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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docx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加强公积金管理,规范安全监督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本级及桂平、平南管理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中心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紧紧抓好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安全监督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第四条 中心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关系顺畅、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预防为

2、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提高全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五条 中心依法组织员工参加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和权利。第六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管理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中心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监小组),中心主任为组长,中心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安监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

3、稽核科,负责全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对本科室、管理部的安全生产负责。桂平、平南管理部受中心安监小组管理。若中心本级需要管理部提供援助,管理部除能提出可证明不能协助的正当理由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对本级提供帮助。若管理部发生安全事故,管理部负责人须在事发后按有关应急预案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措施, 同时立即向中心安监小组报告事发态势并随时听候中心负责人的安排,不得擅自采取非正常措施,否则一切后果由管理部承担。第八条 中心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全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为科室、管理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管理部内的所有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 各科室、管

4、理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形成包括全体员工和全部生产活动的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第十条 中心各科室和管理部的安全责任:(一)安监小组办公室:负责全中心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等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综合科:负责中心保安、食堂、办公室、发电机房、房建设施、车辆和驾驶员以及员工劳动安全(劳动合同、工资、假期、劳保福利、工伤管理、体检)等的安全管理工作。(三)网络信息科:负责网络系统运行、维护、数据备份等安全生产管理。(四)资金归集科:

5、负责单位缴存登记、开设帐户、缴存、支取、转移、封存等业务及相关数据档案资料归档备份的安全管理。(五)财务科:负责财务安全的管理。(六)计划信贷科:负责贷前调查、贷款抵押、发放贷款、贷后管理等的管理工作。(七)法规稽核科:负责中心内控管理和中心对外执法、协调追收逾期贷款。(八)桂平、平南管理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 各科室、管理部进行生产活动时,应认真执行“五同时”(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时,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十二条 中心本级、桂平、平南管理部,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

6、,对工作中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按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第十三条 中心安全工作的内容:(一)各种设备、设施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维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设施,应有计划的报废、更新和改造;(二)工作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通道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对易滑、易跌的地方,必须有安全设施或明显的安全标志;(三)努力做好防尘、防湿、防潮、防盗、防暑降温、防辐射等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测;(四)严格执行有关防火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及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消防演习;

7、(五)严格做好各类财务凭证的管理和现金的保管工作;(六)公积金系统必须与办公域网隔离,计算机必须专用,并定期检查杀毒,当收到病毒发作警报、出现病毒传染现象或出现网络系统紊乱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七)一切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或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确保交通安全;(八)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的发电机房要配备专人负责和管理;(九)各科室、管理部雇用或聘请外来人员进入中心范围的工作场所从事养护、抢修、检测等作业的,作业前必须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安排专门

8、人员全过程做好监督;(十)中心本级、桂平、平南管理部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实施后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或生活安全的,负责实施的科室必须事先召开协调会,明确有关科室的管理职责,制定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做好书面记录;(十一)中心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各科室、管理部对员工的加班加点应当在不损害员工健康的原则下进行;(十二)各科室、管理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等有害作业。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四条 中心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必要的培训资金,把培训资金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第十五条 中心每年应对员工进行安

9、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等。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监督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等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七)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第十七条 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安监小组成员每年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员工每年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五章 安全投入和物质保障第十八条 确保本中心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中心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保证安全

10、资金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中心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做到安全生产资金专项使用。第十九条 安全资金专项用于下列安全事项:(一)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三)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第二十条 中心安监小组不定期组织对全中心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必须及时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表必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科室、管理部的负责人签字。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成有关科室、管理部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中心安监小组办公室。安监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检查

11、情况进行整理,并在全中心范围内进行通报。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一)工作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二)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三)布置工作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四)有无进行安全教育;(五)员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六)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七)事故隐患是否存在;(八)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九)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机动车辆、厨房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第七章 事故报告、分析、调查与处理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中心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 事故

12、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中心负责人和中心安监小组办公室,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措施。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二十七条 中心安监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和结案材料的归档。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要与中心主任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要求。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科室、管理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科室、管理部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向中心报告。若年内

13、发生1起以上行业重大事故,或者30日内连续发生5起以上较大事故的,本科室、管理部需向中心作出书面检查。第三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安监小组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科室、管理部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年末对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考核获得优良的科室、管理部和个人,由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在中心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人员作出书面检查。第三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考核确认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工作失职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按照xx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中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奖罚款、停职检

14、查、待岗、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理;凡工作失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承担“一岗双责”,除履行职能范围的工作职责外,必须同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管理部其他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本科室、管理部自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有关科室、管理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新的职能部门履行原科室、管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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