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理中建六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整理中建六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一、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0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5 三、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 11 四、工程项目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 12 五、班前安全讲话制度 . 12 六、周一安全活动制度 . 12 七、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12 八、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13 九、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 13 十、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 14 十一、安全验收制度 . 14 十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 14 十三、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 15 十四、安全生产约谈、问责制度 . 15 十五、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
2、. 16 十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 . 19 十七、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 23 十八、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 24 十九、物资供应管理制度 . 24 二十、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 24 二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 24 二十二、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持证制度 . 25 二十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 25 二十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 25 二十五、施工现场出入管理制度 . 26 二十六、消防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 26 二十七、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 27 二十八、危险作业旁站监控制度 . 27 二十九、危害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 27 三
3、十、安全技术资料内业管理制度 . 27 三十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 28 三十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 28 三十三、应急管理制度 . 28 三十四、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 29 三十五、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 29 三十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 29 三十七、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 35 三十八、项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程序 . 36 中建六局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 43 一、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
4、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和
5、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等其它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也应依据本条例;境外企业和工程项目应参照本条例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条例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等章架构而成。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或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或作业场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条例的内容,并结合本单位
6、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企业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1号令)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及其较大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
7、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应按要求足额配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总监,协助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抓好安全监管工作;大型工程或投资较大的工程应设立项目安全总监,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抓好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高端队伍的形成。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
8、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并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6项职责。 (二)各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安全总监协助分管生产的领导加强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9、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关键岗位和关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且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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