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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t黄冈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1、hyt黄冈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黄冈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间成果 2014.12黄冈市城乡规划局武汉市规划研究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冈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

2、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第六条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第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历史风貌区等城市特殊

3、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根据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第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十条 黄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

4、,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其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应对城市更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第十一条 黄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

5、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6、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第十三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在规划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7、围承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规划的,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市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后方可生效,不得将未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提前实施和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随意修改。(一)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先经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

8、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再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由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城市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它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设计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

9、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审批程序报批。城市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

10、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的建设项目不需要

11、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绿地、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

12、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由黄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黄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黄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黄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管理第二十三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13、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

14、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二十五条 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位于城市重要地区,且该地区已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国家、省或者市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

15、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红线、用地面积、规划条件和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16、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二十八条 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批准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延期手续。临时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禁止在批准的临时性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第二十九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

17、地形图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确定。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用地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二)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性质;(三)对早征晚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土地,现状布局不合理和存在大量闲置的建设用地,进行局部调整,合理利用,使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四)因国家和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或市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作出的调整。第三十二

18、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第三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三十三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见附表3-1),不增加大类用地类别,结合黄冈市发展需求,适当优化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7中类、42小类,包括居住用

19、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表3-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R1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

20、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B居住与商业服务业设施混合用地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商业服务业设施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

21、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

22、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

23、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它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批

24、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它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

25、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B49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BR商业服务业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商业服务业设施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

26、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

27、其交叉口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

28、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通信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

29、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U21排水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用地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U31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U9其它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第三十四条 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增加RB、BR两类用地。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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