回车另起一行,顶格写“最高人民法院。”(二)再审申请人信息。距致送的法院一行文字三个空行后另起一行,写明再审申请人全称

20、“再审申请人:”,最后一个字距页面右边界两个文字的距离。再审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并保证印模清晰可辨;再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名并按手印。(三)申请再审时间信息。在落款后另起一行,均用中文大写写明申请再审的时间,如“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位于“再审申请人:”中间的位置,与前一行的段间距为一行。五、几点技术性要求(一)为避免引起歧义,申请书中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具体审级,如“一审法院”、“二审判决”。(二)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用全称,其余部分用简称并与原审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简称保持一致,不使用“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等代称。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三)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

21、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四)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应当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五)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数字中间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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