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昌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暂行规定实用资料南昌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暂行规定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提高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第三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规定,按照受理、资料审查、验收组织、现场抽样性检查与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程序和阶段进行,并如实填写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第一章 受 理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申报,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暨委托书(见附件一),并应在窗口进行受理(所需申报的资料见附件二)。第五条 窗口应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受理。对于申报资料不完整或经审查不合格的,窗口不得受理,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应当补全的全部资料。第六条 窗口在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暨委托书中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完整;(二)、建筑工程竣工图纸是否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单位竣工图章,设计单位出图专
3、用章和施工单位竣工图章是否有效;(三)、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消防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等有关资料;(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记录、调试记录、调试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有消防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人员签字;(五)、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技术报告是否完整、有效;(六)、城市消防远程监控联网证明文件是否完整、有效;(七)、防火涂料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有施工和监理人员签名,记录日期是否有效;(八)、消防产品清单(见附件三)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混凝土、实体砖墙、瓷砖、石膏板
4、等常见不燃材料除外)见证取样单(见附件四)、抽样检验报告与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其中纺织材料、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和复合材料等阻燃材料是否具有 级检测机构提供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九)、其他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建设单位的申报资料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窗口应判定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审查不合格。第七条 窗口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后,应当天交消防验收业务科(室),并应在交消防验收业务科(室)之前,分为消防产品卷和工程验收卷,装订成册。第二章 资料审查第八条消防验收业务科(室)收到窗口受理的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资料后,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消防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消防验
5、收资料的审查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暨委托书;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与有关说明等);(三)、竣工图纸与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资料;(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联网证明文件;(五)、消防产品清单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与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以与纺织材料、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和复合材料等阻燃材料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第三章 验收组织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分支队
6、和大队(科)两级验收,并应成立消防验收组织。支队实行消防验收业务科(室)承办,大队(科)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分别由不同的消防监督人员承办。第十条 支队验收下列大型建筑工程应由消防验收业务科(室)书面报请防火处长,并请示支队首长,组织审核、验收、消防产品监督、灭火战训和辖区监督管理的人员,成立消防验收小组,共同实施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其余一般工程应由消防验收业务科(室)组织消防验收,但不得少于2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3、有公众聚集场
7、所的二类高层建筑;4、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厂房库房;5、人员密集的地下建筑;6、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高层建筑;7、 、省级重点建筑工程;8、省级行政中心、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医疗中心、剧院、会务中心、展览馆;9、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场所;10 、1万立方米以上的油库、大型化工企业。11、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第十一条 辖区大队(科)验收的下列大型建筑工程应由大队(科)长组织大队(科)的审核、验收和灭火战训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共同实施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其余一般工程应由承办人员组织消防验收,但不得少于2人,建
8、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1.、高层民用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3、设置自动系统的建筑工程;4、单体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5、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第四章 现场抽样性检查与功能测试第十二条 消防验收组织成立后,自受理之日起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工程的现场进行抽样性检查与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性检查与功能测试的内容见附件五)。参加现场抽样性检查与功能测试的消防监督人员,应按照专业分工和职责要求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六)并签名。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与功能测试,应当严格按照 工程建筑
9、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要求进行。第十四条 对于 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审核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但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室内建筑涉与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问题,且不符合现行 工程建筑消防技术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应待改正后,方能下发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第十五条 消防验收人在进行现场抽样性检查与功能测试时,应结合资料审查情况,认真核实消防验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申报资料与消防验收现场情况严重不符,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律判定为资料审查不合格,且不得通过消防验收。第十六条 消防验收人在验收建筑消防设施时,应对该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和
