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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管理缓刑人员.docx

1、怎样管理缓刑人员怎样管理缓刑人员 一、缓刑的概念、特征及适用缓刑的情况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 _,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我国刑法 中的缓刑,是指 _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_,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暂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

2、了重大作用。 随着经济增长,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_审理的刑事案件 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xx年判决的各类刑事案件数比2000年增长了的68.9,xx年比xx年增长了40.8,判决人数也相应增长了68.9、73.8。作为基层法院,在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数额较大)、交通肇事、轻伤害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占到60以上。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70.34%.相应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人数也呈逐年上升趋势,xx年判决的缓刑人数比2000年增长了8.1,xx年比xx年增长了4.9。2000年1月至xx年4月期间判处缓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34%,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数的48.9%,平均每年有

3、80余名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 二、缓刑人员中的缺陷 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 1、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

4、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 2、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 3、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4、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

5、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我院管理缓刑人员的做法及取得的成绩 针对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缓刑人员只有形式上的管理,而无实质内容上的帮教,河口法院不是一判了之,而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托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于1997年成立了以帮助、教育和挽救缓刑人员为工作重点的育新学校,切实落实了最高法院提出的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目前该校已有学员158人。通过不懈努力,现育新学校学员无一重新犯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 三举措,规范育新学校管理 为加强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及暂予监外执行等外执人员的管理,控制和减少其重新犯罪情况的发

6、生,我院在育新学校管理工作中先后实施了三项举措。一是向缓刑人员发放缓刑人员须知,须知中明确告知缓刑人员在考验期限内应如何去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将被采取怎样的制裁措施。二是与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居住的居委会、村委会签订缓刑人员管理双向责任书,并每半年到该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考察缓刑人员的改造情况。三是为每名缓刑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内除包括上述材料外,还包括缓刑人员的情况、学习笔记、思想汇报、考察材料,促使其经常反思自己的行为,使其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通过上述三项措施,法院可以及时了解每名缓刑人员的思想动态,有效地对其实行帮教,基本杜绝了缓刑人员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二办法,敦促学员改过自新 由于缓

7、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即若被缓刑人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很容易使广大群众产生一种错觉,认为缓刑就是有罪不罚,与无罪释放没什么区别,更严重的是一些缓刑人员也有此种错误认识,为敦促其时刻提醒自己系“戴罪之身”,应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且通过实际行动体现出其改恶从善的决心,我院对缓刑人员实施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实行缓刑负担制度,即使被缓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担一定的制裁性义务。这无疑成为完善缓刑实施的一场及时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缓刑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消除了司法机关和公众对缓刑的抵触情绪,也为执行人员考察被缓刑人员是否真诚悔罪提供了重要的

8、参考手段,并为被缓刑人提供了弥补自己犯罪行为的机会,从而取得了一箭三雕的良好效果。为此我院与社区、居委会、敬老院等单位联系,并先后3次组织育新学校学员去义务劳动,为缓刑人员履行“缓刑负担”提供条件,上述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在育新学校的课堂上开展互动教学。我院规定育新学校每年开课四次,时间定在每个季度的15号。在育新学校的课堂上,我院除安排刑事法官向学员传授刑事法律知识 或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外,还聘请交-警讲授-交通安全法、民事法官讲授民事立案、应诉及证据采集、司法所调解员讲授如何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同时创新授课方式,采取互动教学的模式,由文化程度较高且改造积极、表现

9、较为突出的学员自己担任授课人员现身说法,通过剖析犯罪原因,反思犯罪危害,促使每个学员深挖思想根源,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四、加强对缓刑人员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面对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缓刑大军,预防和杜绝其重新犯罪单凭公安机关、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设立拟判缓人员判前调查制度,确保正确适用缓刑。由于审判实践中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

10、,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结合该院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由聘请的有调查经验的社会调查员针对被告人日常生活中的表现情况及适用缓刑后监管、帮教组织的情况进行调查,使之判之有据,并确保改造效果。 (二)建立缓刑执行的体制。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具有非凡的组织能力,在组织群众方面具有一贯优势。只要领导重视,落实监督组织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在有缓刑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监督小组并不困难,在街道、社区建立同样的组织也易如反掌。街道、社区内的离、退休干部、

