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法chap5重点讲义资料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法的概述: 1.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指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
2、承担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 1.设立条件: 合伙人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协议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合伙人违反协议:协商或调解仲裁(有约定)诉讼 (4)协议中未规定经营期限 时间 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 方式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出作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限标明“普通合伙”字名元的罚款2000-1000【补充】未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责令改正,处以 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多选题】某
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例题 )。是( A.合伙人甲是执业医生,以劳务出资 B. 合伙人乙是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 合伙人丙是上市公司,以机器设备出资 C. D. 合伙人丁是当地人民医院,以场地出资 答案解析AB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3)合伙企业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
4、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
5、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 (2)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NOT按照出资比例)的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权3(所有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1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2义务。法定事合伙人不得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N(约定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决
6、议办法3(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需要注意的是,表决权数应以合伙人的人数为准。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4)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2.责任:(约定事项)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 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退伙:
7、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情形: 1()自愿退伙: + 一致同意协议 约定了合伙期限未约定期限 + 无不利影响通知 +提前30日通知 (2)法定退伙: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当然责令关闭、撤销,或宣破产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伙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被强制执行【总结】口诀:人死财空资格(法定事项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生效日(异未履行出资义务3日诉讼)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8、。 【注意】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 2. 效力: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财产继承: 二、有限合伙企业 1、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注】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 【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名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9、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事务执行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 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注意】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1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3 (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5(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
10、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责任承担:有理由相信: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 (2)有限合伙人XX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约定不得 4.有限合伙人权利: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约定一致同意不得同本合关联交易 约定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 伙企业交易约定可以自营或同他
11、人合作经营与本竞业禁止 不得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出质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约定可以将财产份额出质 对外转让 约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 3、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 担责任。 【注】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另有约定外。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退伙 退伙 死亡 退伙 全部强制执行退伙退伙 吊销资格证书 退不退 丧失偿债能退不退行为能并不必 (2)财产的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
12、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 企业中的资格。 (3)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合伙人性质转变 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条件:1. 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2.责任: 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 普通有限合伙人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有普:前后都无限,普有:前无限,后有限 【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普
13、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2个有限合伙企业: 2-50 人数以上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 国独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 出资 劳务 执行合伙事务 事务执行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事务执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关联交易 行 约定 竞业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合伙人,协议另有约定损益分配 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除外。 约定一致同意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出资财产权 利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约定 出质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 伙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对退伙前发生的债
14、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 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责丧失当然退无须退债能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丧失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无须退为能能一致同意只能退继承人完全约定一致同意,取得通合伙人资格依法取继继承人为无或限制:一致同意,成为限合伙性质转有普:前后都无普有:前无限,后有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自行清(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算 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强行清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算 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债权申报: 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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