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有民办学校财务清算信息表模板备案号(盖章) 现有民办学校财务清算信息表许可证号:教民民办学校名称 盖章本单位以 年 月 日为基准日进行财务清算,清算的基本信息如下: 主要资产(万元)货币资金负债情况(万元)银行借款应收款项举办者借款固定资产对关联方的应付款项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项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其他资产其他负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办资金万元开办资金举办者名称(举办者1)(举办者2)(举办者3)(举办者4)(举办者5)出资额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占比%出资方式资产性质举办者名称(举办者6)(举办者7)(举办者8)(举办者9)(举办者10)出资额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占比%出资方式资产性质净资产总额万元
2、举办者出资万元财政投入万元办学积累万元捐赠收入万元注: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应包括本表项目,民办学校应按照清产核资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填报。2. 出资方式包括资金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举办者10个以上的,应增行全部列明。3.本表一式5份,随清产核资报告报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分别抄报原登记机关、区(市)县教育行政审批部门、企业法人登记部门。附件2编号:0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统一代码原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注销时间注销原因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签字: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印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受理意见审 核批 准承办人:负责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名单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在清算组织职务清算结论(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年 月 日注销税务登记、银行帐户记录:年 月 日注销登记公告记录: 年 月 日附件3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学校/学院/幼儿园)章程参考版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填写核准名称】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系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
4、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享有办学收益,本单位终止办学后也不得分配剩余财产。第三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
5、、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 行政 审批局【根据实际填写全称】和 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条表述适用于登记管理机关与审批机关分离的情形;如民政部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的,可删除行政审批局的有关内容】第六条 本单位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
6、区(市、县) 街道 号,邮政编码: 。本单位办学地址变更前,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第七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第八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制定本单位章程,负责推选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推荐理事和监事;(四)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实缴出资): 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资产来源资产性质【注:出资方式包括资金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
7、权以及其他财产。资产来源包括自有、接受捐赠等。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办学)范围:(一)办学规模:教学班 个,在校生总数 人【非学历培训不填】;(二)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或非学历培训】;(三)办学内容: 【限非学历培训填写,如学科类培训、艺体类培训、科普类培训、营地类培训、成人助学类培训、成人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 (四)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 【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高中毕业生或成人】,学制/学习期限为 学年/个月【非学历培训不填】;(五)本单位性质为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小学、民办普通初中、民办普通高中、
8、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名及以上的单数】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园)长负责制。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院、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特殊情况设定3年的,应在章程中明确】理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9、、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本单位章程;(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解聘校(院、园)长,确认由校(院、园)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的副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设置内部机构,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审议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
10、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学校债务(调整)方案;(十二)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五)本单位其他重要事宜。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注: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可不设副理事长】。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
11、职权。【注: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总数不足100人,决定不设副理事长的,则删除本条,后面条文顺调。】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否则,由出资比例最多的举办者负责召集和主持。【注:人数较少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决定不设副理事长的,当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否则,由出资比例最多的举办者负责召集和主持】。召
12、开理事会会议,应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紧急情况下需召集理事会的,可不受前述提前10日通知的限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
13、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本单位涉及合并、分立、终止、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本单位债务(调整)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事先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不上会、不决策、不实施。本单位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出席理事会的成员签名)应当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校(院、园)长对理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职权:(一)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二)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拟订、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五)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七)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八)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校(院、园)长和财务负责人;(九)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其他教职工,实施奖惩; 【注:可根据学校实际增加校(院、园)长任职条件。可根据理事会授权增加校(院、园)长职权,但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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