11、退休职工,是一支庞大的队伍,辅之以政法院、系的大学生志愿者或者其他志愿者协助,完全可以建立起新时期监督机构。运用他们参加此项工作,还可以达到事办功倍的效果。 (三)执行机关应制定缓刑的实施细则和奖惩措施。“实施细则”是指对缓刑犯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如何具体操作;规定监督小组的职权;如果有违法律法规 的,有无教育、惩罚措施;凡遵守很好的,可否报申请、减刑等等。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督的质量,使缓刑的执行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得到良性发展。在缓刑执行过程中,确定存在着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以及不接受监督改造的情况,执行机关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比如对上述人员在其被扣分达

12、到一定程度时依法撤销缓刑。 (四)对外来人员的缓刑执行问题。因不能确保外来人员的缓刑执行效果,我院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外来人员一般也不判处缓刑,但这样做有违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主动为其办理暂住手续,同时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无暂住手续的外来人员分别采取补办暂住手续以及其他相关处罚措施。外来人员居有定所后,其缓刑执行则由相应公安机关执行及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执行,而法院则可以将其纳入帮教范围,以上措施的开展将杜绝外来人员由于管理不善引发的重新犯罪。 (五)解除缓刑人员的后顾之忧。缓刑人员比其他公民可能更懂得自由的可贵,更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但往往由于生活、

13、就业、居住、子女上学等多方面原因,诱使其重新犯罪。比如一些国家机关、企业职工,在缓刑改造期间被原单位开除,同时又因为是在缓刑改造期间不能享受失业待遇及参加社会招工,使其日常生活陷入困境,遇到合适的诱因极易重新犯罪,同时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其受教育、就业难问题也非常突出,因此各级党、政组织应及早将上述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妥善解决。 怎样管理缓刑人员xx-05-18 18:26 | #2楼 各市、县(区)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以来,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下简称“缓刑”)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等问题。经研究,现提出

14、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公务员法施行前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一)xx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期满、仍安排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为公务员,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 (二)xx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公务员法施行后缓刑期满的人员,以及xx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后至xx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没有开除公职且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到事业单位

15、(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如调整安排或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按缓刑前降低两个以上原任职务等次,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如调整安排或聘用到工勤岗位的,按本文第三条所确定的原则处理。 (三)xx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被判处缓刑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一)xx年6月1日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其中: 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与原单位签订聘用。原来聘用在

16、管理岗位的,再聘岗位要低于缓刑前两个以上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原来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再聘岗位要低于缓刑前1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共5个级别)或3个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1级至13级,共13个级别),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 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原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按缓刑前降低两个以上原职务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聘任对应的管理职务;原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按降低1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聘任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接收单位也可以不按判缓人员判缓前的岗位(职务)类别、

17、等级,参照同类岗位降级降薪标准,就近就低聘用或安排不同类别的岗位(职务)。 (二)xx年6月1日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 _(国人部发xx150号),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不作开除处分,处理办法按照上(一)点的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安排在原单位工作,其技术等级确定及工资待遇

18、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现岗位与原从事的岗位相同的人员,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予以核发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现岗位与原从事的岗位不同的,应参加现岗位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试合格后核发给岗位初级岗位证书。取得证书后,如所在单位已开展评聘分开工作,可申请聘任初级工岗位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满五年后,对于表现良好的,可申报原所在等级的技术岗位考核,考试合格的,核发相应的等级岗位证书并可申请聘任。如所在单位未开展评聘分开工作,应按初级工岗位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的标准兑现工资。满五年后,对于表现良好的,可申报参加原所在等级的技术岗位考核,考试合格的,核发相应的等级岗位证书并兑现工资。 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参照上述意见处理。 四、上述三类人员中,无职务或岗位等级可降的,其薪级工资应再降低两级。根据规定可以收回安排工作的人员,缓刑期满超过6个月无单位接收的,予以。 五、在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文件规定,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缓刑期满后,符合政策规定且单位同意收回的,按本文上述条款原则精神先确定其相应职级及工资待遇,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处理意见办理。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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