10、产品质量,以与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记录、调试记录、调试合格报告进行认真抽查,对系统的功能进行全面进行测试。对于施工、安装、消防产品质量与系统功能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记录、调试记录、调试合格报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与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消防验收,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消防验收人在验收建筑工程的防火门、建筑灭火器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时,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对于纺织材料、木质材料、高分合成子材料和复合材料等阻燃材料的消防验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张贴阻燃制品标识或提供见证取样检测报告、施
11、工记录等。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验收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备时,可把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备检测单位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测试报告作为消防验收的参考依据之一。对于检测单位存在数据严重失实、检测结论严重错误的,应不予采信。第五章 综合评定第十九条 现场抽样性检查与功能测试完毕后,消防验收负责人应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组织所有参加消防验收的人员,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与功能测试的结果,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集体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初步评定结论,草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第二十条 对于成立消防验
12、收小组,实施集体验收的大型建筑工程,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正职领导主持集体会审,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第二十一条当资料审查或现场抽样性检查与功能测试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综合判定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应责令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手续。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报复验时,建设单位应补充相关资料,重新提出申请,并在窗口进行受理。第六章 行政审批第二十三条 支队实行消防验收业务科(室)承办、验收工作机构集体会审和行政审批三级责任制度。第二十四条 大队(科)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当分别由不同的消防监督人员承办、行政审批二级责任制度。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消
13、防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法律文书,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正职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委托行政副职主持集体会审并签发法律文书。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文书签发后,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发至窗口。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投入使用且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同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第七章 建 档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结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每月底将消防验收相关资料与图纸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归卷存档(见附件七),并与时纳入单位日常监督管理。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完毕后,符合重点单位界
14、定标准的,应在30日内列入重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应按照“洪公消字2007142号”文件的规定,报支队进行备案登记。第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大队(科)应每月底将验收的项目以文件上传的形式报支队防火处指导科,支队将每季度对各大队(科)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消防验收工作实行“谁验收,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工程违法投入使用。第三十二条 严禁各大队(科)违反支队界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越权审批或局部、分层审批。第三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导致不应通过消防验收而予
15、以通过的,支队将严格追查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四条 对于因业务能力不熟,存在重大问题没有发现而通过消防验收的,也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调离工作岗位。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支队防火处负责解释,自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正式实施。之前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八年八月三十日附件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暨委托书 公安消防支(大)队:我单位建设的 建筑工程现已全部施工完毕,我单位已会同设计、监理、施工与消防产品供货单位完成了对以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内填写的消防设施的自检自验工作。本工程有关消防设计文件符合现行 消防技术标准,且现场已按消防审核部门已审核通过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完毕,所
16、用消防产品均符合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原则。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联合自检自验,结论为合格。故我单位认为该工程已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特委托我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 ;手机: )全权代表我单位向贵支队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与消防验收的全部过程负责。此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注:左下角粘贴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盖章)委托人:(建设单位法人签字) 受委托人:(建设单位受委托人签字)附件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资料清单(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暨委托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
17、印件;(三)、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原件,通过技术论证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还应提供论证纪要与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四)、消防产品清单原件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其中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建筑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各类耐火材料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等各类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强制认证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五)、隐蔽工程记录和防火涂料施工记录原件;(六)、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记录、调
