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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docx

1、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 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发20087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额度与期限第一条 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

2、、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第二条 贷款对象认定条件。(一)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二)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三)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四)残疾人。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五

3、)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六)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七)合伙经营。符合(一)至(六)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八)组织起来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组织起来就业证明;(九)小企业。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一)至(六)项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2003143号)进行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的认定按有关

4、规定执行。第三条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提高贷款额度。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第五条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第二章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信用社区与担保基金第六条 担保机构。

5、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第七条 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各地可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一般应按照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第八条 信用社区。信用社区认定标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帮助,并积极推荐参加创业培训;与借款人签订贷款承诺书;建立跟踪服务卡,对借款人按季回

6、访率100%;并能参与欠款追偿工作;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信用社区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第九条 担保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推荐、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一

7、)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二)审查推荐。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初审合格的出具推荐意见,上报担保机构。(三)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担保机构应简化程序,尽量降低或取消反担保,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应办理反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四)发放贷款。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申请贷款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小企

8、业申请贷款,由担保机构受理,企业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反担保手续和相关资料,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四章 贷款利率、补助与奖励资金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自2008年1月1日起,经

9、办银行新发放小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第十六条 同级财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主要用于补充

10、基层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由担保机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工作经费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 各地应将信用社区当年发放贷款量及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主要指标,对信用社区进行考核。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的信用社区,按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用于鼓励信用社区开展工作,回收率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其同认定,财政部门按年

11、核拨奖励资金。第十九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按各省辖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具体奖补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另行制定。第五章 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第二十条 各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共同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从申请、调查、推荐、审核、发放,到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环节相互衔接、责权明确、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贷款到期后,不能回收的贷款

12、,由担保机构承担损失,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追偿,同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经担保机构同意可以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本息。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应继续追偿工作,确保资金全部收回。第二十二条 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第六章 呆坏账认定与处理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

13、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对逾期贷款展开追偿工作。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可纳入核销范围。(一) 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二)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获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三) 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抵押物(质押物),并向反担保人追偿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第二十五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一)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14、) 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二) 法院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证明;(三) 司法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四) 县级以上医院、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第二十六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二)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二) 气象、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第二十七条 诉讼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二)法院判决书;(三)对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反担保人追偿的情况;(四)法院在案件

15、无法继续执行时做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 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说明材料。第二十八条 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第二十九条 核销程序。担保机构申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担保机构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每年元月10日前各地将上年呆坏账核销情况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账政厅备案。第三十条 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第七章 贷款统计与监督考

16、核第三十一条 各省辖市担保机构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各经办银行每月 5日前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汇总后的报表于每月8日前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汇总后每月10日前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财政部门按季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落实情况 ,每季10日前将上季贴息资金报表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后每季12日前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各级财政、

17、劳动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效果评估和监督分析。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经办银行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人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和贷款手续,在对下级银行信贷传授权时,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经办银行或相关分支机构,缩短审批时间,使创业人员能够尽快得到资金支持。第三十四

18、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核销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除上述内容外,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小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仍继续执行。其中。其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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