18、试记录、调试合格报告等原件;(七)、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原件;(八)、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联网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九)、凡含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验收时应提交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以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十)、纺织材料、木质材料、高分合成子材料和复合材料等阻燃材料除应提供 级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外,还应提供施工记录原件和 法定机构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原件;(十一)、建
19、筑内部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十二)、竣工图纸原件。包括: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正立面图、建筑各层平面图、消火栓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和系统图、自动灭火装置平面图和系统图、消防设备电气图、电气照明图、顶棚、墙面、地面等部位装修图纸。所有图纸应由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并注明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制图人、审核人签字。备注:上述资料均应采用A4大小纸张,其中竣工图纸应叠成高29.7cm宽21cm(即A4纸大小),左侧装订成册(可按项分成多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且所有资料和图纸应放入档案盒或档案袋送交消防部门。附件三:消防产品清
20、单实施强制认证制度的产品和强制型式认可制度的产品应分别提供认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证书应每年通过年检。产品购买和供货时其检验报告或证书应在有效期限内。年前购买的产品,其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可由型式检验报告代替。检验报告应为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的检验报告.具体检验机构为: 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测试中心、 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关消防产品的信息,可登陆网站进行查询。工程名称: 消防工程施工单位: 第 页共 页系统产品名称(有效证明类型)生产单位(全称)规格型号数量对应证明与编号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型式认可证书
21、具BC干粉灭火器具水型灭火器具洁净气体灭火器具电器应急照明灯型式认可证书盏疏散指示标志灯盏消防电源检验报告上述产品均使用于我单位申报验收的 建筑工程中,经我单位查验,上述产品均具有符合 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系统产品名称(有效证明类型)生产单位(全称)规格型号数量对应证明与编号消防给水消防水带强制认证条室外消火栓型式认可证 书个水泵接合器个室内消火栓个消防水带接口副消防管牙接口副消防固定接口副消防水枪支消防水炮检验报告支防火分隔装置木质防火门(型式认可证书)甲级樘乙级樘丙级樘钢质防火门(型式认可证书)甲级樘乙级樘丙级樘
22、防火卷帘(检验报告)普通樘特级樘防火窗(检验报告)甲级扇乙级扇丙级扇防火玻璃检 验报 告块防火门用闭门器副上述产品均使用于我单位申报验收的 建筑工程中,经我单位查验,上述产品均具有符合 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系统产品名称(有效证明类型)生产单位(全称)规格型号数量对应证明与编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强制认证证书台联动控制柜台点型感烟探测器只点型感温探测器只点型复合式探测器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只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型式认可台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只火灾显示盘检验报告块火灾声光警报器只消火栓箱启泵按钮只点型火焰探测器只线型感温探测
23、器只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只防排烟系统排烟风机检验报 告台正压送风机台防火排烟阀只防火阀只挡烟垂壁樘上述产品均使用于我单位申报验收的 建筑工程中,经我单位查验,上述产品均具有符合 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系统产品名称(有效证明类型)生产单位(全称)规格型号数量对应证明与编号水系统洒水喷头强制认证证 书个湿式报警阀个水流指示器个消防压力开关只消防水泵消火栓检验报告台喷淋台水喷雾台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套雨淋报警阀组干式报警阀组预作用阀组水雾喷头个消防软管卷盘条消火栓箱启泵按钮个电磁阀个信号蝶阀个信号截止阀个上述产品均使用于我单位申报验收的 建
24、筑工程中,经我单位查验,上述产品均具有符合 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系统产品名称(有效证明类型)生产单位(全称)规格型号数量对应证明与编号防火隔热材,防火涂料,阻燃剂无机玻璃钢风管检验报 告m2阻火圈个防火包带 m防火密封条m阻燃剂kg饰面型防火涂料型式认可证书包钢结构防火涂料kg电缆防火涂料kg无机防火堵料kg有机防火堵料kg防火包包灭火剂泡沫灭火剂型式认 可kg气体灭火剂kg干粉灭火剂证 书kg水系灭火剂kg烟雾灭火剂检验报告kg气体灭火装置二氧化碳灭火装置套EBM气溶胶灭火装置套SDE灭火装置套七氟丙烷灭火装置套其他套上述产
25、品均使用于我单位申报验收的 建筑工程中,经我单位查验,上述产品均具有符合 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系统产品名称(有效证明类型)生产单位(全称)规格型号数量有无对应证明与编号其它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套干粉灭火装置套水喷雾灭火装置套泡沫灭火设备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罐罐无管网泡沫灭火装置低倍泡沫灭火系统与部件高倍泡沫灭火系统与部件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水力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设备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与部件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与部件卤代烷灭火系统与部件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其他气体灭火系统与部件干粉灭火设备干
26、粉灭火设备干粉自动灭火单元装置驱动控制装置上述产品均使用于我单位申报验收的 建筑工程中,经我单位查验,上述产品均具有符合 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四:见证取样报告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送检抽样单被抽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联系 装修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联系 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出厂)日期注册商标进货或使用日期证书编号生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 检验类别执行标准抽样日期抽样方式抽样地点抽样基数样品数量合格证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抽样部门(盖章)装修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第三方见证人员签字(公章) 年 月 日备 注购货合同 产品说明书 其他 注:此抽样单共三联(抽样单位、装修单位、见证单位各一联)附件五:现场抽样性检查与功能测试的内容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的检查测试、核实建筑的使用性质、规模、建筑高度、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查看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作业场地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查看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是否在首层、地下一层或单独建造,测试消防控制室应急照明是否正常工作照度。查看是否有管道穿越;、查看消防水泵房、锅炉房、变压器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等重要设备用房和其他特殊场所(人员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